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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處罰同飲者”于法有據嗎?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1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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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月9日起,濟南市交警部門針對酒駕問題,出臺並實施抄告單位、追責同飲者、強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如果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飲酒,而且未盡到勸阻義務,也將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一律到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詢問。(《人民日報》2月15日)

  司機酒駕處罰同飲者有一個前提——“未盡到勸阻義務”,但即便如此,我認為這一做法還是值得商榷。

  法律上的處罰行為,必須基於法律上的過錯。在法律上,司機具有謹慎駕駛的義務。司機酒後駕車,在主觀上具有放任危險行為的過錯,在客觀上極易造成道路交道事故,事實上是對謹慎駕駛義務的違背。鋻於醉酒駕車給公眾和交通安全帶來的嚴重危害,出於長久治理的需要,法律加大對醉駕行為的處罰力度,以提高法律威懾力,杜絕酒後醉駕行為,筆者深表贊同。但是,作為同飲者,他與司機之間並沒有法律關係,也沒有“勸阻、制止司機酒後駕駛”的義務。他們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和過錯,卻要他們承擔醉駕的不利後果,這不僅不符合法律上有關處罰的原則和精神,而且有失公平。而且,同飲者沒有酒精監測的相關經驗與專用工具,在客觀上根本無從判斷司機是否醉駕。

  按照這種邏輯和連坐思維,為了治理酒後駕車行為,那賣酒給司機的商店、提供消費場所的飯店、看到司機醉駕卻不制止的路人,是否都應該被“連坐”?顯然,這不僅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事實上,醉駕就是醉駕者自己的責任,治理酒後駕車是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如果不顧客觀情況,肆意將醉駕的責任擴大化,不分青紅皂白處罰一通,不僅侵害了普通群眾的利益,有關部門也有推卸責任之嫌。

  地方立法必須尊重憲法與法理,決不能隨意地增加公民的義務。作為同飲者而言,他們不是不應該制止、勸止司機的醉駕行為,但這只能是道德和道義上的要求,卻不能將其提高到法定義務和違法的高度,並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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