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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三中全會11月12日下午閉幕。全會公報提出,必須健全體制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業城鄉關係,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要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
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如何構建?城鄉一體的新型城鄉關係如何形成?實踐中的新型農民合作組織或將是一個重要的方向。
前不久,國務院副總理汪洋在浙江紹興考察農民專業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的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的建設情況,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積極推動農協試點。
而早在2006年,浙江瑞安就開始了“三位一體”綜合性農協的實驗。2006年1月,時任浙江省委書記的習近平在浙江全省農村工作會議上提出農民專業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的構想,並於當年在瑞安市率先試點。
“新農協”新在哪兒?
綜合性農民協會並不是新鮮事物,無論在歐美還是東亞地區,農協都經歷了很長的歷史實踐。我國建國後就曾經歷了“農協”(或稱“農會”)的兩個發展階段。
1950 年,我國在農村廣泛組織的農民協會,任務是團結雇農、貧農、中農,遵照政策法令實行社會改革,保護農民利益,組織農民生産,舉辦農村合作社,發展農業和副業,保障農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參加政權建設。隨著土地改革任務的完成,農業合作社成為農村組織生産的主體,農會逐漸被鄉村政權取代。1963年5月,中央為在農村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鞏固集體經濟,發展集體生産,各縣開始建立貧下中農組織,各區、公社和大隊都建立了相應的協會組織,1978年農村改革後,這一政治色彩強烈的組織逐漸消失。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隨著農業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提高農民生産,推動農民進入市場,新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被大面積推廣。從2007年至今,政府鼓勵並依法註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有80多萬家,但由於實踐中出現的諸多問題,目前發展水平並不高。
在農業專業合作社大面積建立的同時,比這一組織更高級的“三位一體”綜合性農業協會也開始實踐。相比而言,“三位一體”的綜合性農業協會,呈現出全新的特點。
新的綜合性農業協會由政府扶持、社會支持,是一個覆蓋全體農戶、促進共同富裕的綜合性農民自治組織,其重點是為農民提供技術培訓、信用合作、文化教育和社區發展等一體化服務。
新農協的橫向聯合,打破了長期以來體制內外資源條塊分割的局面,實現了金融、流通和農戶之間的聯動,是一種新的農村經濟資源整合模式,實現了城鄉一體化。以農民為主體綜合農協下面可以有多種多樣的專業合作社,還可以辦農産品加工廠、信用部、超市、農民學校、社區服務中心等機構。
新的綜合性農業協會能加強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滿足兼業化農民的多樣性需求,承擔起引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功能,加快實現農村和諧發展。新農協一方面統一接受各種政府投入,進行金融投資,顯現規模效應,一方面又有自治的決策機制和專業團隊,能有效解決目前新農村建設中存在的投資效率低下、公共服務人手匱乏、整合性差的問題。
不過也有專家分析認為,當前建立綜合農協依然面臨諸多待解問題:如怎樣處理和農業部門、供銷社、信用社、現有專業合作社之間的關係;以何種路徑成立,政府主導從上而下建立還是從基層做起;如何處理政府之手以及農民主體之間的關係;如何解決綜合農協與村委會的角色定位,能否形成中國式的官民共治共享機制;如何建立和保障合作製成長等。
為何要建立“新農協”?
在目前,圍繞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建立,有“三位一體”的農協組織和“公司加農戶”兩種模式的爭論。但專家分析認為,根據現有政策釋放的信息,未來可能更傾向於“新農協”,這樣的判斷基於以下理由。
一、在目前土地流轉的現實中,“自願有償依法”和“用途管制”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被規避,一些企業通過流轉取得農地之後,往往改變了農地用途,進行商業開發;而一些土地的流轉過程也不合規範,往往由企業與村集體合謀完成,並未徵求農民的意見。分析認為,這是中央高層對土地問題保持謹慎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農村和農業的現實是,即使將來城鎮化率達到70%的發達國家水平,依然有4億人口留在農村,這種人口和資源稟賦決定我國在多元化、多樣性的農村經營方式下,未來農業的經營模式將依然以家庭小農為主。小農方式與大市場、大物流以及現代農業不能進行有效銜接,因此需要通過一些社會化服務機構來做這一工作。
三、未來要建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必須有大量的社會化機構與農業協作,在目前土地流轉政策較為謹慎的情況下,“公司加農戶”的模式可能不會成為主流,因此建立新型農村合作組織或將成為主要路徑。
四、新農村建設必須有農民與政府之間的健康銜接,而當前新農村建設中,儘管政府大力投資農村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但由於缺乏整合分散小農戶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團體與政府對接,鄉村建設投資和治理效力低下,要進行鄉村治理結構的創新,就必須形成讓農民和基層政府都能有作為的新的組織和機制,綜合農協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日韓的經驗
東亞鄉村和農業,都具有以小農經濟為主體的特點。針對這一特點,日本、韓國等國家經過長期探索,逐步完善了以社區為依託、以金融為核心的綜合性多層次合作農協,這種農協具有半官方性質。
日本農協建立於1947年日本《農業協同組合法》頒布實施之後。農協會員投資的目的不是為了分配利潤,而是將投資作為進行協同活動的本錢,農協事業的利用者和投資者是同一人,農協會員為了提高自己的生産和生活水準,利用協會的事業,而加入農協;在營運方式上,股份公司是一股一票,持股多者有支配權。農協一人一票,平等民主;協同組合遵循協同、相互扶助的原則。日本的其他一些協同組織,如生活協同工會、漁業協同工會等等也同樣具有以上這些特徵和原則。
日本農協除對協會成員的農業經營、生産技術和生活方面進行指導、建議以外,還進行生産、生活資料的共同購入,農産品共同銷售,農業生産、生活設施共同設置和利用。此外,還吸納儲蓄和融資進行信用事業,以及保險業等各種各樣的事業和活動。近年,日本農協還開展了支援老年人福利和小學生農場的活動,目前正致力於加強農民商場等與社區的連接活動。農協的會員資格分為正式會員(農民)和準會員。因此,即使非農人員也可以按照農協的各種規則和手續加入,繳納了投資金就可作為準會員,與正式會員一樣利用協會的各種設施設備。近年來由於非農民會員的增加,準會員人數約佔40%。目前日本農協已經覆蓋了日本全國的絕大部分地區。
韓國農協成立於1961年,是依據專門法律特別設立的法定機構。在功能上與日本農協基本相似,最大特點是將公共性、自治性和效率性比較理想地結合起來,建立了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央視網記者 閻海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