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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訴郭慶祥名譽侵權二審維持原判 被告將申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1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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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曾訴郭慶祥、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侵犯名譽權一案日前作出終審判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令郭慶祥向范曾書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郭慶祥5日在此間召開發佈會,表示將就本案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

  北京一中院在判決書中稱,郭慶祥在《文匯報》發表的《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一文所有評論、批評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係文中所稱“流水線”作畫的創作方式,但該文並未主要圍繞作品和其創作方式,從文藝評論專業的角度展開論述,而是轉為對作者人格的褒貶。該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貶損他人人格的語言,與文章所談論的基本事實並無直接、必然聯絡,已超出了評論的合理限度。原審法院認定《郭文》中帶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構成對范曾名譽權的侵害,並據此判令郭慶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無不當。

  北京一中院認為,文匯集團應對作者發表文章內容進行審核,但不宜苛求報刊出版單位把握司法裁判尺度,對文章是否構成名譽侵權進行司法意義上的審查。鋻於沒有證據證明文匯集團在對《郭文》審查中存在過錯,故其不應承擔名譽侵權責任。原審法院對於“文匯集團對刊載的文章未嚴格審核、存在一定過失”的認定欠妥,但最終認定文匯集團不構成名譽侵權正確。

  判決書還指出,考慮到藝術作品是作者創作行為的表達,對藝術作品的創作等現象進行評論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者,故評論者在涉及對作者的評價時應把握善意、理性、客觀的原則,不可借評論之名,貶損、侮辱作者人格,從而對作者名譽造成損害。

  郭慶祥代理律師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富敏榮認為,判決混淆了文藝批評、學術爭鳴與名譽侵權的界限,“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詞有貶損之意,但貶損並不等同於侮辱。沒有貶損就沒有文藝批評,而文藝批評能夠促進文藝的進步。同時,公眾人物應當有容忍他人對其作品進行批評的義務。他認為這一判決結果會導致文藝評論者“人人自危”,而不敢再進行正常的文藝批評。

  郭慶祥則以“我堅持認為此文中描述的在當前美術創作中的浮躁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我堅持認為作為一個經常出現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的公眾人物,理應受到公眾的監督,包括行為規範和人品道德。我堅持認為撰寫批評文章就是要敢於説真話、敢於投槍匕首。我堅持認為"筆墨官司"理應"筆墨打",法律也無權對我的藝術觀點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決”來回應,並表示一定會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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