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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質疑電信合法也合理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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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法律,電信條例是行政法規,從法律位階關係而言,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要説有衝突也是電信條例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不是相反。所以,工商部門當然有權對電信部門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管。

  楊濤

  最近,哈爾濱市工商局啟動“叫停電信收費不合法規則”行動,高調叫板電信行業的計費方式,贏得了公眾一片叫好聲。然而,哈爾濱市工商部門的行動引起了哈爾濱乃至全國電信業針鋒相對的強烈反應,多位通信業內人士表達了自己的反對意見,《人民郵電報》更是撰文直指工商部門越權執法(2月13日中國廣播網)。

  按照現行的資費標準,打電話的時候,如果通話不足一分鐘,一律按照一分鐘來收費,電信部門制定這樣方便自己而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規定,近些年來屢屢為民眾所詬病。有數據表明,在各地消費者協會多次公佈的投訴統計中,通信服務類投訴量屢屢排在首位。但這樣的不合理規定,卻能長年頑固地生存,一方面是作為電信部門的監管部門信息産業主管執法機關不作為,另一方面是工商行政執法部囿于電信部門上頭有專門的監管部門,而不敢作為。

  其實,雖然信息産業部門主管並監管電信部門,對其規章制度有監督管理的權力,但是,這並不能否定工商局也有監管電信的權力。因為,電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直接面對消費者,如果相關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工商部門當然有從保護消費者權利的角度來對電信部門違反市場規律的行為進行監管。

  況且,這種監管與現行的法律不僅沒有衝突,而且還有法律支持。例如,雖然電信條例規定“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法律,電信條例是行政法規,從法律位階關係而言,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要説有衝突也是電信條例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不是相反。所以,工商部門當然有權對電信部門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管。

  我認為,哈爾濱市工商局啟動“叫停電信收費不合法規則”行動,不僅對“通話不足一分鐘,一律按照一分鐘來收費”不合理的規定敲響了警鐘,而且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對監管“壟斷部門”的機關壟斷監管權力行為吹響了號角。它告訴我們,對於壟斷部門的不合理、不合法行為,不但壟斷部門的老上級可以管,如果侵犯了消費者權利,其他執法機關也有權而且可以管。如此,才能制約壟斷部門恣意的權力,才能更週全地保障公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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