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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老賴”機場落入法網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12: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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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鄭旭森、通訊員雲法宣報道:2月3日,廣州市白雲區法院通過執行聯動機製成功查控一起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判定義務案件的債務人。

  當天上午,白雲區法院通過機場布控協助執行網絡信息得知(2010)雲法民執字第1167號案的債務人于某某、梁某某將於當天上午從長春機場乘坐航班于當天中午12時10分到達白雲機場。知悉情況後,白雲區法院領導立即作出相應部署,安排執行人員和法警到白雲機場。將債務人帶回法院後,執行人員對他們進行了法制教育,最終,債務人履行了判決義務。

  白雲區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稱,該案係近年來白雲法院充分利用協助執行聯動機制,通過機場布控成功打擊逃債、躲債、規避執行的“老賴”的一宗成功案例。

  據悉,2009年3月3日,原告黃某與于某某、梁某某經廣東中原房地産代理有限公司促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黃某與于某某、梁某某購買位於廣州市白雲區廣花路僑港街9號602房的房屋,但于某某、梁某某悔約,未將該房屋賣給黃某。

  黃某于2009年8月14日向白雲法院提起訴訟,審理期間,被告于某某、梁某某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審判法官依法缺席判決,判決被告于某某、梁某某賠償原告黃某諮詢及仲介服務費6000元,賠償原告黃某違約金34000元。由於兩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判決義務,權利人黃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白雲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共計40800元。白雲法院立執行案號(2010)雲法民執字第1167號。

  該案立案後,白雲法院依法向於某某、梁某某發出限期履行義務通知書,但其未在限期內履行判決義務。經白雲法院依職權查詢,除梁某某名下有1315元銀行存款外,在廣州地區暫無財産可供執行。由於兩債務人戶籍所在地分別在長春市朝陽區和湛江市霞山區。據此,白雲法院依法委託當地法院執行,當地法院回函未發現被執行人的下落及財産。由於債務人四處躲藏,逃避執行,致使該案的執行短期內無法執行兌現。2月3日,白雲法院通過聯動機制在機場將兩名被執行人帶回處理。

  鄭旭森、雲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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