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房契稅優惠不適用於合買人中已有購房記錄者

2010年03月31日 16:41  新華網 我要評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了《關於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購房記錄的,該套房産的共同購買人均不適用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

  首次購房享受契稅優惠是上述兩部門2008年出臺的政策,根據當時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産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如果不是首次購房的,契稅稅率則為3%,對於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則暫減半徵收契稅,即稅率為1.5%。

  由於此前財稅部門一直沒有明確首次購房的概念,一些城市在執行這一政策的時候,往往將一方已有房産後再聯名首次購房人買房的情況視作首次購房,放寬了這一政策的範圍。

  以廣州為例,據廣州市財政局契稅徵管部門工作人員介紹,類似的情況比較多,比如丈夫名下有一套房,但妻子、子女名下無房,後來丈夫又與妻子、子女聯名買房,由於一直沒有文件明確首次購房的範圍,只要聯名購房者中一方名下查不到購房記錄的,都算是首次購房。

  北京市地稅局在這一契稅優惠政策的執行上則嚴格得多。記者先後致電朝陽區和豐台區契稅徵收部門,上述兩部門均認為,只要聯名一方已有房産的,都不能算作首次購房者,因此也不能享受契稅優惠。

  不過,北京市一家仲介機構的一位仲介向記者表示,雖然北京地稅局對契稅優惠範圍進行了嚴格限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把首次購房人的名字放在前面,還是有可能享受這一優惠政策的。

  有專家指出,財稅部門此次對首次購房進行明確,也與“國11條”對二套房的界定收緊有關。“國11條”明確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納入二套房界定範圍中,原來以“戶(家庭)”的界定標準主要是指“夫妻”,並沒有將“未成年子女”納入其中。  

責編:李艷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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