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股份原董事長內幕交易或難逃刑事責任

2010年05月28日 09:30  證券日報 我要評論

  □ 見習記者 鄭大紅

  2010年4月13日,中國證監會公佈了對大成股份原董事長耿佃傑涉嫌內幕交易處以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事後月余,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確了操縱證券市場和內幕交易的立案追訴標準,對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交易、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15萬元以上等任一情形將立案追訴,而《人民日報》也已經連發五文劍指股市內幕交易。

  據此,對已被處罰涉嫌內幕交易的大成股份原董事長是否可以追訴呢?

  職務之便非法獲利77萬餘元

  據悉,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大成股份原董事長耿佃傑在知曉信息的前提下,通過由其實際控制並使用的他人賬戶,分次買入“大成股份”股票,證監會認定其內幕交易行為成立,于近日對其給予5萬元的處罰。

  經證監會查明,2006年5月31日,大成股份和中化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中國化工農化總公司談判,雙方簽訂資産重組的框架協議,約定淄博市財政局將其持有的大成股份全部國家股以國有資産無償劃轉的方式轉讓給中農化。後來,在協議的實際執行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雙方執行協議不到位。

  在其後的2007年8月23日,中國農業生産資料集團公司與淄博市財政局(大成股份當時的控股股東)商談,初步達成了中農資出資購買大成股份國有股的原則。

  僅僅在達成協定之後的第二天,大成股份漲停,並向上證所報告了淄博市政府的重組意圖。8月27日,大成股份繼續漲停, 28日,停牌,29日,公司發佈公告,稱近日接到控股股東淄博市財政局通知,擬終止與中農化簽訂的《山東大成農藥股份有限公司資産重組協議書》,初步決定與中農資實施資産重組。

  而就是在這兩次的重組談判和協議簽訂公佈期間,耿佃傑使用自己控制的“王某某”賬戶,頻繁進出大成股份股票,非法累計獲利77萬餘元。

  通過證監會調查,我們清楚地了解到,耿佃傑作為公司董事長,全程參與大成股份兩次重大重組活動的聯絡、溝通、協商、決策等工作,知悉重組事項的進展情況,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且其知悉內幕信息後,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通過由其實際控制和使用的他人賬戶,分次買入大成股份構成內幕交易。真所謂,近水樓臺先得月,可惜這筆交易是屬於不義之財。

  立案追訴刑事責任成為可能

  根據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操縱證券市場和內幕交易的立案追訴標的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交易、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50萬元以上。

  而在大成股份這樁內幕交易案中,內幕交易違法所得已經是77萬餘元,這能否適用於對其形成立案追訴呢?

  “從5月18日出臺的新規來看,大成股份肯定是達到立案追訴的標準了。”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但是一般法律的約束是從制定頒布之日起,對之後發生的案件具有約束的。”

  由此可見,大成股份原董事長案按照新規似乎已經沒有可追溯的時效條件了。但是,據記者查證,在此新規出臺之前也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約束此類案件。

  根據高檢會[2008]2號--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中第三條,關於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5種情形,只要涉嫌其中一種情形就應予追訴: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或者洩露內幕信息使他人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等。

  雖然大成股份原董事長案在時間上不適用新規,但是“按照08年高檢的立案追訴規定,內幕交易累計獲利達到15萬元就要立案追訴,而大成股份內幕交易非法獲利已經達到77萬餘元。按照這一追訴標準,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位法律人士最後向記者表示。

責編: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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