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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28日 14:31 京華時報 我要評論
國內大牌上市券商海通證券,近日因非法證券交易被曝光而成為關注焦點:2008年,海通證券深圳紅嶺南路營業部通過櫃臺交易的方式,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對455戶投資者賬戶進行清倉處理,涉及金額從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這又一次暴露了公司治理存在的不規範環節。
>>事件
員工曝兩年前黑幕
一位海通證券前員工向媒體舉報,其原來任職的海通證券,在2008年曾有過非法證券交易的行為。在沒有客戶任何授權的情況下,海通證券紅嶺南路營業部負責人張英在賬戶清理期間,擅自決定通過櫃臺委託方式,大量賣出客戶股票。2008年1至3月期間,共通過“櫃臺委託”方式賣出400多筆。
這些委託除個別有客戶授權或事後補填委託單外,大概90%以上沒有經過客戶任何授權,是一種擅自操作行為。
這些被賣出的客戶股票中,金額最大的賬戶是一個名為“姜艷”的兩筆交易,發生時間為2008年2月4日,第一筆交易金額為788685.22元,第二筆交易時間相同,金額為439866元。其餘大部分客戶賬戶金額以幾千元居多。
此外,海通證券紅嶺南路營業部還通過電腦程序,修改客戶存款資料的性質,並在客戶之間有違規擔保、借款炒股等行為。
>>回應
海通承認確有其事
海通證券上海總部辦公室相關人士昨天向記者表示,紅嶺南路營業部擅自賣出客戶股票的事情是在證監會要求清理不合格賬戶期間發生的,是在兩年前發生的行為。事件的起因主要是,由於證監會自從2006年起開始規範賬戶,要求各證券公司清理不合格賬戶,將那些資料不全的賬戶進行清理,海通證券紅嶺南路營業部存在許多虛假開戶的不規範賬戶,因確實找不到客戶,所以對此進行清理。
記者注意到,證監會此前要求全面推進第三方存管工作,需對休眠賬戶另庫存放、妥善處理,即讓休眠賬戶暫時退出交易領域,單獨存放管理,待投資者申請使用時,經核實並規範賬戶後予以激活,激活後恢復使用。不過,其中並沒有提出營業部可以擅自處理客戶的賬戶。
海通證券方面表示,公司對營業部負責人張英進行了通報批評、扣發獎金的處理,深圳證監局也對張英進行談話警告等處理,張英的違規將被記入誠信記錄檔案。
目前,張英仍在海通任職。
>>專家説法
僅談話和警告是不夠的
對於海通證券的行為,究竟應怎麼進行處理合適呢?記者昨天採訪了相關法律專家。
“確有規範賬戶、清理不合格賬戶的要求,且很多老營業部都存在聯絡不上客戶的問題,但也不能因此就採取簡單一刀切的做法,客戶股票賬戶是不能隨意動的,管理層對此有嚴格要求”。一些券商表示,海通證券營業部在工作中屬於越權,侵犯了投資者的權益,應該賠償損失。 海通證券的做法還暴露了證券交易市場混亂的一角,相關部門應給予重視,才能使得投資者的利益切實得到保護。海通證券自身應該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其員工的法律意識,以堅決杜絕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説,擅自賣出客戶股票是違法行為。證券法相關規定明確,違背客戶委託為其買賣證券,屬於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挪用客戶資金或者證券,或者未經客戶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的處理,同時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維權律師嚴義明表示,海通證券紅嶺南路營業部相關人員的行為明顯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損害了客戶的合法權益,投資者可以進行索賠。海通證券的擅自行動已屬於民事侵權行為,相關部門不僅要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對公司也應該處罰,僅僅是談話和警告是不夠的。
-鏈結 海通律師
不贊同“私賣”説法
海通證券合規部律師李如虎近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不贊同“私賣”的説法。他認為,相關營業部是在清理賬戶過程中發生了“處置不恰當”的行為,且此行為是否違反了證券法73條也值得商榷。從主觀上説,海通相關營業部並無欺詐動機,且在發生事情後,海通第一時間推出補救措施。據《時代週報》本報記者 敖曉波
責編: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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