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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案終審已判決 思考卻在繼續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9日 0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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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王嘉) 備受關注的畫家范曾狀告收藏家郭慶祥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駁回郭慶祥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判令郭慶祥向范曾書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終審的判決並未給這個大案畫上一個句號,昨日記者獲悉,郭慶祥在北京舉行了媒體見面會,對終審判決書提出質疑,稱這是“流水線作業”打敗了藝術批評,他將就本案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藝術批評、評論和侵害他人名譽如何區分,如何進行度的把握?這個案件引發的思考還在繼續。

  2010年5月26日,郭慶祥在《文匯報》鑒藏版爭鳴專欄發表《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的署名文章。2010年11月,范曾將郭慶祥和報社告上了法庭。范曾認為“郭文”主觀武斷,橫加指責,侮辱范曾人格,導致他的社會評價下降,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構成了對他名譽權的嚴重侵害。記者獲悉,北京一中院在判決書中稱,郭慶祥發表的文章所有評論、批評,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係文中所稱“流水線”作畫的創作方式,但該文並未主要圍繞作品和其創作方式,從文藝評論專業角度展開論述,而是轉為對作者人格的褒貶。該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語言,與文章所談論的基本事實無直接、必然聯絡,已超出了評論的合理限度。原審法院認定郭慶祥文中帶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構成對范曾名譽權的侵害,據此判令郭慶祥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並無不當。

  值得一提的是,判決書還指出,考慮到藝術作品是作者創作行為的表達,對藝術作品的創作等現象進行評論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者,故評論者在涉及對作者的評價時應把握善意、理性、客觀的原則,不可借評論之名,貶損、侮辱作者人格,從而對作者名譽造成損害。本報記者 王嘉

  作者: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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