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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下發《指導意見》全面推行偵查監督説理機制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2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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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月19日電(記者徐日丹)記者今天採訪了解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日前下發《關於加強偵查監督説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依法就監督事項送達相關決定或者進行答覆時,應視具體情況分別向偵查機關(部門)説明理由或者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投訴人等相關人員闡明法理、釋疑解惑。

  《指導意見》擴展了《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偵查監督説理的規定,將偵查監督説理的範圍規定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批准逮捕決定,復議(重新審查)、復核維持不(予)批准逮捕決定,通知立案、通知撤銷案件、糾正違法,答覆監督結論五類情況,並對相應的説理對象和説理重點進行了規範,明確了説理的主體和形式。《指導意見》下發,增強了檢察機關偵查監督説理工作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可操作性,標誌著檢察機關自此全面推行偵查監督説理機制。

  為了提高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促進與偵查機關(部門)在辦案中達成共識,《指導意見》將不(予)批准逮捕的説理對象由公安機關和下一級檢察機關擴大到所有偵查機關(部門),並將復議(重新審查)、復核維持不(予)批准逮捕決定,通知立案、通知撤銷案件、糾正違法也納入了向偵查機關(部門)説理的範圍。

  為了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強化檢察機關自身監督、提升執法公信力、保障檢察權依法公正行使、幫助當事人和投訴人全面正確地理解人民檢察院的執法行為和所作決定的事實、法律、政策依據,進而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指導意見》將檢察院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的説理對象擴大到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託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並增加了對逮捕決定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的律師説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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