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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起訴不肯搬走的父女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7日 04: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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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英發因患病一直沒有工作,離婚後獨自帶著女兒生活,訴爭的房屋是2004年政府分配給他和女兒的拆遷安置房。他在購置新傢具時認識了傢具店老闆張玉珍,之後,兩人談起了戀愛。但李英發隱瞞了自己的真實情況,聲稱自己名下除有一套房外,還有26萬元存款。隨後,二人即以夫妻名義生活,不久,李英發才吐露了實情:自己不僅沒有26萬元的存款,還因為生病在吃低保,唯一的財産就只有這套房子。

  李英發對法官説,張玉珍當時正想給自己兒子買套房,為了買房時方便貸款,她提出將李英發的拆遷安置房過戶給她。李英發為了挽留張玉珍,同意了她的要求。為順利過戶房屋,兩人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李英發將房屋以40萬元的價錢賣給張玉珍,但這份協議的簽訂僅僅是為了配合房屋過戶,並沒有真正給付40萬元。

  房子轉到張玉珍名下半年以後,張玉珍不辭而別,李英發遍尋三年無果,只能在家空等,沒想到等來的卻是上門收房的趙家欣。

  2008年4月,趙家欣在多次催收房子無果後,一紙訴狀將李英發父女告上法庭,要求父女二人遷出自己合法買到的這套房屋。

  李英發也拿著與張玉珍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將張玉珍告上了法院,要求張玉珍支付購房款40萬元。

  法官説法

  訴訟委託代理需謹慎

  “作為案件的關鍵人物,張玉珍失蹤了近3年,沒有線索可供查詢,給審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難。”承辦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法官金國芬説。

  金國芬説,案件的轉折出現在2008年5月,李英發在超市偶遇張玉珍,便將她強行揪送到法院。我們立即對兩人進行勸説,待兩人情緒穩定後,再做雙方的調解工作。

  案件調解過程中,由於張玉珍要趕去外省工作,她聘請了一名法律工作者代為處理此事。調解工作進行得很順利,雙方很快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張玉珍在一個月之內付清40萬元的房款,如逾期不還,其將承擔5萬元的違約金,李英發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一併執行。

  房屋買賣案件調解結案後,趙家欣訴李英發父女的房屋遷讓糾紛也很快有了結果,法院判決房屋歸趙家欣所有,李英發父女限期搬出房子。

  然而,一個月期限屆滿,張玉珍並沒有將40萬元還給李英發。

  “執行目的的實現,很大程度上在於當事人對調解過程及其結果的接受和認可。”金國芬分析道:“在這起房屋買賣案件的調解中,張玉珍的代理人無法及時與她取得聯絡,調解結果很大程度上是李英發與代理人之間達成的調解,據張玉珍後來講,自己並不知情,由於信息不對稱、溝通不到位,造成調解協議履行出現問題。”

  這起調解結案的案子最終還是進入了執行程序,並作為最關鍵的一環拖住了另兩個案子的執行進度。張玉珍不出現,李英發拿不到購房款,便不肯搬離房屋,趙家欣拿不到房子,就不會歸還銀行貸款,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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