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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09日 16:15 法制日報 我要評論
銀行卡在身上裏面的錢卻沒了
法院一審認定銀行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本報記者 鄧紅陽
銀行卡在身上,可卡裏的現金被全部取走。河南鄭州市民小雯(化名)以銀行未盡安全責任為由,將其告上法院,要求銀行賠償自己的存款。
近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小雯的部分訴訟請求。
卡內存款30分鐘內幾乎被取空
原告小雯訴稱,2009年,她在中國工商銀行鄭州某支行辦理了一張儲蓄卡。為及時掌握卡內資金的存取狀況,特意辦理了手機信息服務,即銀行卡每發生一筆業務,她都會在第一時間收到一條告知業務發生的短信。截止到2009年12月23日,她的銀行卡內尚有存款近12萬元。
2009年12月24日23時31分,她的手機短信鈴聲響了,本以為是祝福短信,一看手機她卻大驚失色。原來手機傳來的是她銀行卡被支取29800元的信息。但此時,銀行卡就在她的身上。
“銀行卡在身上,怎麼會有被支取的信息呢?”小雯趕緊到附近的自動取款機上查詢,果然發現被支取了29800元。在查詢中,23時34分,她的手機又接到短信:“23:34ATM支出9筆共38100.00元,手續費50元。”她趕緊撥打銀行24小時服務熱線,挂失未果。23時45分,她的手機再次接到短信:“23:45ATM支出2500.00元,餘額48529.54元。”23時55分,她趕緊撥打110報警電話。就在警察詢問她的情況過程中,她又接到短信:“00:07ATM支出11筆共48400.00元,手續費114元,餘額15.54元。”至此,銀行卡在自己身上的情況下,30分鐘之內被盜取118600元。
誰該為存款損失承擔責任
“銀行卡在我身上,錢卻被取走,銀行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小雯在與銀行多次協商無果後,將其告上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存款損失118600元。
銀行則認為,通過查詢小雯以往的取款記錄,2009年11月1日,案外人陳平持小雯的銀行卡用密碼取款,證明原告向他人泄漏了該銀行卡的個人信息及密碼,具有明顯的過錯。原告在辦理銀行卡的申請書上簽名確認其“自願遵守《銀行章程》及相關業務,對因違反規定而造成的損失和後果,其願意承擔一切責任”。
“而《銀行章程》第四條規定,申請銀行儲蓄卡必須設定密碼。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故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沒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銀行還認為,原告在查詢得知其銀行卡內存款被非法支取後,完全有時間撥打被告的24小時服務熱線並辦理挂失,也可以修改密碼,但其沒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其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持卡人承擔損失擴大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證儲戶存、取款安全的義務。因此在付款時就必須履行取款權利人身份審查義務,以識別取款權利人。本案中,原告的儲蓄卡還在其本人手中,本人又在鄭州,其卡內的存款卻在異地銀行設置的自動櫃員機上被支取、轉賬,也就是説銀行設置的自動取款機不能達到足以識別取款權利人以維護儲戶存款安全的目的,由此産生的交易風險,應當由被告銀行承擔。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在卡內的存款的訴訟請求有理,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關於被告辯稱原告小雯在辦理儲蓄卡的申請書上簽名確認的問題,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申請書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故被告對此的辯稱不予採信。
關於原告小雯向第三人泄漏了銀行卡的信息及密碼的問題,法院認為,陳平是原告的丈夫,銀行卡內的存款也係夫妻共同財産,陳平持該卡憑密碼取款的行為不能證明原告向陳平以外的其他人泄漏了卡的信息及密碼,故被告對此的辯稱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本案中,原告小雯接到29800元被支取的短信後,立即到最近的自動存款機上查詢,其間,又分別接到其卡內存款支出38100元、2500元的兩條短信,慌亂中,其開始撥打銀行的24小時服務熱線電話,並撥打110報警,這之間14分鐘的時間,即便無法接通工行的24小時服務熱線電話,即便其對此事的驟然發生産生心理上的慌亂、緊張、不知所措,但原告也完全有時間在自動取款機上通過修改密碼以防止損失的繼續發生。因其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故依法對23時55分以後擴大的損失48100元,其無權要求被告賠償。被告對此的辯稱有理,法院予以採信,即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118600元中,法院對其中23時55分之前的損失70500元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某支行向原告小雯支付存款70500元。
宣判後,被告方表示要提起上訴。
責編:張恪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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