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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及代理人辯護意見突然不統一 律師及家屬釋疑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7日 22: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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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金華4月7日電(記者 陳國亮)東陽億萬富姐吳英案的二審即吳英集資詐騙(上訴)一案今天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中,吳英的代理人、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照東、張雁峰繼續為吳英作無罪辯護,不認同一審法院所判的“集資詐騙罪”。然而,一審被告人、二審上訴人吳英在法庭上作自行辯護和法庭最後陳述時均表示自己犯“非法集資公眾存款罪”。案件當事人和代理人在庭審中居然出現辯護意見不統一的情況。

  律師作無罪辯護

  東陽億萬富姐吳英案一審于2009年4月開庭。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産。

  在今天的二審中,吳英的代理人、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照東、張雁峰,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就一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幾個焦點問題再次進行了兩輪辯護和辯論。律師堅持認為,吳英沒有虛構事實、虛假宣傳,也沒有隱瞞真相騙取資金,沒有肆意揮霍資金,也沒有對社會造成巨大危害,所以不應構成集資詐騙罪,也不構成犯罪。

  吳英自己認同另一項罪名

  自2007年2月吳英被東陽市公安局刑拘,3月經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逮捕。後來,東陽市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結束將相關材料移送法院時,吳英涉嫌罪名仍然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今天的庭審中,吳英在法庭上作自行辯護時表示,她認同自己犯了當初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所偵查認定的“非法集資公眾存款罪”。在作法庭最後陳述時,吳英再一次認為,自己沒有詐騙,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而構成“非法集資公眾存款罪”。

  律師:刑事案中可以不一致

  吳英的代理人、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雁峰今天下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刑事案和民事案不一樣,刑事案中案件當事人自己辯護時的意見可以與代理人的辯護意見不一致,這個不影響代理人即律師的辯護意見和效果。在今天的案件中,吳英自己承認犯的是另一項罪名“非法集資公眾存款罪”,這不影響律師為其作無罪辯護的效果和作用。

  張雁峰還透露:此前他們兩位律師到金華看守所與吳英溝通時,雙方仍然議定為其做無罪辯護,意見是統一的。但今天開庭過程中,不知吳英是怎麼想的,又突然改變了她自己的辯護意見。

  張雁峰解釋説: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存在一定的量刑差異,後者最高可判死刑,而前者最高量刑是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