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專利法實施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注意的問題(一)

2011年05月16日 18:00  國家知識産權局網站 我要評論

  問:什麼是“主要起標識作用的平面印刷品”?

  答:平面設計的産品包括很多種類,例如標貼、紡織品、壁紙等等。對於標貼、平麵包裝袋等産品,如果平面産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用途在於使公眾識別所涉及的産品、服務的來源等,則所述産品的外觀設計將會被認為是主要起標識作用的。但是,紡織品、壁紙通常具有裝飾性,因此,不屬於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問: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簡要説明如何撰寫?

  答:簡要説明主要是為了對圖片或者照片所不能準確表達的內容進行補充説明,簡要説明必須包含産品名稱、産品用途、設計要點以及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

  産品用途主要用來確定産品的分類號,特別是具有多種用途的産品。由於外觀設計分類是依靠申請人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因此,分類員有時依靠圖片或者照片無法給出正確的産品分類,為此,需要申請人在簡要説明中寫明産品的用途。例如對於桌椅等日常用品,有時僅僅依靠圖片或者照片,分類員可能無法確定是小擺設,還是傢具。

  設計要點是指與現有設計相區別的産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部位。例如,如果産品的形狀是一種新的設計,則可以寫為“設計要點在於産品的形狀”;又如,一種紡織品的圖案是新的,則可以寫為“設計要點在於主視圖上的圖案”;如果産品的某個部位的設計是新的,則可以寫為設計要點在於該部位(的形狀或者圖案等等)。總之,設計要點主要體現産品外觀設計的創新之處。應當注意的是,産品的外觀設計必須通過圖片或者照片來體現,設計要點不能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本身的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等進行描述。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僅僅為用於專利公報的出版,與專利保護範圍的確定沒有任何關係。

  此外,如果有請求保護色彩或者省略視圖的情況,也應當在簡要説明中聲明。

  如果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涉及同一産品的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最多不超過10項),申請人必須在簡要説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以便判斷所合案申請的外觀設計是否屬於與基本設計相似的外觀設計。

  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省略了視圖,申請人通常應當寫明省略視圖的具體原因,例如因對稱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大型設備缺少仰視圖,可以寫為“省略仰視圖”。

  對於花布、壁紙等平面産品,如果存在單元圖案兩方連續或者四方連續等無限定邊界的情形時,應當在簡要説明中寫明。

  如果産品是細長物品的,如果圖片或者照片不能完整清楚地顯示産品,可以採用省略畫法,但應當在簡要説明中寫明。

  如果産品的外觀設計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視覺效果的新材料製成,申請人可以在簡要説明中寫明,例如用高度拋光材料製成的産品。

  如果外觀設計産品屬於成套産品,如果圖片或者照片不能清楚地顯示各套件,則可以在簡要説明中寫明各套件所對應的産品名稱。

  簡要説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説明産品的性能和內部結構。

  國家知識産權局外觀設計審查部

責編:殷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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