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發展低碳經濟需要財稅政策支持

2010年03月31日 16:43  中國證券報 我要評論

  在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眾多政策中,財稅政策仍是發達國家最為依賴的手段。根據政策所要達到效果的不同,發達國家低碳財稅政策可分為兩大類:一是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如旨在鼓勵市場主體進行能效投資、節能技術研發、新能源投資的財政補貼,預算撥款,稅收減免,以及貸款貼息等;二是抑制高碳生産、消費行為的財稅政策,如旨在提高能源使用成本,鼓勵節能降耗,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能源稅、碳稅等。

  發達國家的低碳財稅政策主要有四大特徵:在促進經濟低碳化發展過程中,碳稅或能源稅受到廣泛的重視與運用;低碳稅收政策大多秉持了稅收“中性”原則;注重發揮政府資金投入的“杠桿”作用;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配合作用。

  碳稅應用範圍的擴大化。自從1990年芬蘭在全球率先開徵碳稅以來,丹麥、挪威、瑞典、意大利、瑞士、荷蘭、德國以及英國、日本等相繼開徵了碳稅或類似的稅種(氣候變化稅、生態稅、環境稅或能源稅等)。徵收碳稅的理論基礎就是庇古的“污染者付費”説,其目的是借政府“有形”之手解決環境領域的市場失靈問題。

  碳稅收入運用的定向化。對大多數發達國家而言,徵收碳稅或能源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並非是為了擴大稅源,增加財政收入。因此,在使用上,相應的碳稅收入一般都具有定向性或專款專用的性質。為了鼓勵市場主體節能減排、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政府需要增加相應的財政支出,而這些支出往往都來自碳稅收入。

  在徵收碳稅時,大多數國家秉持的是稅收中性原則,即在開徵碳稅的同時,相應地降低了其他稅收收入的比重,從而保證在總體上不增加市場主體的稅收負擔。

  低碳財稅政策的杠桿化。在促進經濟低碳化的過程中,既需要對傳統産業進行低碳化改造,又需要對新能源進行開發投資,而政府的財力卻是有限的。所以,發達國家十分注重低碳財稅政策的引導作用與杠桿作用,政府除了對節能減排項目進行直接的財政補貼外,還常利用擔保基金、循環基金以及風險基金(如英國的碳基金)等作為杠桿工具,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各種能效項目、新能源項目的開發。

  稅制調整的“綠色化”。為了促進經濟的低碳化,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實施了稅制的“綠色化”改革,目的是使稅制從整體上不僅有利於經濟的發展,也有利於資源、環境的保護。在措施上,一是開徵有利於控制氣候暖化、保護環境的新稅種,如碳稅、氣候變化稅以及生態稅等;二是調整原有的稅制中不利於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在理念上,從“誰污染、誰付費”轉向“誰環保、誰受益”,徵收環境稅的出發點已不再局限于籌集環境治理資金,而是逐步擴大到促進生産方式、生活方式轉向低碳化上來。

  行政措施、財稅政策、市場機制的協同化。在節能減排的過程中,西方發達國家一般會綜合性地運用到行政措施、財稅政策以及市場機制等手段,並不斷地通過提高這些手段之間的協同化程度來更好地促進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雖然行政措施具有很強的目標性,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政府還需要通過財稅優惠政策對其進行激勵。  

責編:李艷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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