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畫家范曾訴郭慶祥名譽侵權案勝訴 終審維持原判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03: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范曾

范曾畫作

郭慶祥

  訴郭慶祥名譽侵權案終審判決

  范曾打贏了

  近日,備受關注的畫家范曾狀告收藏家郭慶祥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駁回郭慶祥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判令郭慶祥向范曾書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但是,終審的判決並未給這個大案畫上一個句號,昨日,郭慶祥在北京舉行了媒體見面會,近百家媒體到場,郭慶祥對終審判決書提出諸多質疑,稱這是“流水線作業”打敗了藝術批評。

  案件回顧

  一篇文章引發的“血案”

  2010年5月26日,郭慶祥在《文匯報》爭鳴欄目發表署名文章《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稱有一位經常在電視、報紙上大談哲學國學、古典文學、書畫藝術的所謂大紅大紫的書畫名家,其實才能平平,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畫。文中不點名地批評了當前美術界“流水線作畫”的現象,認為這有損一個畫家的道德品質,是對購買其畫作的消費者的欺騙。同年11月,范曾一紙訴狀將郭慶祥告上法庭,稱此文中“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詞對作畫方式及人格做出了“貶損”,是對其名譽的侵害。在該名譽侵權官司進入司法程序半年之後,北京昌平區人民法院終於對該案下達了《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被告郭慶祥敗訴,向原告范曾書面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對於一審判決,郭慶祥非常不滿,他認為這是對文藝批評、學術爭鳴與名譽侵權三者定義的混淆。2011年9月9日,郭慶祥遞交新證詞上訴。

  終審判決

  法院稱評論應把握善意原則

  該案近日作出終審判決。北京一中院在判決書中稱,郭慶祥發表的《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一文所有評論、批評所依據的基本事實係文中所稱“流水線”作畫的創作方式,但該文並未主要圍繞作品和其創作方式,從文藝評論專業的角度展開論述,而是轉為對作者人格的褒貶。該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貶損他人人格的語言,與文章所談論的基本事實並無直接、必然的聯絡,已超出了評論的合理限度。原審法院認定《郭文》中帶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構成對范曾名譽權的侵害,並據此判令郭慶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無不當。

  判決書還指出,考慮到藝術作品是作者創作行為的表達,對藝術作品的創作等現象進行評論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者,故評論者在涉及對作者的評價時應把握善意、理性、客觀的原則,不可借評論之名,貶損、侮辱作者人格,從而對作者名譽造成損害。

  絕不道歉

  郭表示將保留申訴的權利

  對於終審結果,郭慶祥昨日在媒體見面會現場依舊提出質疑,他在聲明中説:我堅持認為此文中描述的在當前美術創作中的浮躁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我堅持認為作為一個經常出現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的公眾人物,理應受到公眾的監督,包括行為規範和人品道德;我堅持認為撰寫批評文章就是要敢於説真話、敢於投槍匕首;我堅持認為“筆墨官司”理應“筆墨打”,法律也無權對我的藝術觀點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決。他表示:“對美術界這種歪曲藝術創作、亂搞學術欺騙和誤導大眾審美的現象,今後,我也會一如既往地繼續揭露和批判。同時,為了維護文藝批評的正常開展,我還將保留繼續申訴的權利。”最後,他鄭重聲明:我不會向范曾做出任何形式的道歉。

  郭慶祥代理律師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富敏榮則認為,判決混淆了文藝批評、學術爭鳴與名譽侵權的界限,“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詞有貶損之意,但貶損並不等同於侮辱。沒有貶損就沒有文藝批評,而文藝批評能夠促進文藝的進步。同時,公眾人物應當有容忍他人對其作品進行批評的義務。

  范曾一方回應

  律師稱以法院的説法為準

  那麼,對於終審判決結果和郭慶祥的行為,范曾一方又有何看法呢?記者撥通了范曾代理律師李景芳的電話,他回應記者説:“終審維持一審原判,我沒有什麼想法好説。”而被問及郭慶祥在北京的媒體見面會,他説他的消息不靈通,並不知情。最後問到“文藝批評、學術爭鳴與名譽侵權三者定義的混淆”的看法,李律師的回答是,“法院説這不是文藝批評是名譽侵權,那就是名譽侵權”。

  本報記者 馮秋紅

  實習生 任虹

熱詞:

  • 郭慶祥
  • 范曾
  • 終審判決
  • 爭鳴欄目
  • 名譽侵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