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當下猛藥、出重拳,嚴厲懲治!

2010年03月08日 16:16  人民網 我要評論

    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對於2010年要解決的保障和改善民生內容,句句直指今年兩會開幕前的最熱話題。其中,在改革收入分配製度任務下首次出現的“規範灰色收入”概念,最先引起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激烈議論。(3月6日 廣州日報)

    關於“灰色收入”並不是一個新話題,但“灰色收入”是科學發時代最需要關注的話題。“灰色收入”,是指介於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間的各種收入。從某種意義上講,“灰色收入”與“隱性收入”一樣,在一定時期內具有某種“合理存在空間”,實際上“灰色收入”就是官員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的不正當收入。“灰色收入”往往暴露了一些社會問題和體制性的痼疾,理應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的貧富不均、社會風氣不正等問題。

    現實生活中,政府官員“灰色收入”種類繁多。在非公務活動中收受禮金的有之;在臨時機構任職或兼職的條件,領取各種酬金的有之;在單位巧立名目,自發各種福利、補助的也有之;在非公務活動中頻繁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各種請吃、請喝、請跳、請釣、請洗,甚至請漂的更有之……其中有些是共性的,有些則帶有明顯的部門、行業或崗位之特點。尤其是一些手握人、財、物等職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以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種種理由和藉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別是一些政府官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聚斂不義之財,“灰色收入”已成為當前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甚烈。

    有媒體曾對“灰色收入”作過一項調查,其結果表明,2005年全國城鎮居民收入中沒有被統計的“灰色收入”總計4.4萬億元,相當於當年全國GDP的24%。雖然數據是否準確真實尚可存疑,但從中至少可以看出,“灰色收入”在社會財富總“蛋糕”中佔據著不小的分量。另外,在我國不發達地區的某些縣市,個別領導每年的“灰色收入”就可以達到10萬元,而發達地區可達到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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