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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名譽權受侵案再審維持原判 郭慶祥表示服從但不認同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2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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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見面會上郭慶祥向記者出示證據

  人民網北京1月6日電 (記者魯婧)昨日,郭慶祥在北京舉行了媒體見面會,近百家媒體到場,記者在見面會中了解到,2011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范曾名譽權受侵案的二審判決終於下發,認為原審法院認定《郭文》(2010年5月26日,郭慶祥在文匯集團出版的《文匯報》鑒藏版爭鳴專欄發表《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簡稱《郭文》)中帶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構成對范曾名譽權的侵害,並據此判令郭慶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無不當。對此判決內容郭慶祥表示質疑。

  “流水線”“逞能”“炫才露己”“虛偽”成為爭議焦點

  法院判決:藝術作品是作者創作行為的表達,對藝術作品的創作等現象進行評論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者,故評論者在涉及對作者的評價時應把握善意、理性、客觀的原則,不可借評價之名,貶損、侮辱作者人格,從而對作者名譽造成損害。《郭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貶損他人人格的語言,與文章所談論的基本事實並無直接、必然聯絡,已超出了評論的合理限度。

  郭慶祥質疑:有責任將帶有重復性質沒有個性卻賣得高價的作品及作者揭露出來,以提醒大家注意。《郭文》為有感而發,希望原告能真正從內心深處去感受藝術的真諦,尊重藝術。

  另外郭慶祥認為侵犯名譽權必須使用誹謗、侮辱的言論,“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可見,使用侮辱、誹謗的言論是構成名譽侵權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而郭慶祥最大的質疑是“貶損的評價”是否等同於誹謗、侮辱?

  二審維持原判判賠7萬,郭慶祥表示服從但不認同

  對於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賠償范曾七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內容,郭慶祥表示服從,但不認同。郭慶祥對媒體發表聲明表示堅持認為此文中描述的在當前美術創作中的浮躁現象是客觀存在的,另外公眾人物,理應受到公眾的監督,第三,批評文章要敢於説真話、敢於投槍匕首。

  最後郭慶祥在聲明中表示不會向范曾做出任何形式的道歉,而他也會一如既往地繼續揭露和批判。同時,他還將保留繼續申訴的權利。

  范曾律師稱以法院的説法為準

  據揚子晚報記者電話採訪,范曾代理律師李景芳回應説:“終審維持一審原判,我沒有什麼想法好説。”而被問及郭慶祥在北京的媒體見面會,他説他的消息不靈通,並不知情。最後問到“文藝批評、學術爭鳴與名譽侵權三者定義的混淆”的看法,李律師的回答是,“法院説這不是文藝批評是名譽侵權,那就是名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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