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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0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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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公佈

  本報訊 (記者陳昕宇)昨日記者從佛山市規劃部門了解到,《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實施。此前的《佛山市市區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辦法對徵收的程序及徵收評估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1/2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合規定的,區政府就應組織聽證會並對補償方案進行修改。

  徵收程序:

  一半人不同意就要聽證

  新辦法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1/2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區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公眾代表、房屋徵收部門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可包括被徵收房屋所在街道(鎮)、社區(村)組織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等。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聽證會意見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後報區人民政府。

  房屋評估:

  評估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價

  在徵收評估程序方面,新辦法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格,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房地産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7日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房屋徵收:

  禁止斷水斷電強迫搬遷

  辦法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而由於房屋徵收部門的原因,導致過渡期限超過徵收補償協議約定期限的,若是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徵收人,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50%;若是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房的被徵收人,從逾期之月起應付給50%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熱詞:

  • 建設單位
  • 辦法
  • 徵收補償
  • 佛山市市區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 國有土地
  • 評估價格
  • 安置補助費
  • 房地産評估
  • 舊城區
  • 週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