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企業所得稅八問題

2010年03月31日 16:55  中國財經報 我要評論

  國家稅務總局最近就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過程中的8個問題給出明確答案,並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執行。

  具體包括:關於租金收入確認問題。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産、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産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關於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關於固定資産投入使用後計稅基礎確定問題。企業固定資産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産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

  關於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於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企業自開始生産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産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執行。

  關於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責編:李艷菲

聲明:中國網絡電視經濟臺所載視頻、文章、數據等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邊看邊聊

登錄 | 註冊

內容 

驗證碼:
視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