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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家范曾訴評論員名譽侵權案終審勝訴 獲賠7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04: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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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桂傑)畫家范曾訴郭慶祥、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侵犯名譽權一案日前作出終審判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判令郭慶祥向范曾書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

  北京一中院判決稱,郭慶祥在《文匯報》發表的《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一文所有評論、批評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係文中所稱“流水線”作畫的創作方式,但該文並未主要圍繞作品和其創作方式,從文藝評論專業的角度展開論述,而是轉為對作者人格的褒貶。該文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貶損他人人格的語言,與文章所談論的基本事實並無直接、必然聯絡,已超出了評論的合理限度。原審法院認定“郭文”中帶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構成對范曾名譽權的侵害,並據此判令郭慶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無不當。

  判決書還指出,考慮到藝術作品是作者創作行為的表達,對藝術作品的創作等現象進行評論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者,故評論者在涉及對作者的評價時應把握善意、理性、客觀的原則,不可借評論之名,貶損、侮辱作者人格,從而對作者名譽造成損害。

  北京一中院認為,原審法院對於“文匯集團對刊載的文章未嚴格審核、存在一定過失”的認定欠妥,但最終認定文匯集團不構成名譽侵權正確。

  郭慶祥代理律師、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律師富敏榮認為,“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詞有貶損之意,但貶損並不等同於侮辱。沒有貶損就沒有文藝批評,而文藝批評能夠促進文藝的進步。同時,公眾人物應當有容忍他人對其作品進行批評的義務。

  郭慶祥説:“我堅持認為我在文中描述的在當前美術創作中的浮躁現象是客觀存在。”他表示會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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