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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26日 14:40 經濟參考報 我要評論
《經濟參考報》記者25日下午獲悉,河北華鑫集團已于上午完成産權轉讓合同,“市國資委和中智威公司簽約了,我也被中智威當場免職。”集團公司總經理鄒強表示。
然而,在這家擁有60餘年歷史的河北大型國企華鑫集團的轉讓過程中,一條蹊蹺的轉讓條款被指帶有明顯排他性,華鑫職工向《經濟參考報》記者反映此次轉讓過程中甚至有關聯交易。
記者近日在實地採訪中發現,作為轉讓主體的石家莊市國資委和轉讓平臺的河北省産權交易中心在焦點條款的解釋中存在明顯分歧。
關鍵
第七條款
5月14日,河北潤德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潤德”)收到省産權交易中心的通知書,被告知“由於提交的報名材料不齊全、且在中心要求的期限內沒有補交與博泰公司就債權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證明材料”,所以不具備受讓華鑫集團公司國有産權資格。
潤德負責人鬱悶地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報名材料不齊全實際上就是指我們沒有和博泰公司就債權事宜達成一致,但我們覺得轉讓公告中的第七條款不公!”
將時間撥到去年年底轉讓公告出臺之際。
主營五金機電業務的華鑫集團在90年代末陷入困境,2002年因欠債纍纍而停業,靠出租場地給工人發工資,其擁有的大部分土地和廠房也早已被抵押。
記者從河北省産權交易中心的網站查閱到2009年11月26日發佈的《河北華鑫集團公司國有産權轉讓公告》,在轉讓條件裏看到了焦點的第七條款,“受讓方須與華鑫集糰子公司友誼公司債權人———博泰公司就債權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 ” 公告明示報名登 記時間為2009年11月26日至2009年12月23日。
據該負責人介紹,潤德集團在12月23日報名受讓華鑫集團國有産權轉讓項目,並按照公告要求交納了5000萬元保證金和報名材料。
“第二天即12月24日,省産權交易中心出具了一份函,告訴我們在截止期內共有包括潤德在內的兩家公司意向受讓方報名,並認為我們未能出具博泰公司的證明函。”上述負責人説。
潤德集團隨即向河北省産權交易中心作出情況説明,指出轉讓公告中標明的“須與博泰公司就債權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是事實受讓方,而非“意向受讓方”。
“這是個悖論!我們如果已經是受讓方了,自然有義務對華鑫的債務負責,但我們尚未經過競標最終勝出,憑什麼事先和博泰取得一致?”潤德負責人説。
潤德的情況説明並沒有説服省産權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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