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專利法實施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注意的問題(二)

2011年05月16日 18:00  國家知識産權局網站 我要評論

  問:哪些外觀設計可以合案申請?

  答: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提交原則上是一設計一申請,新修改專利法的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兩種可以合案申請(即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並按一件申請收費)的情形:(1)針對同一産品而作出的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2)成套産品。

  (1)相似外觀設計必須是針對同一産品的。一般情況下,經整體觀察,如果其他外觀設計和基本外觀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徵,並且二者之間的區別點通常在於局部細微變化、該類産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則認為二者屬於相似的外觀設計。

  (2)成套産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屬於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産品組成,各産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産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産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産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

  應當注意的是,涉及成套産品的專利申請中,不能再包含針對某個或全部套件而提出的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

  國家知識産權局外觀設計審查部

責編:殷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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