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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交付標準 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4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春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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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趙東旭

  通訊員 寧志剛

  黃女士近年在某商場做服裝生意,去年9月中旬,她找了一個臨街的門市房,準備做品牌折扣店,簽訂了2年期的《租賃合同》。該門市房位於繁華區域,租金4000元/月,雖然面積不大,可內部格局方正,門臉大方,基本不用裝修就可以使用,房主説冬季供暖不錯。可是由於雙方在供暖費上沒有約定,到了10月中旬,房主説租金不高,讓黃女士交供暖費。黃女士説,我的租金裏已經包含了供暖費,雙方互不相讓,就這樣拖到了10月25日供暖期,因為剛開始一個月不冷,黃女士也就將就著,可12月開始,氣溫下降,寒冷來臨,黃女士店裏不暖和,服務員受不了,都辭職了,雇不到服務員了,房主説她可以退房,但8000元押金不返。就這樣,兩家僵持到了現在。黃女士一直要討個説法,為了取暖,黃女士用電暖風取暖,每月電還不少,關鍵是屋子冷,顧客也不願意試衣服,影響生意。

  長春房屋置換股份有限公司經紀人王先生指出,在房屋交付過程中,存在著這樣一種情況,即房屋租賃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並沒有明確約定租賃房屋交付標準,但出租人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時,承租人發現房屋存在著缺陷,並且該缺陷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復或減少租金。如果該缺陷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某物業公司經理趙女士是法學學士。她説,目前買房租房逐漸成為市民們關注的日常生活中的第一件大事。然而,在房地産市場總體健康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和糾紛,如房地産開發商違約、房屋買賣欺詐、房屋違規拆遷、野蠻拆遷、物業管理滯後等糾紛層出不窮。處於弱勢一方的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易於遭到侵害。如果租賃房屋在交付時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條件,尤其對於商鋪等商業性房屋來講,將會使承租人蒙受損失。

  去年3月,文女士將某小區一套商品房租給王先生,説是煤氣很快接通,但沒有明確約定物業管理費由誰交。目前王先生租住快一年,煤氣一直沒有接通,只好使用液化氣罐,物業公司要文女士交物業費,文女士認為物業管理費應當王先生來繳納,王先生説,你的房子一直未達到當初約定有煤氣的條件,我為什麼要交物業費。

  某物業公司經理趙女士説,物業費應由文女士交,跟房屋是否達到交付條件沒有關係。原因有3點:首先,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前提下,業主有承擔物業管理費的義務;其次,承租人的義務僅限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而文女士、王先生在租賃合同中對物業費沒有明確約定,因而承租人只具有向房東支付租金的義務,沒有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因此,在物業管理費沒有約定的前提下,應由文女士承擔。第三,如果房東希望由承租人承擔物業管理費用,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加以明確約定,而且要得到物業公司的書面確認,這樣才能産生承租人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效力。同理,上述黃女士也是一樣,供暖費應由房主交,因為對黃女士生意造成了影響。當承租人遇到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造成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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