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案之類的故事大家肯定都聽説過,但今天我要説的這起綁架案與眾不同,非常蹊蹺,案件中被綁架的人從頭到尾都不知自己被綁架了,而綁匪的身份更是出人意料。
2008年6月的一個星期天,家住徐州市的李女士做好了中午飯,等待著在5歲的女兒小玉回家,一個小時前,小玉説要到樓下去玩,説好吃飯的時候回來,可是李女士左等右等等回來的卻是老公的一個電話。
李女士:小孩回家了嗎?我説沒有,他説我知道了。
老公明明在外面工作,怎麼會突然打電話來詢問孩子的去向呢?李女士馬上不安起來。而就在十幾分鐘前,徐州市鼓樓區豐財派出所神色慌張地跑進來一個男子,告訴民警説他的女兒被人綁架了。而這個人正是李女士的丈夫。李女士的丈夫説,中午一點半左右,他接到了一個陌生的電話。
警察:一個很莫名其妙的電話,一個年輕女人的聲音打電話,電話裏問你是某某嗎,他説,我是啊,然後那邊打錯了,“啪”電話挂掉了。
這聽起來不像商家的推銷電話,李女士的丈夫隱隱覺得有些奇怪。十多分鐘過去了,電話鈴突然再次響起。
警察:就是説女兒已經在自己手裏面了,這個時候女兒正在看電視,生命安全,生命安全沒有問題,但是需要立刻把錢匯到銀行卡上。
聽到這樣的話,李女士的丈夫腦袋嗡地一聲,冷汗一下子從背後冒了出來。對方稱已經綁架了他的女兒,要求立刻交出2萬元錢贖人。稍稍冷靜下來,李女士的丈夫趕緊給愛人打電話確認。
警察:這是完全一種突如其來的事情,小女孩,據他所知,應該在自己家裏玩。他就打了一個電話回家問小女孩的母親問,小女孩是不是還在家?對方説,小女孩母親説已經不在了。
放下電話後,李女士的丈夫立刻來到了派出所報案。在派出所裏,李女士的丈夫又接到那個陌生女子打來的電話,要求他在半個小時之內把2萬塊錢匯入指定的賬戶。一旁的民警對電話進行了監聽。
警察:犯罪嫌疑人聲音比較慌張、慌亂、恐懼,但是説話的語速、內容,條理清晰,目的性很強,邏輯性也很強。
民警分析,犯罪嫌疑人所表現出來的慌張、恐懼等狀態,應該是犯罪嫌疑人故意表現出來的,目的是為了增加事情的真實性以及恐慌感。
警察:先期推測犯罪嫌疑人應該是非常老道,心理很過硬的一個犯罪老手,而且整個犯罪過程應該是仔細謀劃,仔細佈局,然後謹慎的實施這樣一個過程。
綁架案,這可是惡性刑事案件,在場的每一位民警都不由得緊張起來,綁匪精心策劃的這次綁架,目的僅僅只要求兩萬塊錢的贖金嗎?恐怕事情遠遠沒有這麼簡單。那綁匪下一步會採取什麼行動?她的最終目的究竟是什麼?
綁架案的作案者,往往都是與被害人有一定關係或者相識的人,民警決定首先從李女士夫婦的社會關繫上入手調查。
警察:就是受害人的父親自己的關係還在外有沒有一些矛盾,首先按照常規來考慮。
據李女士的丈夫講,他們夫婦都是普通的工薪階層,經濟上不算富裕,近來也沒有與別人發生過大矛盾。初步的排查下來,民警基本排除了熟人作案的可能。如果不是熟人,又會是誰呢?
警察:報警人提供的電話開展先期調查,因為調查顯示是公用電話,公用電話在我們全市都是有登記的,然後鎖定電話來源的範圍。
三次通話,犯罪嫌疑人使用了三部不同的電話,很快警方就確定了公用電話的地點,令人吃驚的是,三個地點都在李女士家附近,難道對方正在暗中監視孩子家人的動向?
警察:辦案民警迅速趕到幾個電話區域範圍內,然後路口布控,找這個電話機主啊,初步了解情況。
警方行動十分迅速,報案一個小時後就找到了三個電話亭。通過對三個公用電話亭老闆的詢問,警方發現,在此期間果然有一個女人在他們這裡打過電話。
警察:應該是一個19歲,20歲左右的年輕女子,口音應該是安徽口音,身高在1米5左右,皮膚比較黑,微胖,長髮。
電話亭的老闆回憶説,這個女人每次都是獨自前來打電話,沒有發現身邊有什麼同夥。
警察:從這種情況看,這個小女孩應該是被這個嫌疑人還關在某個地方。犯罪嫌疑人是不是一個人作案或者團夥作案,現在仍然無法肯定。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就在附近,或許她還會再來打電話,警方立刻對周圍所有的公用電話亭進行了監控。然而,半個小時過去了,犯罪嫌疑人一直沒有和李女士的丈夫聯絡,難道犯罪嫌疑人被驚動了?他們會不會將孩子轉移了?甚至對孩子……民警們不敢想下去。時間一分一秒地過去了,就在大家緊張不安、焦急等待的時候,孩子父親的手機突然響了,來電話的卻不是綁匪,而是孩子的母親李女士。李女士説,孩子回來了。
孩子回來了。這個消息讓公安人員和孩子的父親都楞住了。錢還沒有匯給綁匪,孩子怎麼就放了呢?大家趕緊趕到李女士家中。一進家門,大家看見孩子正在地上跪著。
李女士:當時我也氣哭了,你知道吧。我説你給我跪下,以前我從來沒有過,你知道吧,以前都是知道她跟小朋友一起玩,而且有時候在電視裏看見過,但是那天我又特別著急,我説你給我跪下。
母親難看的臉色,加上嚴歷的語氣,著實嚇著了孩子,小玉似乎完全不明白髮生了什麼。
李女士:問她去哪兒了?她説去那邊。我説去那邊和誰玩?我自己。
難道是犯罪嫌疑人良心發現中途收手,把小女孩放回來了?
李女士:他爸爸回來之後就把她扶起來,扶起來之後,他就問她。在哪邊玩呢?她説在那邊。
見到身邊突然出現了很多陌生的人,小玉似乎更害怕了,吞吞吐吐的説不出一句完整的話。
孩子總算平安回來了,大家都感覺松了一口氣,可大家心裏更疑惑了,這犯罪嫌疑人是怎麼回事?贖金還沒到手怎麼就放人了?民警讓李女士夫婦先好好安撫一下孩子,等孩子安靜下來再詳細了解事情的經過,看看能不能從中發現一些線索。可是,就在這個檔口,孩子父親的電話又響起來了。
警察:這個時候他父親電話又響了,仍然是那個犯罪嫌疑人18、19歲的女青年打來的電話,要求儘快把兩萬塊錢匯到指定的銀行帳戶上面,這個時候偵察員和她父親就感到莫名其妙,匪夷所思。
的確令人匪夷所思,孩子明明回來了,可犯罪嫌疑人又打來恐嚇電話,他們究竟想幹什麼?難道放孩子回來,這只是綁匪計劃中的第一步?他們還會耍什麼花招呢?為了穩住對方,警方示意小玉的父親儘量拖延。
警察:我們這邊正在千方百計的去辦卡,籌錢,讓她再耐心的等一會兒。
就在犯罪嫌疑人與自己丈夫交流的時候,虛驚一場的李女士悄悄出了門,想到外面透透氣,可是,出門一抬頭,卻愣住了。
李女士:發現那個路邊電話亭有個女的打電話,然後我就覺得可能,反正當時有種感覺吧,就是這個小女孩。
18、9歲,紅色上衣、體型偏胖,這正附合嫌疑人特點,只見這個女子不時的四處張望,然後對著電話鬼鬼祟祟地念一串數字,李女士慢慢地湊了過去。
李女士:因為看那個電話亭頂上有那個銀行的賬號,她現在正在報帳號給我先生。
事不遲疑,李女士馬上撥通了警察的電話。
警察:小女孩母親講,這個人找到了,就在這邊打電話呢,我看到她了已經,偵察員趕快告訴小女孩母親説,不要驚動,千萬不要驚動她,慢慢在後面跟
李女士:打電話的時候説話,她應該有點注意,我跟我對象説了,她穿什麼什麼衣服,什麼什麼褲子,
就在李女士與辦案民警通話的時候,這名女子似乎意識到了什麼,拔腿就跑,李女士也緊緊跟在後面。
李女士:跟到住處上到二樓,我就沒敢再上樓上上,我就聽她門一關,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所以我敢往上上,我就下來了。然後110和我先生都到了。
警察:小女孩母親指認,剛才那個女子就上了這個樓的某個單元,這種情況下偵察員和小女孩家人一起在樓下秘密的守候。
十多分鐘後,樓道內傳來了一陣關門聲,這名女子換了一身白色的衣服又下了樓,她究竟是不是綁架孩子的犯罪嫌疑人?民警靈機一動,暗示李女士把孩子帶過來認人。
警察:因為她穿的衣服和初期反映的情況不一樣了,偵察員和她父親都沒有冒然舉動,這個時候小女孩上前一步,對著那個女人喊“阿姨”。
阿姨!小玉對眼前這個她的女子居然用了如此親切的稱呼,這讓在場的人全都大吃一驚!民警連忙上前盤問,沒費什麼週折,這名女子就承認了,她就是綁匪!一起綁架案件如此順利地偵破,連民警都頗感意外。民警立即將這名女子帶回了派出所進行審問,隨著這名女子的交代,民警更加鄂然,對方的犯罪動機竟然簡單得令人難以致信。
綁架小玉的女子名叫李娜,安徽人,今年19歲。2007年李娜來到徐州打工,一年後結識了一個名叫小亮的男孩,幾個月之後兩人便確立了戀愛關係,從那以後,雖然生活依然過得拮據,但是在小亮的陪伴下,李娜感覺每天都很幸福。而這樣的生活也一直維持到了李娜綁架小玉的頭一天。
2008年6月7日下午,李娜被男友小亮叫到了一家賓館參加小亮朋友聚會。幾個朋友在一起打牌,這一玩就到了夜裏,李娜見天色不早,準備叫上小亮回家,可就在這時,幾個之前還一直笑呵呵的朋友忽然把臉陰了下來。同時把小亮團團圍住。逼迫小亮寫一張借條。
李娜:就是他們想租車在公司租的車,就是小亮那邊認識人就幫他做的擔保,把他車在南站給撞車了,撞車他沒錢賠人家租賃公司的車費。
原來,小亮為朋友租車做了擔保,可是車子出了車禍,便找來小亮幫忙還錢。而小亮卻始終不願意出這筆錢。見小亮死活不同意,其中一個領頭的人把李娜帶到了一邊。
李娜:他們就是把我帶到別的地方,他就是恐嚇我們。我當時,我也是因為害怕。
整整一個晚上,這幫人不斷的在李娜面前毆打小亮。第二天一大早,被折磨了一夜之後的小亮簽下了那張借條,同時李娜也為這張借條做了擔保。
李娜:你現在可以走,你到中午你必須把錢給我湊齊了,他説要是湊不齊,反正不會讓韋小亮好受的。
經受了一夜的恐懼之後,李娜被放出來了,可是男朋友還在人家手上,對於李娜這個打工妹來説,只有一個上午,到哪去弄2萬塊錢呢?李娜試著給一些朋友打電話借錢,可是都被拒絕了,整整一上午,李娜沒有籌到一分錢。
已近中午,李娜有些絕望了,她漫無目地走在大街上,不知不覺中,回到了離住處不遠的地方。這時,在外玩耍的小玉闖進了她的視線。
李娜:有一米多高吧。長得很漂亮的。
當一張天真的面容出現在李娜的面前時,她低落的心情一時間也平靜了許多,情不自禁的蹲下身來逗小玉玩。
李娜:我就過去我説買東西,順手給她買了一個雪糕給他。
和小玉玩了一陣以後,李娜的心情也好了許多,便起身往家走,或許是孩子覺得和她有緣,竟然跟了上來。
李娜:我看她老是跟著我,就問她你跟我幹嗎?她説她爸爸説,不讓她吃別人的東西。我説沒事兒。我就還是往前走,就是快過了那個鐵路的時候拐彎的時候她一直跟到我那個地方,到那個地方的時候,那已經離我家就是蠻近的了。
兩個人一前一後走了很長一段,走著走著,李娜看看跟在身後的小玉,突然一股邪惡的念頭冒了出來。
李娜:我當時就想把她給騙回家,沒騙就是把她給帶回家了。因為她也很聽話的我説帶她去我家玩她就去了。
就這樣,小玉被李娜帶回了家,之後,李娜從小玉口中獲得了小玉父親的電話。再之後便發生了綁架,當然頭一次幹這種違法的事兒,李娜自然緊張得很,所以和孩子父親通電話時,流露出來的語氣顯得很慌張,並非是她有意裝出來的。可是她既然想要錢,為什麼還沒拿到錢就把小玉給放了呢?5歲的小玉到底是怎麼回家的呢?
由於犯罪事實清楚,李娜對此供認不誨,之後檢查機關便以綁架罪對李娜提起了公訴。
現場:公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
審判員:聽清了,認不認罪。
被告人:認罪。
2009年2月15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法庭上,李娜承認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
現場:被告人:我知道我的行為不好,觸犯了法律,希望看在我是第一次觸犯法律的份上,給我一次重新的機會,我在這裡給俺爸媽説對不起。
審判員:你的父親也一直在後面坐著,你可以反過臉去,看對你的父親有什麼要説的?
審判員:爸爸對不起,我不是有意的,希望你們就原諒我這一次,不會有下一次了,我以後出去一定做個好孩子聽話,對不起爸爸。
爸爸:爸爸眼裏你是個好孩子,咱能走這一步。
按照1997年我國頒布的刑法中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法官:綁架罪最低的這個起行點是10年,被告人一方面構成了綁架罪,第二方面沒有任何減輕處罰的情節,因此依據這罪行法定的原則,我們最少只能對被告人處以十年有期徒刑,這是最低限,也只能這樣。
一時邪念,就將面臨10年的牢獄生活,雖説罪有應得,可10年徒刑對於一個剛剛成年的女孩來説無疑也是沉重的。法官將這樣的事實告訴了李娜的家人。李娜的家人怎麼也想不明白,在他們眼裏一個善良、樸實的孩子怎麼能因為一時的錯誤就面臨如此嚴重的懲罰呢?
父親:從小到大,我這個孩子這不是説怎麼的,可以知情懂禮的,禮貌的很,我這個孩子懂禮貌。(00:51:04:05)年輕人做事,腦袋一熱。就走到這個犯法的路上來了。
李娜從小生活在農村,父母靠種地為生,家裏有三個女孩,李娜是老大,為了讓妹妹們能夠上學讀書,李娜在初中畢業後就來到了徐州打工。
父親:貧窮的很。我母親跟我父親都才老幾年,三個丫頭都小,這是大,這是大丫頭才那麼大。
在父親的眼裏,李娜一直是一個非常懂事的孩子,父親覺得,李娜走上今天這條路,都是由於她男朋友造成的。然而她的男友卻在事發後沒有來看過她一眼。
父親:都跟他有關,都是他的事兒,///反正那個丫頭跟那個男孩在一塊,我們家庭也不知道,後來事發以後知道他倆是處對象,才知道這事兒。
採訪中偵辦案件的民警認為,雖然説李娜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綁架罪,但是從李娜的作案動機,到犯罪實施的過程中,都可以看出,李娜本質上是一個極其單純女孩,她對於自己的犯罪過程幾乎沒有任何計劃和控制。同時,犯罪的結果也並沒有對受害人造成任何傷害,甚至直到最後連受害人小玉都不清楚究竟發生了什麼。
警方在對李娜的住所進行搜查時,發現了這樣一張紙條,上面記錄著她與小玉父親的第二次通話內容。根據李娜交代,這張紙條只是因為自己緊張怕説錯話,才事先寫好的。
警察:小紙條上面短短幾行,有幾十個字,但是錯別字數了一下有十來個,應該是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比較低,思維也比較簡單。
另外,民警還了解到,李娜出門給小玉的父親打電話時,把孩子留在房子裏,孩子一邊吃東西,一邊看電視裏的動畫片,李娜每次出門都不鎖門,所以當她第三次外出打電話時,時間有些久,小玉便自己下樓回了家。
民警:犯罪嫌疑人給辦案民警的印像是,是一個比較單純,比較善良的一個農村青年。
警方認為,李娜的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理因受到懲罰,但是,其行為無論從動機還是實施過程,以至於後果,都與惡性綁架案件有本質的區別。
警察:她本人的個體特殊性和她在整個案件過程中一種臨時起意,偶然犯罪,社會影響相對於其他的綁架案件應該是少一點。
這起綁架案第一次開庭是在2009年2月15日,由於案情較為複雜,法官並沒有當庭做出宣判。就在休庭期間,2009年2月28日,我國刑法修正案(七)經過了多次修改和審議,最終獲得通過。而修改後的刑法,對於綁架罪又新增了一檔處罰標準,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採訪中,審理法官解釋説,1997年的刑法中規定綁架罪的起刑點為10年,是基於當時的情況。
法官:《刑法》對綁架罪之所以規定這麼高的法定刑,一方面在以前的綁架罪的犯罪的過程中我們看到,很多都是一些亡命之徒,利用比較殘忍的手段來實施犯罪的。一方面是給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另一方面也給被綁架人的親屬造成了一種痛苦和憂慮,它是一種極為嚴重的犯罪。必須要處以重刑,由此才能夠震懾犯罪,起到一個震懾的作用。
法官進一步解釋説,近些年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曾出現了一些情節和後果輕微的綁架案,因此,新修定的刑法中將綁架罪的起刑點重新設定為5年,如此豐富了量刑層次,更能體現罪刑相適的立法原則。
法官:他層次的增加只是為了讓我們適應這種,這類複雜案件的需要,就讓我們司法人員有多幾個檔次,結合我們的案情,多幾個檔次來考慮,該對他實行哪一條,
可是李娜實施犯罪是在新法出臺前,她的量刑是否能夠運用新法呢?經過合議,法官認為此案應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法官:新法頒布了,就是説將綁架罪的這個起刑點由十年變成五年,然後再反觀我們這個案子,考慮到她的情節較輕,我們感覺到能夠適應,能夠適應新增加的這一檔刑罰,然後來對被告人進行判決。
2009年3月4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現場:判決如下全體起立。被告人孫麗娜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雖然5年的刑期已經讓李娜感到意外,沒有提起上訴,但是李娜依然緊緊的抱著父母,久久不願離去……
據了解,在刑法修訂過程中,關於是否調整綁架案的起刑點,也有人提出,如果降低的話,有可能導致此類案件的發案率增加。就此我們請教了相關法律專家,他們介紹説雖然綁架罪的起刑點下調到了5年,但上限並沒有改變,只是豐富了量刑的層次,相比之下,依然是各類刑事案件中起刑點較高的刑罰。因為此類案件無論情節多麼輕微,可産生的社會危害必竟是巨大的,所以法律對這類案件的懲治力度絲毫沒有放鬆。
責編: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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