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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1日 15:58 北京晚報 我要評論
菜單上的食品看起來十分誘人,分量又大,買完之後才發現差之千里。但一行小字“圖片僅供參考,請以實物為準”堵住了消費者的嘴。房地産項目的宣傳資料裏,景觀、房型、樣板間看上去品質優越、設計合理,但如果你仔細看,總會在最最不顯眼的地方,發現最最小又是最最重要的一行字:“圖片效果僅供營銷參考,如有改動,一切以實物為準,解釋權屬於開發商”。
是不是有了這樣的“告知”、“明示”,商家就可以信口開河、“想怎麼廣告就怎麼廣告”?
“以實物為準”有貓膩
在一家比薩餅店,當服務員把烤香腸端上桌時,7歲的妞妞和媽媽吃驚地張大了嘴巴。“怎麼香腸才跟我小手指頭差不多大”,妞妞趕緊翻到菜譜上的烤香腸圖片,“媽媽你看,這上面照得多大”。妞妞媽媽正想找服務員理論,卻猛然發現菜單上註明了“産品以實物為準”。
快餐店點餐臺的大照片上,套餐米飯旁邊的一大碗韓國泡菜吸引了吳小姐的視線。“20元左右的套餐裏有米飯、泡菜和湯,還是挺合算的”。可服務員遞過來的一小袋泡菜卻比針線包大不了多少。
不少網友都曾經讓産品圖片蒙了一道:愛吃冰淇淋的小韓説,她買的“每個雪球起碼比圖片上的單球瘦了3圈”;愛吃串串的小為説,快餐店圖片上大大的魚柳串拿到手裏“只有一根小指頭那麼小,縮小了好幾倍”;愛網購的羅小姐説,她收到的服裝顏色色差大,而且縫製粗糙,但店主早標明了“允許有色差,以實物為準”,令她不好開口。
挂羊頭賣狗肉幾成行規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商家“以實物為準”的條款來免除其損害消費者權益時應承擔的責任的現象非常普遍,賣食品、賣房子、賣手機、賣電視、網上賣服裝……現在幾乎都用上了“以實物為準”。
因為有一句“以實物為準”兜底兒,經營者事先的一切描述,似乎盡可以信口開河,説破大天都沒事。賣房子的説房子面積有12平方米,結果是10平方米,沒關係,以實物為準;説採用中空玻璃,結果用了單層玻璃也沒關係,以實物為準。
“為什麼他們不敢拍個實物放上去?”有網友説,“以實物為準”的意思就是告訴購買此類商品的人不要以照片為準,要以真實可見的實物為準,“那還挂個照片宣傳幹嗎?”“商家不能為了虛假宣傳、誇大其詞就想怎麼廣告就怎麼廣告吧”。
“以實物為準”
不是商家免責理由
維權律師邱寶昌認為,“以實物為準”不能成為商家免責的理由。而且,如果商家以此來耍花招,其實出賣的是自身的信譽度,上過當的消費者還會信任你嗎?
市消協投訴部主任郎丹柯指出,圖片雖與實物不可能一模一樣,但誤差應該有個合理範圍,不能太離譜。
兩位專家都認為,廣告圖片應有“標準”來進行規範,比如菜品,如果標上分量、尺寸等就不容易引起糾紛。邱律師還指出,《消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像“以實物為準”這類“霸道”聲明可視同無效。
責編:季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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