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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名譽權案終審維持原判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1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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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月5日訊 記者周斌 范曾訴郭慶祥、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侵犯名譽權一案近日作出終審判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令郭慶祥向范曾書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郭慶祥今天表示,將就本案提出申訴。

  北京一中院在判決書中稱,郭慶祥在《文匯報》發表的《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一文所有評論、批評,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係文中所稱“流水線”作畫的創作方式,但該文並未主要圍繞作品和其創作方式,從文藝評論專業角度展開論述,而是轉為對作者人格的褒貶。該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貶損他人人格的語言,與文章所談論的基本事實無直接、必然聯絡,已超出了評論的合理限度。原審法院認定郭慶祥文中帶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構成對范曾名譽權的侵害,據此判令郭慶祥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並無不當。

  北京一中院認為,文匯集團應對作者發表文章內容進行審核,但不宜苛求報刊出版單位把握司法裁判尺度,對文章是否構成名譽侵權進行司法意義上的審查。鋻於沒有證據證明文匯集團在對郭慶祥一文審查中存在過錯,故其不應承擔名譽侵權責任。原審法院對於“文匯集團對刊載的文章未嚴格審核、存在一定過失”的認定欠妥,但最終認定文匯集團不構成名譽侵權正確。

  判決書還指出,考慮到藝術作品是作者創作行為的表達,對藝術作品的創作等現象進行評論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者,故評論者在涉及對作者的評價時應把握善意、理性、客觀的原則,不可借評論之名,貶損、侮辱作者人格,從而對作者名譽造成損害。

  郭慶祥的代理律師、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律師富敏榮認為,判決混淆了文藝批評、學術爭鳴與名譽侵權的界限,“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詞有貶損之意,但貶損並不等同於侮辱。沒有貶損就沒有文藝批評,而文藝批評能夠促進文藝進步。同時,公眾人物應當有容忍他人對其作品進行批評的義務。

  富敏榮擔心,判決結果會導致文藝評論者“人人自危”,而不敢再進行文藝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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