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法]難以預料的危險(2010.6.2)

2010年06月08日 14:28  中國網絡電視經濟臺 我要評論

    昨天的節目中我們關注判斷一個人精神衛生健康狀況的標準和程序問題,那麼如果此人確實患有精神疾病,是不是就一定會到和能到精神病醫院住院接受治療呢?並非如此,現實是,相當一部分精神病患者並未在醫院接受治療,而其中一些重症患者,有時就會給身邊的人帶來難以預料的危險。

    2010年5月18日,吉林省長嶺縣某鄉一家四口各自手持鐮刀、洋叉、斧頭等“武器” 守在家中,不讓外人靠近,甚至自相打罵。後經鑒定4人均患有間歇性精神障礙疾病,目前仍住院治療。

    這是本台《新聞調查》欄目曾經播出的一期節目的片段,記者對發生在四川省自貢市的幾個精神病人暴力事件進行了調查。

    余洋,自貢市鄧關鎮人,2004年一個夜晚,將正在熟睡的妻子殺死。

    記者:説你聽到房頂上好像有人在作案的響動?然後呢?

    余洋:我把門關了一下,還是覺得有人要害我的樣子,要害我。

    記者:那你怎麼會就是殺害你妻子呢?

    余洋:就害怕(房頂上那個人)欺負她。

    記者:你認為你這樣是在保護她嗎?

    余洋:沒想那些。

    余洋用菜刀殺死了妻子,之後點燃衣物,並最終把自己的房子燒燬。

    記者:你當時把這些衣服燒了是想幹嘛呢?

    余洋:火燒起來他就跑了。

    記者:你當時認為把火點起來這個人就會跑?

    余洋:嗯。

    不只是在家的精神病人會帶來危險,有一些精神病患者流浪在外,當中也會出現這樣的狀況。李長明,26歲,2004年1月,將一名環衛工人用木棍打死。事後經過鑒定,李長明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公安機關送到了富順縣精神病院。

    在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的精神病專科醫院沙堤醫院,記者看到一份名單,上面是歷年來公安部門送來的肇事肇禍病人,大部分都有著殺人、傷人、擾亂社會安定等各種危險行為。

    海南省安寧醫院副院長 黃進弟:就我們海南省的情況,每年司法精神病鑒定,120例,其中三分之一是肇事肇禍的,海南省鑒定的病人,一個妄想的病人,精神分裂症的病人,他最多殺了九個人,首當其衝的受害者都是他身邊的,父母親啊,親朋好友啊,每年佔三分之一。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雖然精神疾病患者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此時,監護人卻無法擺脫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浙江省麗水市的一個山村,有一位60多歲的老人名叫邱林風,一大清早出門去本村的一戶人家中買肉,可過了兩個多小時也沒回來。小女兒有些疑惑,就去對方家裏看看。一進門,卻看到老母親倒在血泊之中!

    公安人員聞訊趕到,查明邱林風是被人砍倒的,現場有一個目擊證人,就是屠宰戶張來付十歲的女兒。

    原來邱林風老人來的時候,張來付夫婦正好出去賣豬肉了,家裏只有小女孩和她的姑姑張蔥娣。就在邱林風等候的時候,張蔥娣突然從院子裏衝進來,手裏高舉著一把鐮刀。

    目擊證人:就這樣亂砍砍去。

    審訊張蔥娣的過程中,警方發現,她的神志很不正常。經過麗水市第二人民醫院和浙江省精神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張蔥娣是一名間歇性精神病人,案發時正屬發病期。

    浙江省麗水市松陽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教導員吳獻明:如果是無刑事責任能力,我們只能放人,由其家屬進行監護。

    隨後,邱老太的家人將張蔥娣的弟弟和丈夫告到了法院,要求進行賠償。法院判決,由張蔥娣的丈夫蔡根新向死者的家屬賠償51900元。

    浙江省麗水市松陽縣人民法院法官 姜在昌:被告蔡根新是被告張蔥娣的法定監護人.

    家裏有精神病人,對監護人來説,確實是一個非常大的壓力,採訪中,記者曾聽一位家屬説到這種壓力,説等於身邊有一個隨時都有可能爆炸的炸彈,而他們,則時時刻刻都要防範著各種可能。在這種巨大的壓力之下,有的家庭採取了消極的躲避,有的家庭甚至採取了很極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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