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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訴郭慶祥案終審維持原判 郭慶祥:絕不道歉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8日 1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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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范曾訴郭慶祥名譽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書認同郭慶祥撰文對藝術界的弊端進行批評的觀點本身,對一審中回避和沒有確認的范曾“流水線”作畫的基本事實也予以了確認,但終審仍然維持了原判。郭慶祥昨日對此表示不滿,併發表了聲明和質疑。

  范曾訴郭慶祥名譽侵權案自2010年11月發生後,本報曾連續跟蹤報道,郭慶祥在北京昌平法院一審判決他侵犯了范曾的名譽權,賠償7萬元之後,表示不能接受,並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同時,此案也在媒體上引發了一場對於文藝批評和名譽侵權之間界限的大討論。

  日前,北京一中院做出終審判決,判決書中,認為郭慶祥撰文對時下其認為藝術界存在的一些弊端進行評論,呼籲“真正合格的藝術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創作中”,倡導真誠、負責任的藝術精神,對其觀點本身予以了肯定;對一審判決中回避和沒有確認的范曾“流水線”作畫基本事實也予以了確認,但仍維持了原判。

  終審判決書在陳述文藝批評和名譽侵權的界限時認為, 《郭文》所有評論、批評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係文中所稱 “流水線”作畫的創作方式,但該文並未主要圍繞作品和其創作方式,從文藝評論專業的角度展開論述,而是將對作品和創作方式的評價轉為對作者人格的褒貶。該文中使用的 “逞能”、 “炫才露己”、 “虛偽”等貶損他人人格的語言,與文章所談論的基本事實並無直接、必然聯絡,已超出了評論的合理限度。郭慶祥作為長期從事文藝評論、享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文藝評論者,更應謹慎為文,避免偏離或超出文藝評論的正常範疇而草率地轉而對作者本人的人格進行評判。因此,原審法院認定 《郭文》中帶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構成對范曾名譽權的侵害,並據此判令郭慶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無不當。

  接獲終審判決書後,郭慶祥再次表示不滿,同時發表了聲明和質疑。在聲明中,郭慶祥堅持認為,文中描述的當前美術創作中的浮躁現象是客觀存在的,范曾對號入座以及其流水線生産作畫現象正是當前 “偽藝術”的典型代表。同時,這些 “偽藝術”又被其包裝成高價格的 “藝術品”,在社會上既誤導了藝術欣賞,也侵害了廣大購買者的利益。包括自己在內的許許多多從業者,都有責任對其欺騙行為提出批評和揭開真實的面目。“公眾人物理應受到公眾的監督,我揭露不健康的和愚弄大眾的文化怪現象,就是要讓大家明白,怎樣才是真正的藝術和藝術家。”郭慶祥仍堅持認為 “筆墨官司”理應 “筆墨打”,法律也無權對他的藝術觀點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決。 “我批評了范曾從‘作品’到 ‘人品’的各種現象,如果他認為不符合真實情況,虛構或誇大事實,他完全可以通過各種途徑發表文章批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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