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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人犯案 車輛被扣難要回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9日 1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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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縣的劉先生是該縣福瑞汽車租賃公司的老闆,去年11月12日,通過老鄉介紹,曾某在其公司以日租金200元的價格租走了一輛海馬商務車。然而,在租車的第2天,曾某就在吉安市的一家建材廠內和他人産生糾紛打傷了人,隨後曾某潛逃,而其所租的車輛則被警方扣留至今。後來,劉先生向警方提供了相關的租車合同和營業執照,要求警方返還被扣的車輛,但遭到了警方的拒絕。劉先生認為,他與曾某之間是租賃的商業行為,警方扣車2個月不返還的做法不合理。6日上午,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租賃公司:租車人犯事車輛遭扣

  6日上午,記者來到吉安縣福瑞汽車租賃公司,劉先生向記者展示了他和曾某簽訂的租車合同。記者看到,合同是于去年11月12日簽訂的,該公司將一輛贛DK6611的海馬商務車以每日200元的價格,租賃給曾某使用,曾某支付了押金2000元,租期沒有註明期限。

  據劉先生介紹,第2天,介紹租車的老鄉就告訴他,曾某在吉安市神龍建材涵管廠與別人發生糾紛,將人打傷後車子被對方扣押了,要交給警方處理。

  隨後,他立即趕到該涵管廠交涉,但對方不同意放車,而是將車交給了轄區的吉州區禾埠派出所。後來,他又帶了租賃合同和公司的營業執照多次去派出所交涉,但民警説車不是從他手上扣的,因此至今一直也沒有拿回車。民警答覆説,要等抓到了曾某後才可以放車。

  劉先生表示,當時租車手續完備,承租人犯案也不能由租車公司來承擔責任,車輛被扣2個月,已經造成了他2萬多元的損失,實在是拖不起了。同時,他質疑,警方的這種扣車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據。

  警方:車輛是作案工具扣車合法

  對於劉先生提出的質疑,當天上午,記者來到了吉安市吉州區禾埠派出所採訪。該派出所負責此案的副所長王序斌表示,此案屬於刑事案件,傷者目前已花費了醫藥費1萬餘元,被扣押的車輛是作案工具,而且,犯罪嫌疑人曾某目前還在潛逃,警方正在網上對其進行通緝。

  王副所長説,剛開始有人對辦案民警説車是借來的,後來又説是租賃的車,對此,即使現在租賃公司提供了租車合同等相關材料,警方也要作進一步的核實。他表示,警方所扣的車是嫌疑人的,而不是租車公司的,只有等抓到曾某經核實後才能放車,租賃公司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去起訴租車人。

  律師:是否屬作案工具要看情況而定

  那麼,警方的扣車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呢?對此,記者採訪了江西井岡律師事務所練律師。他告訴記者,首先要界定租賃的車輛是否為作案工具。如果屬於作案工具,則該車應予以沒收;如果不屬於,而是屬於在實施犯罪現場的物品,經公安機關查實與案件存在密切關係的,則該物品應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予以返還給租賃公司。若與案件無密切聯絡的,公安機關在查實後應及時返還給租賃公司。

  練律師表示,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什麼是作案工具的界定並不明細,在租車作案這種新型的犯罪增多情況下,所租車輛是否可以認定為作案工具,應該結合具體案情來認定。他認為,公安機關也應充分考慮第三人(租車公司)的財産權益。

  ■記者彭曉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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