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法]丈夫的秘密(2009.11.27)

2010年02月23日 15:57  節目文稿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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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人叫顧潔瑩,家住湖北武漢市,2004年5月,她和心上人步入婚姻殿堂,但五年多的時間過去了,對她的丈夫、這段婚姻,直到現在,她都感覺有太多永遠也無法知道的秘密。

  顧女士和丈夫王先生結婚還不到三年,就打起了離婚官司,2007年7月的一天,顧女士到法院詢問官司進展,意外地聽到一個關於她丈夫王先生的可怕的消息。

  法官説你最近跟他聯絡了嗎,我説沒,我説怎麼了,他説他好象不對,出事了,我説出什麼事了,他説他死了。

  丈夫死了?消息來的太突然,法官簡單説了經過,顧女士才相信,丈夫王先生的確已經離開了人世。

  我當時就傻了。我就覺得那天突然一下後腦一陣劇痛,完了以後,我就開始出現四肢酸痛,然後就不停的乾嘔。

  回到家,顧女士大哭了一場,冷靜下來後,她突然覺得有問題,法官説丈夫是在一場車禍中去世的,死亡時間是2007年5月27日,現在都已經過去一個多月了,怎麼沒人通知自己呢?她馬上給公公婆婆打去電話。

  不存在夫妻關係了,婚姻也結束了,我們就沒有跟她講。

  接下來,顧女士又發現,丈夫名下的兩套房産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過戶到了婆婆的名下。

  過戶給了他媽媽,然後他媽媽已經把它轉賣了,成都也轉賣了一套。

  公公婆婆為什麼這麼做,王先生的父母拿出了一份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判決王先生和顧女士二人解除婚姻關係,王先生名下的財産,都歸王先生本人所有,只需支付給顧女士25萬元經濟幫助費。判決的時間是2007年5月16日,王先生去世前十一天。既然已判決離婚,而且是二審終審判決,王先生去世後財産自然由他的父母繼承和處置,可顧女士卻説,這份判決並沒有生效,因為雖然判決書上的時間是5月16號,但法院通知她領取判決書的時間,卻是在5月31日,可27號丈夫就已經死亡了,這怎麼算?既然人已經去世了,這離婚的官司還重要嗎,顧女士説,非常重要,因為她不會認可這個判決結果。前面説了,她和丈夫的這場婚姻,給她留下了太多永遠無法知曉的秘密,其實對於王先生父母來説,也是一樣,他們一直不明白,兒子兒媳之間,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情感,很多事情老兩口至今無法理解。

  本身我們原來就很反對她,不是説看著很滿意的。

  她到我們家來的時候,我就持反對意見,就不同意。

  為了讓兒子改變主意,老兩口曾苦口婆心地找兒子談,可絲毫不起作用。後來老人遂了兒子的心願,2004年5月8日,兩個年輕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可老兩口提出辦個結婚典禮的時候,兒子卻不同意了。

  沒有辦典禮,因為我兒子説準備到一定的時候再來辦。
 
  之後,兒子在上海工作,兒媳在武漢上班,幾年下來,老兩口發現,這對小夫妻的關係有點不正常。

  一個在武漢,一個在上海,但是回來沒有在一起住,懂了吧 就是到上海去也沒有在一起住。

  兩地分居,而且從不在一個屋裏住,這是為什麼,這成了老兩口的一塊兒心病。

  我曾經也跟他們提出這個,我説你們長期這樣也不行,對不對,再説呢,我跟他爸爸一些戰友,一些同事都抱了孫子。

  趁一次兒子回武漢,老兩口把夫妻倆叫到家裏,認真談了一次,希望兒媳向單位辭職,到上海與丈夫團聚,顧女士表示同意,可沒想到兒子卻提出了條件。

  要你自己獨立找工作,不要有依附心理。

  我的兒子,讓她要學英語,就是借她一萬塊錢,讓她把英語學好。

  注意這句話,借給她一萬塊錢,這個“借”字很彆扭,按説兩個人結了婚,妻子去學英語,自然是用家裏的錢,可丈夫為什麼會説借呢?老兩口當時很奇怪,可顧女士説,丈夫説出這樣的話,她一點兒都不感到意外,因為丈夫的很多行為都很出乎她的意料,甚至很反常。

  顧潔瑩和丈夫王先生是中學同學,上大學之後,依然保持聯絡,王先生20歲生日那天,兩個人的關係發生了微妙的變化。

  那天他找我借錄音機,然後晚上送我回家,在樓底下,對我説,希望以後每年生日,你都在我身邊,當時這句話,對我感觸蠻大的,可能也就是因為這句話,我等了他很多年。

  2000年,王先生考上了MBA,借一次吃飯的機會,王先生正式錶白。

  他就跟我講,希望做我女朋友,這樣子的,然後我們才正式以男女朋友的身份來交往的。

  很快,王先生就主動來到顧女士家,向兩位老人正式提出,想跟顧女士領取結婚證,至於結婚典禮,等兩年之後再辦。

  他説我先去上海,等我兩年,賺足一個億回來娶。

  顧女士的家人當時沒有同意,王先生就去了上海,之後的三年裏,兩個人像其他戀人一樣頻繁聯絡,節假日,一起到外地旅遊。可是,隨著漸漸相處,顧女士的心裏卻越來越嘀咕。

  我跟他出去玩,我都是AA的,我機票(錢)都是自己掏的。

  顧女士想,男友在錢的問題上分得這麼清楚,大概是因為兩人還沒有結婚吧。2003年,王先生正式向顧女士提親。可就在兩個人準備領結婚證的前一天,王先生突然提出了一個出人意料的要求。

  他突然給我打電話,要我跟他簽一份財産約定。

  一份感情等待了這麼多年,馬上要結婚了,突然説要先把財産分清楚,顧女士情感上無法接受,她告訴男友,暫時不想領結婚證了,等兩人考慮清楚了再説。可王先生一遍一遍地打電話請她出來,最後説只是要個形式,財産約定書籤好後,就當著她的面馬上撕掉。

  他對我説,他説他要的就是這麼一個過程,他説你看到我撕了,你應該很滿意。

  這麼做是為什麼,顧女士很不理解,可在王先生一再央求下,第二天,顧女士來到了王先生家。

  到他家去,簽完了字以後,我親眼看見他撕的,然後我才離開房間。

  回到家,顧女士憧憬著美好的婚禮和幸福的生活,然而,未婚夫卻又告訴她,不想領結婚證了。

  我覺得這個事是一個大事,而且你們之前給我承諾的很好的。

  多年的期待,美好的憧憬,一下子落空了,顧女士心裏很不是滋味,覺得她和未婚夫之間,好象總隔著一層説不清楚的東西。可一想起過去,想起自己這麼多年的等待,顧女士終是難以割捨。結婚登記暫時被耽擱了,但半年後,兩個人重歸於好。

  2004年5月8日,顧女士和王先生終於辦理了結婚登記,可剛領完證,王先生突然説了一句讓顧女士震驚的話。

  第一想我一個堂堂鑽石的王老五就這樣啊,第二句話,如果當初我要你拿結婚證的時候你拿了,就算當時我只有一百萬,你至少還能分到五十萬,我當時就傻眼了。看了他半天

  剛領完結婚證,怎麼説這話?接下來的事更讓她詫異,王先生説上海那邊工作忙,在新婚當晚就回了上海。

  然後過了兩三天,就在網上給我談,我們倆是不是不合適,還是算了吧。

  一連串的變化,讓顧女士毫無心理準備,她也不明白丈夫為什麼這樣做,不知道自己該怎麼辦。

  剛開始的時候,我是不願意相信的,但是後來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做的事越來越多的時候,那種絕望時時刻刻在抓著我的心。

  之後丈夫沒再提過離婚的事兒,但對她仍然是冷若冰霜,表現也越來越不正常。

  他回武漢,他都不跟我説,他在武漢住酒店,他也不跟他家人説,他每次直到快走的時候,告訴我,我回武漢了,跟你打個招呼,你好歹是我老婆。

  結婚後,顧女士仍然是住在娘家,有時聽説丈夫回到武漢,顧女士就提出,無論時間多緊,小夫妻總該見見面。

  然後給我説,我今天給你留了一個小時的時間,我們見一次面,我可以給你兩個小時時間,我們可以談一談,吃個飯。

  顧女士結婚之後,丈夫就從來沒跟她在一起住過,種種奇怪的舉動、反常的態度是為什麼?丈夫為什麼要這樣對她?顧女士決定,親自到上海去一趟,去看看丈夫的真實生活。

  來到上海,顧女士發現,丈夫已經買了一套很大的房子,但他每天卻跟一起開公司的兩個合夥人住一起。

  就是他們三個人是同住在一套房子裏面的,雖然旁邊還有一套房子,但是他們每天都住在一套房子裏面,要不就住你的房子,要不就住我的房子。

  白天,丈夫帶著她出去逛街,也要把那兩個合夥人帶上,到了晚上,丈夫要求顧女士到酒店去住。

  當天晚上,他就要求兩個合夥人住在家裏不出去。

  這次到上海,顧女士跟丈夫提出,想辭職來上海兩人一起生活,可丈夫堅決反對。

  他説就是不可以,沒理由,我當時聽了很傷心。

  顧女士帶著破碎的心回到了武漢。分手嗎,畢竟付出了多年的情感,可又想不明白是自己哪兒做錯了,丈夫這麼對自己。

  我想他需要的只是一個婚姻,這個名分,他並不需要實質性的婚姻。/他説如果我跟他住在一起,我會欺負他,我説為什麼,他説你會。

  去上海這次,顧女士特意留意了一下,並沒有發現丈夫和什麼女性來往密切,可種種的異常怎麼解釋?丈夫是為什麼?問題究竟出在哪兒了?很偶然的一次,顧女士忍不住向一位好朋友傾訴,好朋友的一句話讓顧女士頓時一驚。

  他説現在上海有很多人,拿結婚證只是為了走一個形式,就是實際上他是有問題的。

  有問題?顧女士立刻聯想到一個細節,當時使她跟丈夫以及另外兩位合夥人一起去成都。

  在這一次的時候,當我看到他説不舒服,我去碰他,他的本能的閃躲的時候,我知道問題大了,因為他的合夥人,在觸碰他的時候,他的感覺是眼神非常溫柔。
  
  顧女士又回憶起2005年的一件事,當時小兩口隨公公婆婆一起回天津老家,在那裏,顧女士第一次和丈夫住在同一間屋裏,當晚,丈夫很反常。

  晚上他就對我説,如果你敢碰我一下,我就大叫,然後明天早上我就飛回上海,我讓你在這沒辦法跟他們交代。

  婚後三年裏,外人根本無法感受到顧女士的苦處,一直住在娘家,別人問她結婚沒,只能支支吾吾,知道她結婚的人問,和你老公怎麼樣?什麼時候要孩子啊?顧女士只能岔開話題。如今,顧女士説她明白了,也絕望了。該怎麼辦?經過反復思量,她給丈夫發去短信,説自己已經辭職,想去上海跟他一起生活。顧女士説,她這麼做,是因為內心深處還深愛著丈夫,她要做最後的努力。十分鐘後,丈夫回了一條短信:你堵死了你所有的路,不要怪別人了。

  顧女士的丈夫會怎麼做呢,廣告之後繼續。

  2007年5月,王先生突然向法院起訴離婚。

  我坐在那個法官室裏面,大哭一場。我沒有想到他會這麼做。

  更讓顧女士驚訝的是,法院開庭時,丈夫提交了一份婚前財産約定書。當初自己簽字的那份約定書不是當著面撕了麼,怎麼又冒出來一份?仔細再看,這份財産約定書跟撕掉的那份內容不太一樣,但卻確實簽著自己的名字。

  我婚前的東西,與你無關,這個我可以接受,但是他寫的婚姻及婚姻續存期間的各自財産,歸各自所有,所以我不會簽的。

  顧女士自己估算了一下,丈夫在公司的股份加上在上海、成都購買的房産,財産應該有上千萬元,如果離婚,自己應分得一半。但那份財産協定書卻很關鍵,通過筆跡鑒定,法院認定這份婚前財産約定書真實有效,判決兩人解除婚姻關係,鋻於女方已經離職,沒有經濟收入,男方經濟條件較好,酌情判男方支付女方經濟幫助費25萬元。可是,王先生卻不同意支付這25萬元,當即提起上訴。王先生為何如此恩斷義絕呢?採訪中,王先生的父母説自己的兒子並沒有任何問題,之所以這樣是另有原因。

  採訪中,兩位老人向記者出示了兩張照片,是顧女士和一名男子的合影。

  她在網上徵婚,在外面跑到浙江跟人家男的相會,我兒子提出的這些證據。

  王先生以這兩張照片,以及顧女士與那名男子的QQ聊天記錄為證據,提出在婚姻存續期間,妻子違背忠誠義務,背著自己到網上徵婚,還跟其他男子約會,是造成婚姻破裂的過錯方,沒有資格拿經濟幫助費。這照片又是怎麼回事呢?
 
  顧女士解釋,當時丈夫已提出無條件分手,自己也表示同意,在那之後,她在一家婚戀網站註冊,認識了照片中的這名男子。

  我要給我一個自己一個理由,給我自己一個藉口,我離開他的藉口,所以當時我覺得這個男孩子,或許可以考慮一下,就是這個樣子。

  顧女士説,與那名男子相識後,雙方只是通過網上聊天,也僅限于普通的朋友關係。因為顧女士情緒很低落,對方極力邀請她到那邊去旅遊散散心。

  沒有一句話可以證明,我跟這個男孩子之間有任何非正常關係,我去了那邊以後,他當了一下地陪,就是陪我去那個旅遊景點,去看了一下,當了一下導遊,在導遊期間的時候,我拉他跟我照了兩張闔影。

  顧女士一直很納悶,聊天記錄和照片都是保存在自己電腦裏的,之後和丈夫連面都很沒見過,怎麼會到的丈夫手上呢?

  我後來發現,我的郵箱裏面的郵件,跟他的,只要是涉及到他的全部被刪光了,而且在開庭的時候,前一個星期,我家的電腦,突然一下子中了木馬了。

  上訴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場離婚官司做出的終審判決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顧女士還是不服,拒絕簽字領取判決書,並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重新鑒定婚前財産約定書筆跡。而就在這個期間,顧女士得知丈夫已經于2007年5月27日去世。顧女士找律師諮詢,律師的看法,雖然判決書上的日期是2007年5月15日,但法院通知她領取判決書的時間是5月31日,而在這之前,27日王先生已經死亡,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終結訴訟。因為通知領取也就是送達判決書的時間在後,就應該視為判決還沒有生效,兩個人就還是夫妻關係,即便是王先生的個人財産,顧女士也可以以第一繼承人的身份要求繼承。

  5月31號的時候,法院才正式通知我説,他説判決書對方已經拿了,我現在要給你宣判,這是5月31號,當時他人已經被燒了兩天了。

  可是,如果這算作判決沒生效,王先生那邊卻是已經領取了判決書,5月25日,王先生到法院簽字領取判決書,兩天后,在海南三亞意外遭遇車禍,離開人世。

  中級人民法院它是終審判決,判決就生效。

  判決書的日期在前,送達在後,一方領了,一方沒領,死亡的時間又在這期間,僅僅幾個日子之差,這個判決算不算生效,竟成了爭議,而對雙方的影響又巨大。顧女士將這一情況反映到湖北省高院。2008年10月,湖北高院做出裁定:由於武漢市中院送達二審判決之前,男方已經死亡,案件出現了新的法律事實,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終結訴訟。裁定撤銷二審判決。

  這就不公平了,我拿了,她沒有拿,那你為什麼要判這個無效呢,那對我是不公平的。

  兩位老人認為法院終審判決生效的時間,就應該是按照判決書上的日期。

  本判了離婚的事情,怎麼回過頭來又翻過來呢?而且我們領了離婚證了,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去掉)而且是終審判決,終審判決判下來就有效。

  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並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只在民訴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後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但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並不一定都專門安排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送達當事人。這樣就會出現判決書上的日期與送達日期不同,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可這樣一來,生效日期按哪個算?在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雙方圍繞遺産繼承又打起了官司,而爭論的焦點仍舊是,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
法律沒有規定,雙方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後一個人送達之日起生效,因為這個是很嚴格的,你沒有規定,你就是有模糊點。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潘劍鋒教授説,這起案件因為種種巧合,觸到了現行法律的一個空白點。

  目前我國的法律僅規定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並沒有明確具體的生效時間。那麼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觀點:1、二審判決作出之日生效;2、二審判決宣判之日生效;3、二審判決送達之日生效。那麼,本案當中,湖北高院做出裁定,撤消了二審判決,依據的就是第三種觀點,雖然也沒有錯,但由於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很容易引起糾紛。

  目前,顧女士和王先生父母之間的遺産繼承糾紛還在審理中。採訪中,我們了解到,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時有發生。專家和律師建議,應儘快出臺司法解釋,對二審判決何時生效做出明確的規定,以避免此類的爭議。

 

責編: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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