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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2月23日 08:50 節目文稿 我要評論
主持人:這裡是《中國財經報道》,我是張冬。我們的系列節目《直擊商業賄賂》今天已經進行到第四天了,上期節目播出以後,我們又收到了大量熱心觀眾的短信和電子郵件,大家對商業賄賂稱得上是深惡痛絕,可一些朋友也擔心,僅僅憑藉國家今年的整治商業賄賂行動,無法徹底將那些已經潛伏了太久的灰色交易完全剷除。尤其是一位手機尾號是3589的律師朋友在給我們的短信中提到:“法律一日不完善,商業賄賂一日難除”。今天我們的節目,説的正是怎麼根除商業賄賂的問題。我們不妨先從去年此時爆出的一樁商業賄賂大案説起:
2005年4月,在國內擁有100多家分店的香港“珠寶大王”謝瑞麟及其子謝達峰等11人,因被懷疑涉嫌向旅行社及旅行社多名職員提供非法回扣,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此案到現在雖然過去已經有一年的時間,但由於尚未結案,依然被人們廣泛關注。為了了解此案的最近進展,我們連線了香港記者站。
中央電視臺香港記者站記者翟穎楠(電話連線):“去年4月19日,香港廉政公署出動100多人,拘捕了謝瑞麟公司11名高層。原因是他們涉嫌向旅行社及導遊提供非法回扣,以換得旅行團到謝瑞麟門市購物。我們在香港跟許多業內人士都談到這個案子,據他們估計,當時‘謝瑞麟’光內地團每天就可以接待30個,一天的營業額能達到近200萬元,一年營業額估計超過6個億,這樣算來,支付給旅行社導遊的非法佣金可以達到數千萬元。這應該是香港首次在珠寶公司及旅行社展開此類調查。”
謝瑞麟案發生後的2005年4月21日,謝瑞麟股票(0417.HK)開始停牌,直到2005年7月18日才復牌,復牌當天市值就縮水近8000萬港元,案發前,謝瑞麟股票曾漲到2.025港元,而目前謝瑞麟股價僅在0.84港元,跌幅近六成。更讓投資者擔心的是,根據香港廉正公署調查的結果,謝瑞麟商業賄賂案很可能還牽扯出更多的問題。
中央電視臺香港記者站記者翟穎楠(電話連線):“今年1月至2月間,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先後幾次提訊謝瑞麟案,控罪由原來的4項增加到21項,罪名除了涉嫌串謀提供不當利益,還包括為隱瞞回扣而製造虛假發票,欺騙當地稅務部門,偷逃利得稅。利得稅是香港政府稅收的主要來源,所以偷逃利得稅應該算是比較嚴重的罪行。這個案子涉嫌金額高達2億港元。目前,案子已經壓後至這個月再審。現年70歲的謝瑞麟以及享譽一時的‘謝瑞麟’珠寶品牌,未來命運到底會如何也許很快就會有個結果,但不可否認的是商業賄賂醜聞已經給這家企業蒙上了厚厚的陰影。”
一些業內人士認為,無論此次庭訊結果如何,謝瑞麟案都足以給內地旅遊業敲響警鐘。不過,一些法學專家也指出,謝瑞麟案耗時近一年,至今仍未結案。而類似現象在內地有過之而無不及,可查處起來,內地卻要比香港難度更大。
天津南開大學法學教授程寶庫:“香港1970年有一個防止賄賂條例,跟他們比,我們國家內地法律僅僅是在刑法領域,這出現一個漏洞,這個漏洞是什麼呢?我們國家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有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有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但是沒有事業單位人員受賄罪,這就使我們國家一類,實際上這一類人人數還很大,就是事業單位人員受賄的時候得不到刑法的相應處罰。”
程寶庫説,在香港法律中,給予賬外回扣、手續費,不管是誰,都可以構成行賄罪,而在我國法律中,賄賂犯罪卻分為行賄、受賄兩種性質的犯罪,並且有各自的司法解釋。
我國刑法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也就是説,如果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給予回扣、手續費的就不構成行賄罪。而對於受賄,刑法規定的,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處,但這裡所説的單位僅限於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而不包括民營性質的企業和公司。
程寶庫教授認為,目前商業賄賂的主體越來越寬泛,形式也越來越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用。
主持人:也許正是從謝瑞麟案件的執法過程中,我們更加清晰地對比出了,目前法律上的一些盲區。那麼,打擊商業賄賂執法到底有多難呢?廣告之後我們再來看兩個案例:
2005年3月9日,浙江瑞安工商局一場聽證會激烈進行。這是瑞安市“珍味樓”酒店不服工商局認定其商業賄賂的行政處罰,申請召開的聽證會。事情其實並不複雜:2005年年初,瑞安“珍味樓”酒店以“入場費”名義,向代理百威啤酒的瑞安市五州副食品有限公司收取了5.8萬元。此事被瑞安工商局認定為商業賄賂,但“珍味樓”不服,認為收“入場費”只不過是行業慣例。
那麼,到底是行業慣例還是商業賄賂呢?為了了解事件的進展,我們撥通了浙江瑞安工商局相關負責人的電話。
浙江瑞安市工商局辦公室副主任林祝波(電話採訪):“今天我們法制處已經把這個處決定發出來了,現在就是向當事人進行送達,送達以後,當事人如果不服的話可以有復議或者説行政訴訟的權利。”
雖然還沒有定論,但瑞安珍味樓表示,如果工商局還堅持行政處罰的話,他們將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身權利。之所以珍味樓敢和工商局打官司,林祝波認為也是因為法律條文不明確造成了判定困難。
浙江瑞安市工商局辦公室副主任林祝波(電話採訪):“對於商業賄賂概念的界定上,不要説企業跟我們工商部門的理解有很大的差異,地方部門和我們工商部門在這些方面理解可能也不是很統一,特別是像法院他們對我們工商部門對商業賄賂的認定有時候也不是很統一。現在就是説出現各個地方對行政訴訟的案件,也是不一樣的。”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它必須符合三個方面的要件,第一個要件就是應該正確的適用法律,第二個是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第三個方面就是程序運行必須合法。而現在判定商業賄賂在這三個方面都出現了困難。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谷遼海:“第一個困難就是法律適用,那麼目前關於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非常籠統,第二個方面證據查處非常困難,第三個方面程序的運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對於商業賄賂雖然我國一些法律條文有所涉及,但都不夠詳細、明確。比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就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應該説,這個條款只是原則上對賄賂行為做出了界定,但實施起來,尤其是對於那些打著各種正當名義,隱蔽性較強的賄賂行為,就難以認定了。
浙江瑞安市工商局辦公室副主任林祝波(電話採訪):“我們國家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對商業賄賂的界定,相當簡單,事實上商業賄賂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當事人一般就會假借一種廣告費,贊助費等等,名目繁多,這樣子給我們執法人員的認定帶來了困難。”
我國現行的關於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一個是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另一個是1996年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但這只是一個部門的規章,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這就造成工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必定遭遇不少尷尬。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谷遼海:“工商執法人員只能從涉案公司帳目上查找問題,而不能把涉案公司所有帳目帶離現場,由於賄賂行為形式多種多樣,對於賄賂性質的認定比較困難,執法人員缺乏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使眾多的賄賂、違法行為逃避了法律的監管。”
不僅如此,專家指出,目前對商業賄賂行為的多頭監管,也不利於執法監督。2004年4月美國電信業巨頭朗訊科技公司,因中國區四名高管向合作方提供回扣,而解除其職務事件,相關部門沒有處罰行動就是典型的例子。
天津南開大學法學教授程寶庫:“行業主管機關涉及的相當多,這就形成多頭管理,比如説保險系統發生了商業賄賂案件,工商機關要查處,那保險的主管機關,保監會認為它應該查處,但更多的時候就會出現互相推諉,事情出了,哪個機關都不去管,特別是在朗訊案出來之後,當時也有記者就追問一些主管機關,説媒體報道了這麼多,主管機關為什麼不管,主管機關答覆説我們不知道這個案件是不是應該歸我管。”
程寶庫説,值得欣慰的是,目前我國各個部門之間已經開始進行有關商業賄賂聯合執法的探索,今年22個部門的共同治理行動,就將為部門間建立長效合作機制提供很好的經驗。但從長遠來看,還是應當制定一部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並把整治商業賄賂的權限賦予給單一的執法機構。
天津南開大學法學教授程寶庫:“如果説聯合行動整治取得了效果,要防止商業賄賂反彈就必須建立一個長效機制,這個長效機制的核心就是立法。”
主持人:其實啊,治理商業賄賂面臨的界定難、執法難並不是咱們國家獨有的現象。像上個世紀70年代中期,美國證券交易協會就調查發現,400多家美國公司在海外有賄賂行為,涉及資金高達3億多美元,而且其中有117家問題公司是“財富500強”企業,不過,當時美國並沒有相關法律來判定和處罰這些公司。然而,這次調查最終促成了美國《海外腐敗行為法》的誕生,現在根據這部法律,一旦有公司在海外行賄受賄都會被美國政府苛以重罰。
1977年,美國制定了《海外腐敗行為法》。這是美國打擊商業賄賂的主要法律武器之一。
《海外腐敗行為法》主要有兩部分內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據《海外腐敗行為法》加強公司的財務制度;二是關於反賄賂的規定。如果被定有罪,相關企業將被處以最高200萬美元的罰金,涉案股東、僱員和代理將被處以最高10萬美元的罰金,並可以判刑五年。
美國的《海外腐敗行為法》對“公關費”和賄賂之間的區別做了明確的界定:前者是為了得到某位官員的接見或確保貨物能通過海關而支付的費用,後者則是為了影響別人的決定或為了得到相對於競爭對手的優勢而支付的費用。這部法律還明確提出了對公益人訴訟給予獎勵的概念。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谷遼海:“我們應該從美國借鑒公益人訴訟這個概念,在美國如果一個公民對社會上發生的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案件提起訴訟,勝訴後政府是給予獎勵的,而我們國家現在還沒有這套制度。”
通過法律和監管制度的完善,一些國家和地區都有效地遏止了商業賄賂的蔓延。像我國香港,就先後頒布了《防止賄賂條例》、《廉政公署條例》等特別法令,對賄賂行為做出了明確界定。其中《防止賄賂條例》列出了貪污賄賂的定義、各項罪名、相關細節及適用的刑罰等。香港在貪污罪的界定上沒有貪污與賄賂的區分,行賄者和受賄者都以貪污定罪。任何人為獲得不正當競爭機會而向他人提供利益,均屬違法行為。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谷遼海:“這裡的利益包括內容非常廣泛,主要指實物跟非實物的方面的,實物方麵包括禮金,佣金,酬金,回扣等,非實物方面指任何職位,任何服務等等。”
而1973年組建的香港廉政公署,也是獨立的反貪機構,只向政府最高首長負責。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谷遼海:“廉政公署享有極大的權力,他對涉案人員可以直接進行抓捕而不用申請拘捕令,對涉案人員的住房和辦公場所可以進行直接搜查,而不需要事先申請搜查令,對涉案人員的銀行帳戶可以直接進行查封和扣押,那麼在必要的時候,執法人員還可以使用武器,執法人員所享有的這些權力都是獨立進行的。”
主持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不過,反商業賄賂的立法畢竟還需要一個過程。那麼在立法以前,我們有什麼辦法能防範商業賄賂的滋生呢?下期節目,我們接著打開問號。好,這期中國財經報道就到這裡,下期節目再見!(完)
主編:李 洋
記者:潘 敏 于 浩 厲成功(實習)
《中國財經報道》播出時間:
週一至週四:22:05至22:25(首播)
週五: 23:15至23:35(首播)
週一至週五:09:38至09:58(重播)
責編: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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