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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坐”不是好辦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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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市交警部門出臺新規,明確“與酒駕駕駛人一同飲酒將一律追責”。濟南市警方強調:“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一起飲酒,沒有履行勸阻義務的人員,公安機關一律依法進行詢問”。

  所謂“勸阻”(喝酒)的義務,並非是條文明確規定的義務,而由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的“其他義務”推導而來。即“其他義務”中包括注意義務,而注意義務指行為人應採取合理注意,以避免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産造成損害的義務,勸阻喝酒屬注意義務行為。

  但濟南市交警方面擅自擴大了法律的外延。就是説,依據法律規定,縱然勸阻喝酒為注意義務行為,也只能在酒駕肇事並造成生命財産損失後,追究沒有履行義務者,要求其承擔部分民事責任。而濟南市交警方面擅自擴大為只要有人酒駕,就可以對一同飲酒者實行有罪推定,就可以立案調查。循此邏輯,曾經與後者一同飲酒者,自然也被納入了有罪推定之圈。不斷延伸,恐怕天上地下,沒有人能夠不被有罪推定,不被立案調查。顯然是“連坐”,顯然是違法。

  這樣擅自擴大法律的外延,不僅造成了對於公民權利的侵害,且直接導致了技術環節上的公務無窮盡,無窮盡則只能選擇性執法。當警權被擅自擴大,並附著有利益(酒駕會被罰款),所謂“並通過技術手段甄別其是否也存在酒駕行為,如果存在,依法追究其責任”是相當可怕的,可能引發誘供、逼供行為,粗暴執行非法之法。

  濟南市交警方面的自我解套也充分暴露了法治意識的淡薄。“如果沒有酒駕行為,將當事人通報其所在單位。”如上述,特別在酒駕未導致事故發生,同飲者不承擔民事責任時,與何人共同飲酒純屬個人隱私範圍,非經本人同意,交警方面無權通報給任何人知道,否則是違法。

  “酒駕”行為自然不能被社會容,需要勸阻、制止、處罰,但凡此種種必須在條文清楚、程序嚴謹的框架範圍內,才能避免執法行為的部門利益化,才不會弄得人人自危,才會真正有效果。

熱詞:

  • 酒駕
  • 連坐
  • 注意義務
  • 民事責任
  • 有罪推定
  • 部門利益化
  • 誘供
  • 行為人
  • 民法通則
  • 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