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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31日 17:23 國家發改委網站 我要評論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國內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近期國際市場油價變化,綜合考慮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國內成品油市場供求情況,按照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決定降低成品油價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標準品,下同)供應價格每噸分別降低230元和220元,調整後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7190元和646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後的成品油標準品價格見附表一。非標準品價格由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專項用戶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降低。調整後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7590元和686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鐵道、漁業、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于400元。
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等額降低。調整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表二。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降低。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五、液化氣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係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六、調整後的價格自2010年6月1日零時起執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産和調運的銜接,確保市場供應。同時,要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
八、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同時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
九、各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在6月1日18:00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委價格司(傳真電話:010-6850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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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務院公佈《批轉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就出臺關於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的實施辦法,簡化電價分類結構,推行居民用電階梯價格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發電定價和費用分攤機制,逐步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係。繼續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閱讀全文]
5月31日消息,國家發改委宣佈,6月1日零時起汽油每噸降230元,柴油每噸降220元,國産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每千立方米上漲230元。
對此,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長助理高世憲認為,此次油價調整按照制定的調價規則,幅度較為合理,油價的上調或下調都是中國落實新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正常表現”,國內成品油的定價正變得更為清晰和規範。[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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