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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主離婚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 法院判決賠償房屋差價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22: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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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房屋本該正常過戶,可是朱先生一家買的房屋卻因為賣家離婚兩年都無法正常登記,最終買賣合同無法達成。可是,眼看房價上漲,誰來彌補朱先生一家的損失?徐匯區法院判決賣家賠償買家房子增值的差價。

  【案情回放】

  四年前,朱先生、王女士夫妻倆購買了陳先生、彭女士位於本市徐匯區南丹東路上的一處房屋,交易過程本來非常順利,正當朱先生一家準備喬遷新居時,徐匯區房地産登記處卻發出了《不予登記告知書》。這是怎麼回事?原來,陳先生、彭女士訴訟離婚,法院查封了房屋,所以房屋産權無法轉移登記。

  此事一拖兩年,走投無路的朱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同時要求陳先生和彭女士返還購房款300萬元及貸款的利息損失等。而在此期間,朱先生算了一筆賬。這些年,上海的房價一月一個價的往上漲,可是他在訴訟中並沒有要求對方賠償房屋增值部分的差價。於是,他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補償房屋增值部分的損失1170400元及由此導致的重購房産稅費損失35112元,同時還有裝潢費、仲介費、重購房産稅費等的訴訟請求。

  對此,兩被告卻認為自己並沒有過錯,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審理過程中,法官認為,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已經予以解除,被告應當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相關損失。原告主張的房屋增值差價、裝潢費及仲介費等,應屬法律規定的直接損失或可得利益範疇,依法應當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的所謂“重購房産稅費損失”一項,並未實際發生,不屬直接損失或可得利益範疇,故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房屋增值損失105萬元,裝潢損失2萬元,居間報酬損失2萬元。判決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説法】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律對違約損失的賠償採取完全賠償原則,即違約方對因其違約行為而使守約方遭受的全部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包括守約方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本案涉及的房屋買賣合同因被告陳先生、彭女士的違約行為予以解除,兩被告應當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全部損失,本案實際是上一個案件的延續,在上一個案件判決支持了原告朱先生解除合同並要求兩被告共同返還購房款及利息損失等訴請的基礎上,確定兩被告對原告的可得利益進行全部賠償的基本原則,即支持原告訴請的賠償房屋增值差價。

  至於計算差價的基準時間點,主審法官認為,該時間節點應當是一個對雙方來講都相對固定、明確,且不受人為因素、市場影響的時間,原告于2009年提起了以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為目的的訴訟,被告的違約行為已經發生,原告也明知,該時間節點確定應從上個案件起訴日計算。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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