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寫字樓遭遇霸王物業 平白無故物業費漲三倍

2010年02月24日 13:25  熱點推薦 我要評論

  

北京寫字樓遭遇霸王物業  平白無故物業費漲三倍
     對於物業混亂的報道,我們已經説過好多次了,今天我們再來繼續關注物業問題。今天我們要説的是一個霸王物業。北京的一幢寫字樓,在當初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裏約定,物業費是每平米3.5元。可是當業主拿著合同去收房時,卻被物業公司告知:物業費每平米要交13元,而且要預交一年才能收房。昨天,我們財經頻道的記者,就去這個小區,看看這個物業到底有多霸道。 住在北京金海國際商富中心的業主萬女士告訴記者,她在2007年7月與開發商簽的合約買房,當時約定物業費為每月每平方米3.5元,到了交房時,萬女士卻被告知物業費漲到每平方米13元。“物業管理費的附加協議,如果不簽就不給收房。當時我被逼無奈的情況下簽了那個協議,我們交了一年,一年之後,到今年的2009年的1月份到期,到期再跟我們要13塊的物業費的時候,我們覺得收費跟當時簽合約3塊5的收費不合理,當時就拒交。”
     這位業主劉先生告訴記者,因為在收房時他認為漲價的物業費不合理,所以一直沒交,到現在被限水限電。“這房子收了有一年多了,到現在為止沒有水 沒有電,因為我們來交物業費的時候,物業公司讓我們交13塊,我們跟開發商簽的合同是3塊5,所以説這樣的話非常的不合理,我們沒法交。” 因為物業費被單方面漲價,業主們來到金海國際商富中心售樓處找開發商理論,這裡的售樓人員告訴業主開發商不在,當問及物業費為何無故漲價時他們卻給出了這樣的答覆。
     售樓人員:“就您聽這個事您覺得對嗎? 我認為他(開發商)不對,因為至少最簡單的你答應我的事你變了你也不説一聲。
     連售樓處的人員都認為開發商做得不對,業主們的利益又有誰能夠保護呢?
     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一旦簽訂了服務合同,未經雙方同意,就不得擅自變更條款,單方面變更是一種違約的行為。住在北京金海國際商富中心的業主們,當然可以拒交不合理的物業費。然而,讓業主們沒有想到的是,等待他們的卻是物業一系列的打擊報復,業主們吃盡了苦頭。接著來看記者的調查。
     這位女士是業主聘請的員工,因為業主拒交不合理物業費,物業公司竟然藉口檢修空調為由拆除了房間的空調供暖設備,導致房間至今沒有暖氣,這位女士在房內依然要穿羽絨服取暖。”來我就打電話給工程部説空調有問題,叫人過來修一下,打了3次都沒有人過來,再有人過來就要錢,要物業費,後來我問他怎麼回事,我這個暖氣被停了,他就説交了物業費再給修好,就這樣説。“一位香港租戶告訴記者,”我知道第二天停暖之後,諮詢過有交了暖費,他不管,沒交物業費照樣不能供暖,所以説現在我的員工凍得只剩一個人,逼著我要搬走“
     業主還告訴記者,為了逼迫業主繳納漲價後的物業費,物業公司還在水電的銷售上,處處設置障礙,讓業主家裏的水電不能正常使用。”買 了50度電,買了兩頓水,但是每次都是這麼限制你去買,你下次再去買的話,(物業公司)他説電腦壞了,主機沒有你看你不相信我嗎 你就買不著了,實際上還是買不著,在人為地刁難你,這樣下來房子根本就沒法住,你還得到外面去租房去,你説這事誰管呢?“
     相關法律人士告訴記者,物業公司違約在先,擅自變更物業服務費用,業主有權拒交,採用各種限制逼迫業主繳費屬於侵權。 ”這不僅是違約,是嚴重侵權的行為,物業公司違約在先,擅自變更物業服務費用,當遭到業主反對的時候,採取這種停電停水甚至動用保安等等很多行為來迫使業主就範,這種行為是一種嚴重侵權的行為。

     涉嫌逃稅  物業居然三個名
     就在業主們投訴物業公司的過程中,他們偶然發現了一件更加蹊蹺的事情,同一個開發商,同一幢寫字樓,在房屋預售合同中,不同的業主簽的物業公司竟然不一樣,他們居然不知道該投訴哪一個。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買了這個房子以後,廣大業主坐在一起聊這個問題,突然發現,開發商居然簽了兩家物業公司,一個叫盛世物業,一個叫源海物業,所以我們對此産生了很大疑問。“
     隨後業主們給記者看了他們與北京源海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果然發現,有的合同上是盛世物業,有的合同上是源海物業。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正當記者正在疑惑的時候,業主萬女士又給記者説了一件更加奇怪的事情。在她被迫交了一年的物業費用時,物業公司給她的發票上,蓋得收費章居然是第三家的。” 物業公司給我開出的發票,我發現那個發票蓋的章和我當初跟物業公司簽署合同上面蓋的章是不同公司,是兩個不同公司,為此我感到質疑,不知道我交的物業管理費交到哪去了。“
     記者在這張發票上看到,收費單位是北京盛世臨楓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但是物業公司合同上卻是北京盛世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雖然只有兩字之差,但經萬女士查證是兩家獨立的公司。律師邱寶昌説,”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或者銷售商品應當要提供票據,提供票據的單位和提供服務的單位應當是一致的,那麼如果不一致,要麼是逃稅避稅,要麼是有多家公司來服務,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都是違反我們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業主應該要有權利要求他停止這種行為。

責編: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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