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科龍公司虛假陳述案塵埃落定 7宗案調解後撤訴

2010年05月27日 09:34  新華網 我要評論

  新華網廣州5月26日電(記者毛一竹、孔博)被稱為“全國五大證券維權案之一”的科龍公司虛假陳述案26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結束。記者從該案的和解座談會上了解到,7宗上訴案的雙方代理人已分別簽署相關法律文書,科龍公司當場支付了全部和解款項12.11萬元。廣東高院當天還對另外4宗案件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2006年6月15日,中國證監會對科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其于2003年4月4日披露的2002年年度報告存在多項虛假陳述內容,並對科龍公司處以60萬元罰款,分別給予科龍公司原董事長顧雛軍等高管和董事警告和罰款。隨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來自全國各地202名科龍公司股票投資者的起訴,訴訟標的額達2800多萬元。一審期間,科龍公司與大部分原告達成了和解,一審調解結案141宗、撤訴結案15宗,另有35宗已履行完畢或庭外和解,11宗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一審判決認定,科龍公司2002年年報公佈之日——2003年4月4日為虛假陳述的實施日,2005年5月10日科龍公司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公告之日為虛假陳述揭露日。自揭露日至2005年7月14日,科龍公司的股票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故確定2005年7月14日為基準日。只有在虛假陳述的實施日及以後,至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前買入科龍公司的股票,且在虛假陳述揭露日及以後賣出或持有該股票而産生的損失,才與科龍公司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可以要求科龍公司賠償。11名上訴人一審被認定為不在“賠償期間”之內而被駁回訴訟請求。

  廣東高院今年4月15日合併審理了這批案件。合議庭在開庭當天、5月7日和5月14日分三次召集當事人雙方或單方到法院做調解工作,向雙方言明利弊,並多次電話聯絡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進行溝通。在廣東高院民事二法庭的調解下,科龍公司與11名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逐漸放棄了糾纏于各個時間點的爭論,轉入具體賠償比例的談判。在雙方都作出較大讓步的前提下,最終有7名上訴人與科龍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科龍公司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以現金方式支付和解金額給7名上訴人;7名上訴人同意撤回上訴。

  廣東高院民事二法庭庭長丁海湖表示,科龍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案涉及到證券案件審判的多個前沿領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廣泛性、差異性、敏感性等特點,是全國有影響的重大案件之一。7宗案件經調解撤訴結案,實現了商事案件化解矛盾、案結事了的終極目標。

  主審科龍公司虛假陳述上訴案的法官鄭捷夫提醒股民,在證券市場進行股票交易時應當嚴格依法辦事,發生糾紛時才更有利於保護自身正當權益。登記關係以股東證賬戶的登記內容來認定股票的歸屬,而並非買入該股票時所使用的資金賬戶——使用這種“拖拉機賬戶”的投資人主張因虛假陳述受損要求民事賠償時,如果無法提供股東身份證明文件,其訴訟主張將得不到法院支持。

  據介紹,科龍公司前身為廣東珠江冰箱廠,1992年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于1996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A股于1999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簡稱分別為科龍電器、ST科龍。科龍虛假陳述系列案與銀廣夏案、東方電子案、生態農業案、大慶聯誼案被業內人士稱為全國證券維權的五大標誌性案件。

責編: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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