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貸款買房已經不是什麼稀罕事兒了,很多人採用這種方式改善自己的居住條件,可是一個人明明沒有貸款,卻有銀行上門討債,並以拍賣房産相威脅,這就有點令人讓人難以理解了,家住徐州的拾阿姨就遇到這樣一件蹊蹺事兒。
拾阿姨是一名退休會計,今年58歲,家住徐州市銅山區干休小區4棟1單元402號。2004年8月3日,拾阿姨與徐州市發啟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2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這套面積174.39平方米的住房。2005年4月,拾阿姨辦理了入住手續,搬進了新房。可是好景不長,2006年12月的一天,拾阿姨突然接到當地一家銀行的電話。
拾景雲:找我他説你那個房子如果不還貸款,他就要把那個房子抵押出去,説要拍賣。
銀行工作人員的話讓拾阿姨摸不著頭腦,因為購買這套住房自己付的是全款,根本沒有貸過款。銀行是不是弄錯了?
拾景雲:我説你拍賣沒有道理對吧,因為那個貸款不是我貸的。
但是對方很肯定地告訴拾阿姨,她居住的干休小區4棟1單元402號房屋確實辦理過抵押貸款,貸款金額是15萬元。
拾景雲:我當時嚇死我了,我愁的沒有辦法。他一貸出去,他一辦理,我沒法辦(産權證)了。
拾阿姨感到事有蹊蹺,她決定到當地房管部門查一下。
拾景雲:我又到産權處查了一下底子,查了一下底子確實貸出去了。
自己沒有貸款,誰用自己的房子抵押貸款?拾阿姨很納悶。
拾景雲:按揭貸款是貸給王根偉,以王根偉的名義按揭貸款貸出去的。
接下來的發現讓拾阿姨更加吃驚,因為這套房子登記的産權人並不是自己,也是這個王根偉。
拾景雲:産權處説你這個房子你不能辦房證,因為別人已經辦過了。等於房子不是我的了,你想想,那個後果不嚴重嘛。
房屋的産權人竟然是一個自己根本不認識的陌生人,這意味著這套已經居住了快兩年的房子不是拾阿姨的,拾阿姨的腦子一下子就懵了。那麼這個王根偉到底是什麼人,他怎麼成為這套房子的産權人呢?
在發啟公司,拾阿姨找到了王根偉的購房合同和抵押貸款合同。就在拾阿姨同發啟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不久,2004年9月21日,發啟公司又同王根偉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將干休小區4棟1單元402號房屋以28萬元的價格又賣給了王根偉。王根偉以這套房子作抵押和徐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了住房公積金抵押借款擔保合同,約定借款15萬元,還款期限為15年。
拾阿姨提出要見見王根偉本人,但由於發啟公司剛換負責人,沒有人能聯絡上他,也不知道他住在哪。
拾阿姨:當時王根偉這個人找不著,因為他不是公司的人,沒有人知道他是誰,沒有人知道他住哪,聯絡不上,根本就聯絡不上這個人。
拾阿姨幾經週折,終於找到了王根偉的下落。王根偉是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他不願意出面,把房屋糾紛的事兒全權委託了朋友黃斌。黃斌説,干休小區4棟1單元402號房屋的房主的確是王根偉。
黃斌:他確實是買房子的,否則的話如果普通老百姓誰也不會説我用公積金給你買房。我什麼利益都不得,這不可能。
黃斌説, 2004年9月的時候,王根偉得知發啟公司正在對位於銅山新區的一批商品房進行促銷,優惠幅度很大。
黃斌:當時開發公司他為了這種賣房這種需要,為了回籠資金等等。他就是説給出了很多優惠條件。他其中通過這個社會上的中間人給我當事人講,先期首付可以緩交。
考慮自己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加上開發商提供的優惠條件,王根偉決定購買一套。2004年9月21日,王根偉和發啟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干休小區4棟1單元402號房屋面積174.39平方米。王根偉向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了15萬元貸款,並將自己購買的房産抵押給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擔保。
黃斌説,王根偉當時買房子的時候並不知道開發商已經和拾阿姨簽訂了合同,否則的話他無論如何不會買這套房子。
黃斌:貪圖這個便宜了,然後和他去簽合同,辦理這個貸款。
看起來,這個王根偉也是一房兩賣的受害者。更關鍵的是,和拾阿姨相比,他有買賣合同、付款收據、契稅完稅證、房地産抵押合同,手續齊全,並且辦理了産權登記。難道拾阿姨真的保不住自己的房子了嗎?拾阿姨真是不甘心哪。幾經調查,拾阿姨有了一個新發現,她説王根偉不是受害者,他和開發商是一夥的。拾阿姨這麼説,有何依據呢?
開發商一房二賣讓拾阿姨很生氣。但是有一點讓她感到更奇怪,王根偉不像正常的購房人,自己已經在房子裏住了兩年了,王根偉根本就沒來看過房子,更別説向自己討要過房子了。
拾阿姨:你想,比方説,誰買的房子,幾年不去那兒看看那個房子怎麼回事,最起碼這個房子座落在哪個地方,面積大小,這個房子有沒有這個東西,我得看看。跟買東西似的,最起碼買個東西是個黑的,是個 白的。得有這東西我才好買。
王根偉為什麼對自己購買的住房不聞不問呢?拾阿姨懷疑他不是真心買房,而是別有用心。因為拾阿姨聽説發啟公司經常採用這種方式融資。
拾阿姨:它把貸款貸一下子,等別人買了房子,給錢以後,它把銀行貸款一下還清,有這種情況。比如我買房子是吧,我買房子這個貸款已經貸出去了,交了房款,把銀行貸款還清,接著給你辦房證,這個房子應該就拉倒了,銀行錢就還清了。
拾阿姨輾轉找到了公司原來的負責人張洪義。在她的一再追問下,張洪義承認,把房子又賣給王根偉是為了套取貸款。
拾景雲:公司沒有錢,就把房子貸出去了。
張洪義告訴拾阿姨,發啟公司和拾阿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公司的生産經營出現困難,資金短缺。為了融資需要,公司便和自己的員工簽訂假的購房合同,然後利用假的購房合同套取銀行貸款給公司使用,貸款由公司負責按月償還。王根偉雖然不是公司的員工,但是和公司的一個員工關係很好,便以他的名義套取了一份貸款。
拾景雲:公司明確承認,是按揭貸款貸出去的。
原來王根偉買房是假,套取銀行貸款是真,得知這個信息,拾阿姨如獲至寶,拾阿姨認為,自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先,王根偉簽訂合同在後,而且自己在房屋裏已經是居住了近兩年,發啟公司和王根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惡意串通騙貸的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利益。2007年4月12日,拾阿姨將徐州發啟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和王根偉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發啟公司和王根偉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那麼王根偉買房的目的是否是和開發商惡意串通,套取貸款呢?對此,黃斌堅決予以否認。
黃斌:他們不存在惡意串通的問題,串通的話,大家都有一個利益的勾結。實際上,從現在來看的話,我當事人有什麼利益,我的當事人沒有任何的利益。
至於沒有入住,那是因為王根偉買房子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投資,另外開發商一直沒有通知他收房,雖然王根偉也追問過,但開發商一直搪塞至今,直到拾阿姨找上門來,他才知道開發商一房二賣。
黃斌:就是我當事人和開發商之間沒有任何關係。沒有什麼關係,是開發公司它自己為了這個,它為了賺取這種暴利,或者不法的利益,它不顧忌任何人的利益,它房子賣給你,又賣給他,在這裡面實際上是開發公司一手導演這樣一場戲,一女二嫁這樣一個行為。而至於開發公司他的一些違法操作,違法經營的情況我當事人根本不知情的。
黃斌説,王根偉是善意的購買人,要説串通,也是拾阿姨和開發商串通,損害自己的利益。因為拾阿姨和開發商的關係非同一般。
黃斌:拾景雲她本來她是發啟公司的一個員工。她去買房是因為公司已經瀕臨破産這樣的境地,她是用當時的集資款去抵得這個房子。
黃斌説,發啟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多年了操作一直不規範,財務混亂,欠很多職工集資款,一直沒有歸還,到2004年年底,公司已經瀕臨破産,許多員工看公司無錢歸還集資款,便紛紛搶佔房子。
黃斌:他們單位的很多員工之前有集資款,他們為了能夠把自己的利益保住,然後紛紛向公司,不管是房子是賣了還是那個沒有賣的房子,就是個人等於是各搶一套,就是個人搶個人的房子。
黃斌猜測,拾阿姨的房子很可能就是用這種方式佔有的,而商品房買賣合同很可能是拾阿姨通過個人關係後補的。
黃斌:我當事人買這個房子,就是這種情況之下,被本案的原告先行就是搬進去了。她這個款項通過開庭的時候她主張這樣一個證據,顯示她就是用她的集資款抵的這個房款。
由於王根偉為了辦理公積金貸款,已經先行辦理了産權登記手續。拾阿姨無法辦理,不得不提起訴訟。
黃斌:我的當事人他所有手續已經辦理到房産局了,但是後來由於原告,她這個拿到房到房管局去辦理手續的時候她沒法辦理。然後她就提起訴訟,整個過程就是這樣的。
黃斌説,發現一房二賣後,拾阿姨也曾找到王根偉,提出給予王根偉一些補償,讓他讓出房子,但是王根偉沒有同意,因為這個時候房價正在飛漲。
黃斌:當時的那個整個的房價大漲了,當時他們購買的時候一個平方就是1400多塊錢左右,但是在他這個案件出來以後,這個房價已經漲到2000多,甚至那個地方現在已經3000多一平方了。房子也比較大,170多平方左右。
一套房子,兩個房主,都説對方串通開發商是對方。假如説王根偉是幫開發商騙貸款,得有證據啊,人家的買房手續可都是全的。拾阿姨和發啟公司到底什麼關係呢?她的房子是怎麼購買的,是不是像黃斌説的那樣強佔的呢?
拾景雲:我是一次性付款,把這個房子買下來的。
拾阿姨説自己退休前是天瑞建築公司的會計,而天瑞公司正是發啟公司的大股東,兩個公司是一個法人。拾阿姨説,發啟公司從1994年成立伊始就開始陸續向職工借款。
拾景雲:當時公司呢接工程,沒有錢,各方面先以借錢的名義,借錢的名義,借錢以後給利息,利息可能連借款加利息得有四五年的時間,四五年的時間以後,到後來轉成集資款嘛。
當初為了籌措集資款,拾阿姨把親戚朋友都借遍了。
拾景雲:那個集資款也不是我私人、我自己的,還有我的兩個妹妹的,還有朋友的,我問別人借的錢。
到2002年拾阿姨退休時,發啟公司已經累計拖欠拾阿姨集資款30余萬元。
拾景雲:沒錢還了,我的幾個妹妹和朋友人家不願意,上我家裏來鬧,一年裏鬧了多少次,我實在沒有辦法,就找經理,我也找過經理多少次,我也給他鬧,我也不願意,為什麼?俺妹妹跟我朋友上我家來鬧,不是我一個人的錢啊,對吧,那我只好要房子。
考慮到拾阿姨已經退休了,再加上拖欠的集資款數額較大,公司領導答應按市場價給拾阿姨兩套房子,衝抵集資款。這其中就包括干休小區4棟1單元402號房屋。
拾景雲:當時我要那個房子的時候,比市面賣的房價,一分都不會少,只高不低。比方説對外面賣的是1500,他給我的是1500甚至1510。
由於集資款不夠買兩套房子,拾阿姨還補了8萬元現金。為了穩妥起見,拾阿姨還和發啟公司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拾景雲:公司給我開的正式收據,我抵房款的收據。
誰才是這套房子的主人呢?依據《物權法》規定的登記生效原則,如果兩個買房人中有一人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有房産證的這個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現在這套房子登記在王根偉的名下,這意味著拾阿姨雖然已經居住了兩年,但隨時可能失去這套房子。這個案子讓主審法官犯了難。
在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發現了王根偉買房的一些疑點。
劉庭長:王根偉作為購房人,在簽訂這個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後,同時又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但是卻沒有到房屋去上房。就是沒有辦理過上房手續,而這個原告在此房屋已經居住了兩三年之久。而這個房價也進行這個通過這幾年以後,也漲了很多,但是他卻沒有去歸還銀行每月只有1000多塊錢的貸款,這也是一個非常大的疑點。
但懷疑歸懷疑,還是無法認定王根偉和開發商串謀。就在這時,發啟公司因為偷稅漏稅被公安部門查處,公司的幾個高管也被公安部門帶走協助調查,這給本案的突破提供了一個契機。法官到銅山縣公安局調取了發啟公司2004年至2006年的所有賬冊,經核查發現,王根偉的15萬公積金貸款進入發啟公司後並沒有寫成貸款,而是借款,而且從2004年10月31日至2006年5月,王根偉的公積金貸款一直由發啟公司按月償還。
原發啟公司會計李鋒:公司帳上確實有,我確實見過這個東西。就是公司帳上有還款的記錄。
王根偉的貸款為什麼由發啟公司償還呢?黃斌説,這也是開發商優惠的一部分。
黃斌:辦了這個公積金手續之後,如果他經濟上不是很寬裕的話,他可以先再優惠這個兩萬到三萬塊錢的樣子,替他還這個一年左右時間的月供。
法官調查詢問了發啟公司的管理人員,從他們口中得知:發啟公司與拾阿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因公司資金缺乏,為融資需要,又就該處房屋與王根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王根偉的名義申請公積金貸款,將該筆貸款提供給發啟公司使用,由發啟公司負責償還貸款。王根偉提供的購房預付款11.2萬元的收據,是為騙取貸款用的,王根偉並沒有交付11.2萬元。
原發啟公司會計李鋒:那時候公司沒有錢,沒有錢就是以職工的名義貸款,這個錢你來還,房子就歸你了,確實有這個,實際也有這種情況,但是不是這種情況也有,具體誰是真的,誰是假的,從帳面上看都是真的。我們也確實不好説這個事情。
如果公司按月償付貸款,事情便不會敗露,但是到2006年5月,發啟公司的經營形勢急劇惡化,不能按月償還銀行貸款,這才漏了餡。
劉庭長:就是王根偉從銀行貸出款項以後,這個款項直接打到了開發公司的帳號使用。開發公司在起初的時候也能按照約定歸還了幾批貸款,但是後來由於開發公司經營狀況不好,特別是公司涉及一些涉稅犯罪問題,被公安機關查處,因此公司不再經營,因此貸款就無人償還了。
法官還調取了公安機關對王根偉的詢問筆錄,王根偉陳述所購房屋抵押貸款16.8萬元,與抵押貸款合同顯示的15萬元不符,由此可證明王根偉對房屋買賣和貸款的細節並不知曉,而且買房兩年不辦理入住手續,也可以進一步證明王根偉與發啟公司簽訂合同的目的不是買房。
2007年10月8日,銅山縣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王根偉購房目的是不真實的,並非善意購買人。從形式上看,發啟公司和王根偉是買賣關係,其實質是二被告惡意串通簽訂合同,且兒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利益。因此,二被告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
法院判決:被告徐州發啟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根偉于2004年9月2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劉庭長:本案從形式上看,王根偉與開發商簽訂的這個商品房買賣合同,然後到這個房地産部門辦理了這個房地産登記,從形式上應該是合法的。但是,由於他與開發公司簽訂合同的目的並不是用於購買房屋,而是套取公積金貸款用於開發公司的經營。也就是説他的買賣房屋的目的是虛假的。而他們之間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第一手購買人的利益,因此他這個根據《合同法》52條規定的,他這個商品房買賣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合同無效,房産證也就無效。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當然導致他的房屋所有權證也是無效的。
雖然已經辦理了産權登記手續,但是王根偉還是失去了房子,正在他為自己的輕率舉動感到後悔的時候,他又接到法院的傳票,這一次告他的是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他償還所欠全部借款本息以及逾期利息共計108190.76元。
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代理人孫忠:我們就堅持要求要解除合同。就是按照住房公積金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用於構建住房和大修住房。而王根偉他這個公積金貸款他交給開發商使用的。這就明顯違背住房公積金條例。
接到法院的傳票,王根偉覺得難以理解,在他看來,自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判無效,實際上已經失去了房子了,而貸款直接劃到了發啟公司的賬戶,被發啟公司實際佔有,現在卻讓他個人歸還,明顯不合理。
黃斌:就是房産開發商。因為它畢竟是得利的,它一個房子賣了兩個購房人。它得到雙份利益,它得到了雙份的利益,但是這個事情出來以後它卻不承擔任何責任,那這個東西很顯然是不太合適的。
2008年7月20日,銅山區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王根偉返還原告徐州市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共計108190.76元。
劉庭長:那麼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誰簽訂合同,誰就應該有還款義務。王根偉利用這個虛假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與這個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了公積金貸款協議,那麼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他依然要受到這個合同的約束,如果他自己償還這個貸款,他可以向開發公司進行索要。
法院判決後,王根偉不服,向徐州市中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9年6月10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各地出現了房地産開發熱,為解決公司資金不足,一些不良開發商利用個人真實身份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從銀行套取按揭貸款後用於項目開發。雲南昆明就有一家開發商發動員工找親朋好友蒐集身份證明,虛構買房人信息到銀行按揭貸款,從銀行騙取貸款7800萬餘元,終因還不上按揭款而敗露,開發商老總、財務總監等一一落馬,被以貸款詐騙罪提起公訴。私貸公用不僅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還會給所謂的幫忙的人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就像本案中的王根偉不僅房子沒撈著,還得歸還公積金貸款,可謂竹籃打水一場空。
責編: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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