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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29日 10:04 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評論
稅收執法監督是規範稅收執法行為,杜絕權力濫用和執法隨意性的重要保證。稅務部門積極探索各種有效的稅收執法監督途徑,建立全過程、全方位的稅收執法監督體系,開展對稅收執法權監督,認真落實依法治稅的各項要求,促進規範執法。
一、分解稅收執法權力
在機構設置上,稅務部門按照徵管法的要求,將稅收業務分解為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四個相互分離的系列,各系列工作相互制約。在稅務檢查上,將稅務檢查工作區分為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相互分離的系列,做到選案不查案、查案不審理、審理不執行。在工作流程上,健全執法行為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機制。建立稅收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等制度,明確稅收規範性文件必須會簽法規部門,強化事前監督;對減免緩稅實行集體審批,做好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加強事中監督;深入開展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做好稅務行政復議等工作,強化對執法行為事後監督。
二、建立健全案件審理制度
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稅務部門制定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建立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爭議程度、社會影響等確定,並確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數不低於每年案件數的10%.
三、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
堅持以分解崗位職責為基礎,解決做什麼的問題;以明確工作規程為重點,解決怎麼做的問題;以開展評議考核為關鍵,解決做的怎麼樣的問題;以嚴格過錯追究為保障,解決做得不好怎麼辦的問題。制定全國稅務系統統一的崗位職責、工作規程、考核評議辦法,修訂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健全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制度體系;構建較為嚴密的權力運行機制,實現制度、機構、崗位、人員的有機結合;創新稅收執法考核手段,利用信息化手段強化對稅收執法行為的監督,實現對稅收執法行為全過程、全方位的自動監控和考核;實施公正高效的執法過錯追究,明確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範圍、追究形式、責任劃分標準、追究程序,"十五"期間全國稅務系統累計實施執法過錯追究20余萬次。
四、開展經常性稅收執法檢查
針對稅法和稅收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如是否存在違反國家稅法規定的涉稅文件、是否已糾正以前年度檢查出的違規文件、是否存在擅自改變稅款入庫級次、是否存在不如實統計上報欠稅、是否存在違規批准緩繳稅款、是否存在對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違法案件不移送等問題等,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及時糾正執法偏差,規範執法行為。
五、強化全方位監督
加強內部監督,充分發揮稅務機關專設機構對執法權的監督作用、稅務機關黨組織的監督作用,強化稅務人員的執法責任意識。強化外部監督,主動接受上級和當地黨組織的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相關行政機關的監督、審判監督、檢察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全面推行公開辦稅,加強涉稅案件曝光,對在本地區影響較大、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涉稅案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案件的查處、審理和執行過程。通過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監督體系,確保稅收執法監督到位。
責編:李艷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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