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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26日 17:31 國務院辦公廳 我要評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和規範的交通稅費制度,促進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公平負擔,依法籌措交通基礎設施維護和建設資金,國務院決定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現通知如下:
一、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必要性
我國現行成品油價格和交通稅費政策,對保障國內成品油市場供應,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步伐,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石油需求不斷增加,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費代稅、負擔不公平等弊端日益顯現;二級收費公路規模過大,結構不合理,與地方經濟發展和群眾出行的矛盾越來越尖銳。迫切需要理順成品油價格和交通稅費機制。
近期國際市場油價持續回落,為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提供了十分難得的機遇。及時把握當前有利時機,推進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對規範政府收費行為,公平社會負擔,促進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依法籌措交通基礎設施維護和建設資金,促進交通事業穩定健康發展,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成品油稅費改革。
提高現行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不再新設立燃油稅,利用現有稅制、徵收方式和徵管手段,實現成品油稅費改革相關工作的有效銜接。
1.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收費。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抓緊制定實施方案和中央補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方案和政策統籌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各地可以省為單位統一取消,也可在省內區分不同情況,分步取消。實施方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3.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單位稅額相應提高。加上現行單位稅額,提高後的汽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為每升0.8元。
4.徵收機關、徵收環節和計徵方式。成品油消費稅屬於中央稅,由國家稅務局統一徵收(進口環節繼續委託海關代徵)。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生産、委託加工和進口成品油的單位和個人。納稅環節在生産環節(包括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計徵方式實行從量定額計徵,價內徵收。
今後將結合完善消費稅制度,積極創造條件,適時將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到批發環節,並改為價外徵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費稅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後,對進口石腦油恢復徵收消費稅。2010年12月31日前,對國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徵消費稅;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納消費稅予以返還。航空煤油暫緩徵收消費稅。對用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産的乙醇汽油免徵消費稅;用自産汽油生産的乙醇汽油,按照生産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對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於連續生産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
6.新增稅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費稅連同由此相應增加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有專項用途,不作為經常性財政收入,不計入現有與支出挂鉤項目的測算基數,除由中央本級安排的替代航道養護費等支出外,其餘全部由中央財政通過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方式分配給地方。改革後形成的交通資金屬性不變、資金用途不變、地方預算程序不變、地方事權不變。具體轉移支付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等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落實。新增稅收收入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的支出。具體額度以2007年的養路費等六費收入為基礎,考慮地方實際情況按一定的增長率來確定。
二是補助各地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補助資金,用途包括債務償還、人員安置、養護管理和公路建設等。
三是對種糧農民增加補貼,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考慮用油量和價格水平變動情況,通過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中相應的配套補貼辦法給予補助支持。
四是增量資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設施當量里程等因素進行分配,適當體現全國交通的均衡發展。
(二)關於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
國産陸上原油價格繼續實行與國際市場直接接軌。國內成品油價格繼續與國際市場有控制地間接接軌。成品油定價既要反映國際市場石油價格變化和企業生産成本,又要考慮國內市場供求關係;既要反映石油資源稀缺程度,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又要兼顧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
1.國內成品油出廠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加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金和適當利潤確定。當國際市場原油一段時間內平均價格變化超過一定水平時,相應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2.汽、柴油價格繼續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1)汽、柴油零售實行最高零售價格。最高零售價格由出廠價格和流通環節差價構成。適當縮小出廠到零售之間流通環節差價。(2)汽、柴油批發實行最高批發價格。(3)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汽、柴油供應價格,合理核定其批發價格與零售價格價差。(4)供軍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和國家儲備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按國家核定的出廠價格執行。(5)合理核定供鐵路、交通等專項部門用汽、柴油供應價格。(6)上述差價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3.在國際市場原油價格持續上漲或劇烈波動時,繼續對汽、柴油價格進行適當調控,以減輕其對國內市場的影響。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價格繼續按現行辦法管理。液化氣改為實行最高出廠價格管理。
5.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上述完善後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另行制定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三)關於完善成品油價格配套措施。
1.繼續發揮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製作用。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大幅上漲,國家實施有控制地調整汽、柴油價格措施時,原油加工企業會出現暫時性困難,中石油、中石化兩公司要繼續按照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平衡好內部利益關係,調動煉油企業生産積極性,保證市場供應。
2.完善相關行業價格聯動機制。(1)鐵路貨運價格,根據上年國內柴油價格上漲影響鐵路運輸成本增加的情況,由鐵路運輸企業消化20%,其餘部分通過提高鐵路貨物運輸價格疏導,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具體幅度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鐵道部確定。(2)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價格,首先在運價浮動機制內,由航空公司自主調整具體票價,需要調整燃油附加時,根據航空煤油價格影響民航運輸成本變化情況,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餘部分通過調整燃油附加標準或基準票價的方式疏導。調整燃油附加標準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少於半年。燃油附加具體收取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則確定。(3)出租車和道路客運價格,由各地進一步完善價格聯動機制,根據油價變動情況,通過法定程序,決定調整運價或燃油附加。
3.完善對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的機制。(1)種糧農民。當年成品油價格變動引起的農民種糧增支,繼續納入農資綜合直補政策統籌考慮給予補貼。對種糧農民綜合直補只增不減。(2)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含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林業、漁業(含遠洋漁業)。成品油價格調整影響上述行業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補貼。補貼比例按現行政策執行,補貼標準隨成品油價格的升降而增減,具體補貼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新的補貼辦法從2009年起執行。(3)出租車。在運價調整前,因油價上漲增加的成本,繼續由財政給予臨時補貼。(4)低收入困難群體。各地綜合考慮成品油、液化氣等調價和市場物價變動因素,繼續做好城鄉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繼續實行石油漲價收入財政調節機制。為合理調節石油漲價收入,妥善處理各方面利益關係,繼續按相關規定徵收石油特別收益金。
(四)妥善解決改革的相關問題。
1.妥善安置交通收費徵稽人員。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員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稅費改革順利推進的重要保證。要按照轉崗不下崗、待安置期間級別不變、合規合理的待遇不變的總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總責,多渠道安置,有關部門給予指導、協調和支持,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各地要鎖定改革涉及的徵稽收費人員數量,嚴格把關,防止突擊進人。
對公路養路費徵稽人員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運輸行業內部轉崗;二是稅務部門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多種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員。
人員安置工作指導意見由交通運輸部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2.研究解決普通公路建設發展,特別是二級公路發展問題。地方要以這次改革為契機,利用中央財政給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現有資源,更好地用於發展二級公路。同時有關部門要按照六費原有資金功能不變的原則,抓緊研究建立和理順普通公路投融資體制,促進普通公路健康發展。
3.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管。加強油品市場監測和監管,堅決禁止成品油生産企業為規避稅收只開具發票而無實際貨物交付和突擊銷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銷售成品油行為,嚴厲打擊油品走私、經營假冒偽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確保成品油市場穩定。
(五)實施時間。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理順成品油價格,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三、切實做好改革的實施工作
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大決策,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精心組織,週密部署,共同做好有關工作,確保改革方案平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有關部門組成的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部際協調小組,要切實做好改革方案的組織實施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的改革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同志負總責,發展改革、價格、財政、交通、稅務、編制、人事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落實責任,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二)保證隊伍穩定和資金有效銜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安置人員和維護穩定的責任,把人員安置的工作擺在推進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籌劃,週全安排,妥善安置。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改革前後資金安排及預算銜接工作;中央財政要通過向地方預撥資金,確保養護管理及人員經費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穩順利推進。
(三)確保取消收費政策到位,嚴格禁止亂收費。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統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時全部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已經提前預收的要及時清退,要加強檢查,確保取消收費政策落到實處。對確定撤銷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站點,省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向社會公佈其位置和名稱,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做好財務清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和逃廢銀行債務。絕不允許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義繼續收取或變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項收費。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制定下發配套文件,並加大督查力度。
(四)加強宣傳解釋工作。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多種媒體,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解釋工作,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為改革的順利實施創造有利的輿論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輿論引導。
(五)確保社會大局穩定。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各地要密切關注市場情況和社會動態,針對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前做好應對預案,並妥善處理,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責編:李艷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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