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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上漲房産商違約怎麼辦?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03: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案例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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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寶然組版:馬梅玉

  置業有難題,《法律在線》幫您辦。齊魯晚報 今日日照《日照樓市》每週三幫您解答。

  ■案例:

  你好!去年我與某房産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了交房日期,並約定房産公司延期交房三個月我有權解除合同。現在過了交房日期已經四個多月了,但房産公司一直沒有通知交房,上個月卻突然通知我合同已經解除,房産公司將退還我已付購房款並願意按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經了解,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現在的房價比當時高了許多。請問,我可否要求房産公司交房?

  ■律師説法: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解除權人的一項權利,而不是義務,解除權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或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是否解除合同並不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當一方違約時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且繼續履行合同,不因承擔違約責任而免除其履行合同的義務;違約方也無權主張解除合同以逃避合同的實際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雖然房産公司因延期交房構成違約,但其無權解除合同,買方作為守約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買方並沒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依然有效,買方可要求房産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向買方交付約定的商品房,並要求其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山東舜銘律師事務所律師、曲阜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 張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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