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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2006年03月11日 賈春旺)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22: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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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注:本文原載于2006年03月11日,轉載僅為提供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賈春旺

  各位代表:

  現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並請全國政協各位委員提出意見。

  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要求,依法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檢察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

  一、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加強法律監督

  全國檢察機關堅持服從、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把為發展這個第一要務服務作為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深入實踐“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落實“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總體要求,在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增強法律監督實效上下功夫,努力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治環境。

  (一)依法履行批捕、起訴職責,維護社會穩定

  穩定是改革發展的重要前提,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各級檢察機關始終把維護穩定擺在突出位置,充分發揮批捕、起訴職能作用,保障社會安定有序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依法懲治各類刑事犯罪。堅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嚴重暴力犯罪、黑惡勢力犯罪以及搶劫、搶奪、盜竊等多發性侵財犯罪,保持對嚴重刑事犯罪的高壓態勢。堅持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中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確保穩、準、狠地打擊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860372人,提起公訴950804人,比上年分別上升6.1%和9.6%。加大打擊走私、金融詐騙、非法集資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力度,批准逮捕此類犯罪嫌疑人21193人,提起公訴24950人,比上年分別上升3.8%和12.5%。

  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堅持區別對待,對嚴重刑事犯罪堅決嚴厲打擊,依法快捕快訴,做到該嚴則嚴;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慎重逮捕和起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做到當寬則寬。全年共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應當起訴而未移送起訴的,決定追加逮捕12686人、追加起訴8646人。依照法律規定,對29334名涉嫌犯罪但無逮捕必要、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等其他措施的,決定不批准逮捕;對14939名涉嫌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較小的決定不予起訴,提出檢察意見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禁毒、禁賭等專項鬥爭以及對校園周邊環境和治安亂點的集中整治,推動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促進平安建設。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訴制度,加強對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和對罪犯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二)依法履行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促進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近年來,職務犯罪在一些行業和領域仍然易發多發,涉案金額增大,手段更加隱蔽,攜款潛逃的增多。針對這些特點,檢察機關積極創新偵查機制和工作方法,努力提高發現和查辦職務犯罪的能力,推動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不斷深入。全年共立案偵查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41447人,已偵結提起公訴30205人。

  突出辦案重點,加大辦案力度。各級檢察機關堅持把大案要案、社會關注的行業和領域發生的案件、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件、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案件作為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重點。加強上級檢察院對辦案工作的指揮和協調,採取提辦、督辦、參辦和異地交辦等形式,集中力量突破了一批有影響的案件。全年共立案偵查涉嫌貪污、賄賂十萬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萬元以上的國家工作人員8490人;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799人,其中廳局級196人、省部級8人;立案偵查金融、教育、醫療、電力、土地、交通等行業和領域涉嫌犯罪的人員7805人;立案偵查私分、侵吞、挪用國有資産的國企人員9117人;立案偵查貪污、挪用公共財産的農村基層組織人員1931人。加強追逃追贓工作,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703人,比上年上升14.5%;追繳贓款贓物和非法所得計74億多元,比上年上升62.9%。

  改進辦案工作,提高辦案質量。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依法辦案與服務發展相統一。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慎重對待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維護髮案單位正常的生産、經營和工作秩序;對經查確屬錯告誣告的,及時澄清事實,挽回影響;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案件處理結果有疑問的,耐心做好解釋工作。嚴格掌握立案條件,健全辦案工作考評機制,強化內外部監督制約,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不斷提高辦案質量,職務犯罪案件起訴率比上年上升了4.4個百分點;已作有罪判決的人數比上年上升了5.6%,有罪判決數佔立案數的比例上升了6.3個百分點。

  立足檢察職能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採取以案釋法、舉辦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展覽等形式,開展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深入分析職務犯罪的原因、特點和規律,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聯手,在重大公共投資和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中開展犯罪預防,共提出預防檢察建議19015件。在試點基礎上與13個中央部委、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對發生在建築、金融、教育、醫藥衛生和政府採購領域的行賄犯罪建立檔案查詢系統,向社會提供查詢,對預防賄賂犯罪、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依法履行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保障司法公正

  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各級檢察機關不斷強化監督意識,著力提高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監督的能力,努力做到有罪追究、無罪保護、嚴格依法、客觀公正。

  加強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在立案監督中,一方面依法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通過監督促使偵查機關立案17940件;另一方面依法糾正濫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違法立案等問題,監督偵查機關撤銷案件3737件。在偵查活動監督中,重點強化對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權問題的監督,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證據不足的,決定不批准逮捕19957人、不起訴7366人;對偵查活動中濫用強制措施等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7845件次。

  加強審判監督。在刑事審判監督中,嚴格依法掌握抗訴標準,加大抗訴力度,提高抗訴水平,對有罪判無罪、量刑畸輕畸重等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2978件;對刑事審判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1865件次。在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中,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12757件;對一些案件建議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共提出再審檢察建議5192件。對人民法院正確的裁判,注意做好申訴人的服判息訴工作,共息訴50951件,佔檢察機關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總數的73.9%。

  加強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探索建立權利告知制度和被監管人員約見檢察官制度,及時受理被監管人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其合法權益。對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不按規定交付執行和違法會見、通信、提審等情況提出糾正意見8625件次。進一步加強對偵查、審判環節超期羈押問題的監督,建立健全糾防超期羈押的長效機制。在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前糾後超、邊糾邊超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各個訴訟環節新發生的超期羈押從2004年的4947人次下降到2005年的271人次。

  (四)開展專項工作,增強監督實效

  為了更好地服務於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統一部署開展了專項法律監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一是針對一些地方制售偽劣食品、藥品、農資以及假冒註冊商標、侵犯著作權等犯罪突出的情況,繼續開展打擊制假售假、侵犯知識産權犯罪專項立案監督,建議行政執法機關向偵查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286件,監督偵查機關立案1045件。二是為了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障,繼續深化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人權犯罪專項工作,立案偵查非法拘禁、虐待被監管人、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案件599件。三是針對近年來發現的冤錯案件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開展以糾正刑訊逼供為重點的專項偵查監督,對偵查活動中刑訊逼供、違法取證問題提出糾正意見598件次,立案偵查刑訊逼供犯罪案件110件。四是積極參加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開展集中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專項工作,立案偵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犯罪案件1666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一些地方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查辦了一批瀆職失職、權錢交易的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介入11起重特大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現已立案查辦52人。五是在2004年處理涉法上訪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礎上,又開展了集中處理涉檢信訪問題專項工作。堅持檢察長接待日制度和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對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12808件信訪案件,定領導、定專人、定方案、定時限,逐件落實責任,年內共辦結10765件,其中息訴9110件,使大多數涉檢信訪案件得到了依法妥善處理。

  二、圍繞提高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狠抓檢察隊伍建設

  各級檢察機關堅持把隊伍建設作為戰略任務常抓不懈,以保障嚴格、公正、文明和廉潔執法為目標,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和監督,著力解決隊伍建設與業務工作相關聯的突出問題,使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一)開展保持共産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和“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提高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在先進性教育活動中,各級檢察機關組織廣大黨員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查找與黨的先進性要求不相適應、不相符合的突出問題,從理想信念、宗旨意識、紀律作風等方面進行深入剖析,樹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觀。為了深化先進性教育活動並鞏固其成果,又結合檢察機關的實際開展了“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把職務犯罪偵查、公訴、偵查監督、民事行政檢察和控告申訴檢察等執法環節作為整改的重點,對近幾年發現的典型錯案進行深入剖析,針對檢察環節存在的證據審查不細、把關不嚴、監督不到位等問題進行了檢查,並從中選擇5起作為警示教材印發全國檢察機關對照反思。各級檢察機關從本地區、本單位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涉檢信訪案件入手,針對查擺出來的執法不文明、不公正和違法違規辦案等問題,逐一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在此基礎上,對原有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清理,制定和完善了一批規範執法程序、強化執法責任、加強監督制約的規章制度。以崗位技能、規章制度、執法程序、職業紀律為主要內容,對全體檢察人員進行了培訓,並統一組織了考試考核。其中對業務部門的85000多名檢察官進行集中培訓,對2003年以來在執法中有嚴重過錯的275名檢察人員由上級檢察院組織離崗培訓。為了推進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鼓勵檢察人員刻苦鑽研業務,在全系統評選了首批42名檢察業務專家。通過先進性教育和專項整改,廣大檢察人員規範執法、公正執法的自覺性進一步增強,隊伍的政治、業務和職業道德素質有了新的提高,涌現出以王書田、白雲等為代表的一批心繫百姓、執法為民的先進典型,全年有1711個集體和2809名個人受到省級以上表彰。經過持續不斷地抓隊伍建設,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現象逐年減少,去年有292名違法違紀人員受到查處,比上年下降15.4%,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3人。

  (二)加強各級檢察院領導班子建設。堅持以領導班子建設帶動隊伍建設,大力加強領導班子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強化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的管理、監督和考核,對軟弱渙散、工作不力的領導班子,商地方黨委及時進行調整。著力提高領導幹部的政治和業務素養,強化對領導幹部的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對366名地市級檢察院檢察長進行了培訓;繼2004年對各級檢察院領導幹部提出“六個嚴禁”的要求後,去年又制定了《檢察機關領導幹部違反“六個嚴禁”處理辦法》。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行重大事項報告、任前廉政談話、誡勉談話、巡視等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和16個省級檢察院開展了對下一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的巡視。

  (三)加強基層檢察院建設。認真貫徹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基層檢察院建設情況報告的意見,研究並落實改進工作的措施。堅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檢察院領導聯絡基層制度,對基層檢察院實行分類指導、分類考核。繼續深入開展爭創先進檢察院活動,激發基層檢察院加強自身建設、爭先創優的積極性。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積極為基層檢察院解決實際問題和困難。最高人民檢察院與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圍繞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戰略的實施和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加大了對中西部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基層檢察院的扶持力度。召開了援藏工作座談會,增加對口援助單位,從人才、項目、經費等方面支援西藏基層檢察院建設。積極採取措施引進和培養人才,選調、招錄優秀大學畢業生充實基層,與團中央聯合選派了第二批300多名青年志願者到西部地區基層檢察院工作,緩解了一些地方人才短缺的問題,促進了基層檢察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的提高。

  三、圍繞完善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推進檢察改革

  根據黨的十六大和中央關於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以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為目標,以解決制約司法公正和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為重點,以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和加強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為主線,確定了今後一個時期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六個方面的主要任務:改革和完善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制度,增強監督效力,維護司法公正;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內外部監督制約制度,保障檢察權的正確行使;改革和完善檢察業務工作機制,規範執法活動;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組織體系,解決目前一些企業、部門管理檢察院的問題;改革和完善檢察幹部管理體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檢察隊伍;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經費保障體制,努力解決基層檢察院經費困難問題。一年來,各級檢察機關認真組織實施三年改革意見,重點抓了以下工作:

  (一)建立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為加強對檢察機關自身執法辦案的監督,規範偵查訊問活動,保障嚴格執法、文明辦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逐步推行在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時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目前絕大多數檢察院已經實現同步錄音,各省級檢察院、省會市檢察院和東部地區地市級檢察院實現了同步錄音錄像。

  (二)實行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報備、報批制度。規定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撤案、不起訴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進一步強化了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辦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完善了查辦職務犯罪的監督制約機制。

  (三)規範檢察機關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的管理機制。認真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從完善我國司法鑒定體制、保障司法鑒定客觀公正出發,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檢察機關的鑒定機構不再面向社會從事鑒定業務,鑒定人員不再參與面向社會的鑒定機構組織的司法鑒定活動。

  (四)完善刑事賠償確認程序。為進一步解決“賠償難”的問題,保障公民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申請賠償的違法侵權事項擬不予確認的,要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賠償案件不依法受理或者應當賠償而不賠償的,要責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五)進一步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截至去年底,全國有80%的檢察院實行了人民監督員制度,人民監督員共對9652件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了監督,其中不同意辦案部門原擬定意見的484件。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研究,檢察機關決定採納218件,對沒有採納的依據事實和法律向人民監督員作出了説明。同時,還探索開展了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該立案不立案或立案不當,違法搜查、扣押等“五種情形”的監督,取得了較好效果。

  各位代表,一年來檢察工作的成績,是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正確領導下,各級黨委領導和各級人大、政府、政協的監督、支持以及社會各界關心、幫助的結果。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聽取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檢察機關有關業務工作、隊伍建設的專題報告3361次,各級檢察機關按照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認真制定了整改措施。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就檢察工作提出了許多很好的建議和提案,這些建議和提案均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大了對檢察機關辦案經費和基礎設施建設經費的補助力度,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和政府及時為檢察機關解決執法工作、隊伍建設和經費保障等方面的實際問題,有力地支持和促進了檢察工作的開展。

  當前檢察工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一是法律監督工作的力度與人民群眾的期望和要求還有差距。一些檢察機關監督意識不強,在訴訟活動中重協調配合輕監督制約,有的怕影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對法律監督工作存在畏難情緒;有的監督水平不高,不能及時發現執法、司法中的違法問題,致使一些違法現象沒有依法得到監督糾正。二是執法辦案的規範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一些檢察機關依法辦案、文明辦案的意識不強,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仍然存在,執行法律和制度不嚴格,辦案質量不高。三是檢察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執法能力不能完全適應法律監督工作的需要。一些檢察人員法治意識、群眾意識和職業道德意識淡薄,執法作風不好,方式方法簡單;一些檢察官執法辦案水平不高,審查甄別證據、突破案件、適用法律等能力不強;極少數檢察人員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甚至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同時,一些地方檢察機關辦案力量不足、人才匱乏、檢察官面臨斷檔,特別是因經費保障不力制約工作開展、影響公正執法的問題還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最高人民檢察院自身,包括對地方檢察機關的領導和指導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對上述問題負有領導責任。我們將以改革的精神和務實的作風,認真研究和解決存在的問題,促進檢察工作全面健康發展。

  各位代表,2006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的開局之年。檢察機關要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本次全國人大會議的要求,堅持“執法公正,一心為民”的政法工作指導方針,進一步實踐檢察工作主題和總體要求,認真履行各項法律監督職責,努力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順利實施“十一五”規劃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務和保障。

  第一,依法打擊和防範各類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堅決打擊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動,重點打擊嚴重暴力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和搶劫、搶奪、盜竊等多發性侵財犯罪,認真解決涉檢信訪問題,積極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加大打擊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力度,積極參與商業賄賂專項治理行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依法打擊侵犯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的犯罪,加強對知識産權的司法保護,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依法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強化生態環境保護,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依法打擊各種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危害農業生産、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犯罪活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繼續深入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嚴肅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人事權、司法權、審批權謀取私利的犯罪案件,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犯罪案件,以及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犯罪案件。堅持標本兼治、懲防並舉,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繼續深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創新工作方法,加強對策研究,增強預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從源頭上減少犯罪的發生。

  第二,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全面開展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著力改變民事審判監督相對薄弱的狀況。依法對死刑案件辦案活動進行監督,確保死刑的正確適用。加強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依法糾正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問題,繼續做好糾防超期羈押工作,防止發生新的超期羈押。進一步加大抗訴力度,提高抗訴質量,依法監督糾正確有錯誤的裁判。針對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問題,開展必要的專項監督工作,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堅決糾正和查處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保護人權。嚴肅查處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犯罪,清除司法隊伍中的腐敗分子,維護司法公正,彰顯社會正義。

  第三,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公正執法水平。深化“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以執法辦案的關鍵環節為重點,建立健全業務工作運行規範、執法質量保障規範、檢察業務考評規範,完善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推進檢察業務、隊伍和信息化相結合的機制建設,逐步建立比較完善的執法規範化體系。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各項制度規範落實到基層,落實到每一個執法環節,落實到每一個具體案件,切實解決執法不規範的突出問題,把執法活動納入制度的有效約束之中。

  第四,繼續推進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完善法律監督制度。認真貫徹中央的部署,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加大組織實施力度。圍繞健全檢察機關對立案、偵查、審判和刑罰執行的監督制度,積極提出建議,以完善監督程序,強化監督手段,增強監督效力,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在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中的職能作用。健全檢察機關接受監督和內部制約的制度,繼續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全面開展對“五種情形”的監督;進一步推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強化對辦案工作的監督;推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深化檢務公開。健全檢察官選拔和任職培訓制度,加快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步伐,完善幹部管理體制。

  第五,堅持不懈地抓好檢察隊伍建設,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和法律監督能力。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觀念,為嚴格、公正、文明和廉潔執法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加強檢察文化建設,營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圍。加強對檢察隊伍的管理和監督,突出抓好對各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特別是各級檢察長的監督,強化對反貪、公訴等重點執法崗位人員的監督,加大幹部交流的力度。大力加強檢察人才隊伍建設,做好人才培養工作,以執法辦案一線的檢察官為重點,開展正規化分類培訓,提高業務技能和執法水平。依靠各級黨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抓緊解決一些基層檢察院辦案力量不足、人才短缺、檢察官斷檔問題,加大基礎設施和辦案裝備建設投入。加強廉政建設和紀律作風建設,堅決防止和糾正各種損害群眾利益、傷害群眾感情的行為和不正之風,嚴肅查處檢察人員以權謀私、執法犯法等違法違紀案件,維護檢察隊伍的良好形象。

  第六,自覺接受各級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監督。按照《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完善檢察機關接受監督的具體措施,積極主動地報告工作,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搞好檢察官法的執法檢查。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人民群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不斷改進和加強法律監督工作。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裏,全國檢察機關要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求真務實,開拓進取,為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保障“十一五”規劃的順利實施作出不懈的努力!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有關用語説明

  1.法律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通過參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活動,對有關機關和人員的行為是否合法實行的專門監督。我國憲法第129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

  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等規定,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主要承擔下列職責:(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2)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3)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5)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根據上述規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主要包括批准和決定逮捕,提起公訴,職務犯罪偵查,以及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審判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

  2.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等其他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按照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發現或者接到被害人、有關群眾、單位反映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經研究認為存在涉嫌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説明理由後,人民檢察院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二是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人民檢察院根據群眾反映,或在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對依法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予以立案偵查的,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3.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等其他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偵查活動監督主要包括:(1)不批捕。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不批捕就是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認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而作出的決定。(2)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起訴就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作出的決定。(3)追加逮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4)追加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對於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遺漏的涉嫌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或者直接決定起訴。(5)糾正違法。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第137條第5項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案件審查起訴的時候,必須查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4.審判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的法律監督,包括刑事審判監督、民事審判監督和行政訴訟監督。

  (1)刑事審判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刑事審判監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205條第3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二是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2)民事審判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的法律監督。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與刑事審判監督不同,民事審判監督只能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行政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5.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以及監管場所的監管活動和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監獄法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看守所條例第8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主要包括:(1)對執行死刑進行臨場監督;(2)對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和公安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進行監督;(3)對刑罰的交付執行以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活動進行監督;(4)對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監管場所的監管活動、改造教育罪犯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5)對看守所未決犯的監管活動以及有無超期羈押進行監督;(6)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的手段,主要是對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6.再審檢察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一些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不採取抗訴方式啟動再審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由人民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進行重新審理。這樣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7.“六個嚴禁”:為了加強對檢察機關領導幹部的監督,促進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敗工作,200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中央有關規定並結合檢察機關實際,向各級檢察院領導幹部提出了“六個嚴禁”的要求,即:(1)嚴禁辦理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2)嚴禁違反職責分工或規定程序干預辦案;(3)嚴禁買官賣官、跑官要官,違反規定任免幹部;(4)嚴禁插手工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經濟活動,謀取私利;(5)嚴禁接受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禮物或娛樂活動;(6)嚴禁利用職權為親屬子女或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制定了《檢察機關領導幹部違反“六個嚴禁”處理辦法》。

  8.人民監督員監督的“五種情形”:為了更好地接受外部監督,切實防止和糾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執法不公的問題,根據憲法和法律關於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接受人民的監督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經中央同意,從2003年9月起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人民監督員除對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實行監督外,還有權對檢察機關或檢察人員的下列“五種情形”提出監督意見:(1)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2)超期羈押;(3)違法搜查、扣押、凍結;(4)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5)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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