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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家范曾,莫非“老虎屁股摸不得”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0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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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畫家范曾訴收藏家郭慶祥、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侵犯名譽權一案,日前作出終審判決。北京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令郭慶祥書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郭慶祥5日召開發佈會,表示將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1月12日中國新聞網)

  郭慶祥在《文匯報》發表的《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並未指名道姓;倒是范曾據了“他的畫、他的老子、他的文字、他的詩……”──文中多次用‘他’作説明,來對號入座,著實令人大跌眼鏡。

  北京市一中院的判決書稱:“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貶損他人人格的語言……超出了評論的合理限度。”;但“合理限度”應該是怎樣的?到底由誰説了算?我倒是認同郭慶祥所説:“‘筆墨官司’理應‘筆墨打’,法律也無權對……藝術觀點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決”。一代文宗魯迅先生談批評時就曾説:“倘説良家女子是婊子,這是‘罵’,説婊子是婊子,就不是罵。我指明了有些人的本相,或是婊子,或是叭兒,他們卻真的是婊子或叭兒,所以也決不是‘罵’。但論者卻一概謂之‘罵’,豈不哀哉。”郭慶祥持論“‘流水線’作畫方式(即“畫眼的連續十張畫眼,畫手的連續十張畫手,畫腳的連續十張畫腳……層層‘裝配’、成批生産……”)畫出的‘美術作品不是賦予作品思想的藝術創作’”、一位“大紅大紫的書畫名家……其實才能平平……畫來畫去的老子、屈原等幾位古人,都有如複印式的東西,人物造型大同小異……”的前提,一是照片為證,──“其中有貼在墻上的半成品畫作,每張作品只有人物的部分特徵。”;二是早在1995年,郭慶祥訂購了范曾200幅畫,沒想一個月後100幅畫就被告知完成,到作畫現場去看,就看到大概20幅挂在墻上,畫的方式很像流水線,要求換畫但換回的依舊雷同(也有畫廊經理趙剛作證人證言)。──這卻不是利欲熏心、粗製濫造、“逞能”、“虛偽”,則又是什麼?

  依了北京市一中院的邏輯,作品及創作方式,與作者本人,就應該完全割裂開來,文藝批評不得涉及作者本人,不得涉及道德評判。但是其一,作品首先就是由作者創作出來的,文藝批評本就素有“知人論世”的要求和傳統;其二,有如范曾,作為“大家”,作為公眾人物,對其所採的道德標準,也應嚴苛于常人,──他理應容忍批評,哪怕再尖銳,再尖刻,正所謂:“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梁啟超先生曾説:“辯詰以本問題為範圍,詞旨務篤實溫厚”,而不得“有盛氣淩轢,支離牽涉,或影射譏笑”,若都能做到如此,當然皆大歡喜;但是尖銳以至尖刻,只要還是在以事實為依據,則也只是一種風格,不失為“多元”中之“一元”。若是失卻了銳氣,文藝批評,恐怕也就只剩下“溫良恭儉讓”與讚美詩了。但俗諺有雲:“若批評不自由,則讚美無意義”。畫家范曾,莫非還真就“老虎屁股摸不得”?!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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