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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佈: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7日 18: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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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對下列行政法規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行政法規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26.《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條。

  27.《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29.《開發建設晉陜蒙接壤地區水土保持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31.《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32.《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33.《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3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六十三條。

  36.《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

  37.《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38.《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款。

  39.《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40.《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41.《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4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

  43.《殘疾人教育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

  4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九條。

  45.《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三十七條。

  46.《國防交通條例》第五十一條。

  47.《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48.《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49.《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第二十四條。

  50.《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5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52.《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53.《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

  54.《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55.《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56.《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條。

  58.《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59.《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

  60.《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

  6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62.《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63.《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第四十九條。

  (二)對下列行政法規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具體規定作出修改。

  64.將《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修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辦理”。

  65.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六十二條。

  66.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中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修改為“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67.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修改為“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職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過程中,破壞公私財物或者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亡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8.將《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中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修改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外”。

  69.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中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修改為“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70.將《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第十三條中的“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修改為“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7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或者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所列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民航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列行為的,由民航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