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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連坐”尚需思考權衡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1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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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月9日起,濟南市交警部門針對酒駕問題,出臺並實施抄告單位、追責同飲者、強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並實名曝光了今年1月1日至1月31日查處的260名酒駕違法犯罪嫌疑人名單。

  應當説,濟南市交警部門的做法,不僅表明了堅決嚴懲酒駕的決心,也意味著今後陪酒人員也將會受到處罰。不過,其所謂醉駕“連坐”,引起社會各界強烈質疑。

  醉駕“連坐”已開始在一些地方付諸實踐,然而,筆者並不贊同這種做法。從情理上講,陪酒人員可能是需要擔負一些道義上的責任,但並非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喝酒的人非要醉酒駕車,陪同人員要是沒有及時制止,最後拿法律處罰他,這就成了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有人講,“倘若按照濟南交警的思維,追責延伸到餐桌遠遠不夠,還應該進一步延伸到酒樓飯店,甚至千里之外的酒廠。如果沒有酒樓飯店提供‘犯罪場所’,如果沒有酒廠企業提供‘作案工具’,也就不存在什麼酒駕以及醉駕了。這算什麼事呢!”

  普通公眾根本沒有這樣的法定義務。從《道路交通管理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來看,它們只賦予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權力,並沒有賦予對同桌喝酒人處罰的權力。如果要對這些人實行“連帶責任”,這樣的地方“新政”是否嚴謹可行?

  事實上,醉駕“連坐”除日本有相應規定外,鮮見其他國家執行,這意味著,醉駕“連坐”不是國際通用做法。日本能夠這樣做的基礎和條件是什麼,其他國家為什麼沒有讓它普遍起來?是不是可以思考權衡一下?(吳睿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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