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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07日 10:05 北京商報 我要評論
近日,十余位購買了渣打銀行理財産品的投資者集體實名上書銀監會,稱渣打銀行通過各種手段誤導其購買了“有毒”金融衍生品,造成了鉅額損失。他們要求渣打銀行承認錯誤,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投資者理財本息及其他費用。
據了解,由於渣打銀行此前確認旗下部分銷售人員在理財産品銷售中存在誤導行為,因此部分投資者在去年初得到了理財虧損部分50%到100%不等的賠償,但被要求封口9個月。目前封口時限已過,一些投資者認為,自己的損失應全部由渣打銀行承擔,於是聯合部分從未得到賠償的投資者一起“追訴”渣打銀行。
“不能讓銀行的緩兵之計得逞。”在調查中,不少投資者這樣表示。而就在9個月前,銀行理財産品零負收益現象非常普遍,銀監會當時已派出多支暗查小組,對理財産品銷售過程進行摸底。對於違規銷售産品至投資者利益受損的銀行,監管層表示徹查到底。“渣打銀行當時可能想避避風頭,但沒想到,9個月後其他銀行産品的問題都處理完了,只剩它一家銀行存在問題,目標更大了。”對此相關投資者表示。
而從投資者給銀監會的“投訴信”可以看出,渣打銀行曾向投資者大力宣傳的所謂高回報率産品,其實是風險極高的金融衍生品。這些産品的複雜程度和不確定性使一般投資者很難把握,而渣打銀行在宣傳中卻未向客戶特別強調産品風險。
投資者蔣先生向記者表示,他于2007年8月下旬購買了渣打QDII200706産品。“當時手機短信説這款産品收益可達40%,還承諾保本。結果第二年最多的時候虧得只剩兩成了。”事後,蔣先生仔細研究合同發現裏面只有止盈條例沒有止損條例,是對賭性質的“陷阱”合同。
“投訴信”同時反映出,渣打銀行營銷人員的“忽悠”導致投資者購買了這些産品。投資者中曾有人反復詢問産品風險問題,卻被渣打銀行的營銷人員以“高收益低風險”説法搪塞過去。更有甚者,連投資者必須親自抄寫的風險確認條款客戶經理都代為抄寫。
此外,一些理財經理在沒得到客戶本人簽字的情況下,就為其代買上述“有毒”産品。“當時我正在國外,理財顧問三番兩次打越洋電話推銷他們的理財産品,還承諾收益將超過33%,我就口頭説了一句'如果你非要我買,你就看著辦吧’,誰想等我回國,一查賬戶發現這款産品虧了60%。”投資者張女士表示。
得到了一定賠償的李先生向記者透露,2009年3月,渣打銀行燕莎支行行長通知他前往渣打銀行,稱上海總部專程派人與其商談賠償事宜。在商談中,李先生提出銀行須歸還全部投資本金,但遭到拒絕。期間上海方面的人士一直對李先生説“你不同意我們就不談了”,“我們明天就回上海了,不簽字就沒機會了”。最後李先生簽署了一份在他看來“不平等”的賠償協議,並承諾在9個月內不得向媒體或他人透露賠償的事實和金額。“在此後的很長一段時間,我經常接到來自渣打銀行律師的電話,詢問是否有人採訪過我,我是否向外人透露過此事。”李先生無奈地表示。
對上述事件,渣打銀行昨日回應本報記者,稱該行理財産品“綜合來看,該産品的風險與收益仍然是匹配的”。
同時,該行稱“堅守以公平公正對待每一個客戶的原則”。“如果渣打在調查的過程中發現客戶提供的理由及證據不屬實,我行實在難以滿足客戶提出的要求”,同時表示“每一位客戶的情況都不一樣,我們對客戶的每一項意見都作為個案獨立調查和處理”。但對於是否要求客戶“封口”的問題,該人士絕口不談。
責編:任威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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