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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會提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必須健全體制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要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機制。[詳細]
綜合性農民協會並不是新鮮事物,無論在歐美還是東亞地區,農協都經歷了很長的歷史實踐。我國建國後就曾經歷了“農協”(或稱“農會”)的兩個發展階段。
1950年,我國在農村廣泛組織的農民協會,任務是團結雇農、貧農、中農,遵照政策法令實行社會改革,保護農民利益,組織農民生産,舉辦農村合作社,發展農業和副業,保障農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參加政權建設。隨著土地改革任務的完成,農業合作社成為農村組織生産的主體,農會逐漸被鄉村政權取代。1963年5月,中央為在農村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鞏固集體經濟,發展集體生産,各縣開始建立貧下中農組織,各區、公社和大隊都建立了相應的協會組織,1978年農村改革後,這一政治色彩強烈的組織逐漸消失。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隨著農業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提高農民生産,推動農民進入市場,新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被大面積推廣。從2007年至今,政府鼓勵並依法註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有80多萬家,但由於實踐中出現的諸多問題,目前發展水平並不高。
在農業專業合作社大面積建立的同時,比這一組織更高級的“三位一體”綜合性農業協會也開始實踐。相比而言,“三位一體”的綜合性農業協會,呈現出全新的特點。新的綜合性農業協會由政府扶持、社會支持,是一個覆蓋全體農戶、促進共同富裕的綜合性農民自治組織,其重點是為農民提供技術培訓、信用合作、文化教育和社區發展等一體化服務。
在目前,圍繞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建立,有“三位一體”的農協組織和“公司加農戶”兩種模式的爭論。但專家分析認為,根據現有政策釋放的信息,未來可能更傾向於“新農協”,這樣的判斷基於以下理由。
一、在目前土地流轉的現實中,“自願有償依法”和“用途管制”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被規避,一些企業通過流轉取得農地之後,往往改變了農地用途,進行商業開發;而一些土地的流轉過程也不合規範,往往由企業與村集體合謀完成,並未徵求農民的意見。分析認為,這是中央高層對土地問題保持謹慎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農村和農業的現實是,即使將來城鎮化率達到70%的發達國家水平,依然有4億人口留在農村,這種人口和資源稟賦決定我國在多元化、多樣性的農村經營方式下,未來農業的經營模式將依然以家庭小農為主。小農方式與大市場、大物流以及現代農業不能進行有效銜接,因此需要通過一些社會化服務機構來做這一工作。
三、未來要建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必須有大量的社會化機構與農業協作,在目前土地流轉政策較為謹慎的情況下,“公司加農戶”的模式可能不會成為主流,因此建立新型農村合作組織或將成為主要路徑。
東亞鄉村和農業,都具有以小農經濟為主體的特點。針對這一特點,日本、韓國等國家經過長期探索,逐步完善了以社區為依託、以金融為核心的綜合性多層次合作農協,這種農協具有半官方性質。
日本農協建立與1947年日本《農業協同組合法》頒布實施之後。日本農協除對協會成員的農業經營、生産技術和生活方面進行指導、建議以外,還進行生産、生活資料的共同購入,農産品共同銷售,農業生産、生活設施共同設置和利用。此外,還吸納儲蓄和融資進行信用事業,以及保險業等各種各樣的事業和活動。近年,日本農協還開展了支援老年人福利和小學生農場的活動,目前正致力於加強農民商場等與社區的連接活動。農協的會員資格分為正式會員(農民)和準會員。因此,即使非農人員也可以按照農協的各種規則和手續加入,繳納了投資金就可作為準會員,與正式會員一樣利用協會的各種設施設備。近年來由於非農民會員的增加,準會員人數約佔40%。目前日本農協已經覆蓋了日本全國的絕大部分地區。
韓國農協成立於1961年,是依據專門法律特別設立的法定機構。在功能上與日本農協基本相似,最大特點是將公共性、自治性和效率性比較理想地結合起來,建立了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當前,在中國建立綜合農協仍面臨諸多待解問題,例如,如何處理和農業部門、供銷社、信用社、現有專業合作社之間的關係;以何種路徑成立,政府主導從上而下建立還是從基層做起;如何處理政府之手以及農民主體之間的關係;如何解決綜合農協與村委會的角色定位,能否形成中國式的官民共治共享機制;如何建立和保障合作製成長等等,都有待進一步在實踐中試驗探討。
新型農民合作組織,通俗來説,就是將農民專業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類組織融合在一起,進一步增強為農服務的流通、金融、科技三重功能。
日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組織兩個考察組,分赴日本和韓國農協進行考察學習,並形成了一份《關於日韓農協的考察報告》(下稱《報告》)送呈國務院。
《報告》認為,日韓農協的經驗很有價值,可資借鑒。在國內,浙江、山東都進行過嘗試。前者開展專業、供銷、信用合作“三位一體”的新型農村合作體系創新試驗,後者開展大田作物土地託管服務,都取得了較好效果。
《報告》得到了國務院主要負責人的重視,並批示要採取適當方式聽取意見,完善方案。
作為綜合性農協的一種形式,“三位一體”起始於2006年初,在時任浙江省委書記習近平的推動下,“三位一體”農村合作協會在瑞安率先組建並展開綜合試點,2006年12月浙江省委召開現場會進行經驗推廣。
今年“一號文件”中指出,要大力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民合作組織。在上述研討會上,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宋洪遠認為,這是未來對合作社的新動向。
而近日,國務院副總理汪洋也在浙江上虞考察,實地了解當地農民專業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的農村新型合作體系建設。[本網綜合]
日本、韓國、中國台灣地區的農協體系都是龐然大物,而且成長的速度很快,三地都是在20世紀上半葉形成了龐大的資産和規模。三地農協都有自己的大銀行,其基礎是各個基層農協的信用部,都有自己的辦公大廈、運銷公司、超市、培訓中心等鉅額資産。三地的各級農協儘管資産龐大,信用事業和保險事業均為市場運作,盈利能力強,是農協財務的支柱,不過仍然屬非營利機構。經營的目的是為了以收補支和降低農協的經濟運作成本,補助農業技術推廣和文化、社會服務事業,實現財務總體平衡,略有盈餘。所以,農協興辦聯合購銷等經濟事業是為給農民提供有償的公共服務,並非以賺錢為目的。因此收費水平較低,甚至不抵成本。這樣的服務還擴展到技術推廣、文化活動和婦女、青年工作上,這些服務的總費用就需要農協的信用事業和保險事業的贏利來償付。日本、韓國、中國台灣地區的農協(農會)還有一個重要制度,即組織內部的權能區分制度。實行三權分立:決策權、監督權、執行權分別由理事會、監事、組合長(中國台灣地區稱總幹事)掌有。這套制度促使農協(農會)真正成為專業化的職業農民團體。
以中國大陸60年農村試驗的教訓和經驗做底,以日韓臺農協(農會)百年成功經驗做面,我們已經具備了從農民合作組織模式入手調整農村基層治理結構,促其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條件,這就是從研究大陸綜合農協出發,形成系統的三農社會保護政策框架和制度體系。我國的社科學術界必須加快三農社會保護政策研究與政策試驗的步伐,借鑒日韓臺經驗,推動大陸綜合農協的萌生和發育。
如果即將召開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綜合性農民合作社”方面有所突破,對農民組織化程度提高有所表述,那麼對於中國發展等多方面都有積極意義。
中國農戶的主體是兼業小農,往往參與多種生産,專業化的合作經濟組織只能滿足小農的部分需求,加入綜合性的合作組織也是小農的必然要求。目前掛牌的專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也會産生比較強的發展金融、購銷服務能力的需求。
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業生産,在農協的幫助下能夠不斷進步,提供優秀的農産品,這也是農業現代化。尤其對中國來説,城市人口不夠,許多人仍居住在村莊,建設農村社區和城鎮化同等重要,而且有助於健康穩定的城鎮化。
2007年以來,中國政府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農民合作在實踐中碰到諸多問題。雖然名義上依法註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有80多萬家,但發展水平不高。説得嚴重一點基本失敗。小農合作要取得規模優勢,就必須大面積覆蓋農村人群,橫向上必然趨於綜合化,縱向上要求形成多級體系。要溝通這種橫向、縱向的合作,還必須有一個內置的金融合作平臺。日、韓、臺的農協(農會),就是以社區為依託、以金融為核心的綜合性多層次合作,是一個半官方體系,這種綜合性農協模式更值得中國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