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立案追訴標準出臺

2010年05月19日 13:11  CCTV-第一時間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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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刷卡、炒股對於很多人來説簡單得就像吃家常便飯,但你有沒有想過,如果使用不當,它們也有可能帶來牢獄之災。昨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了新規,規範了86种經濟犯罪立案追訴的標準,有很多就和刷卡、炒股有關,一起來了解一下。

    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惡意透支”是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但是如果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並且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規定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各種名義的費用據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內幕交易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公訴。根據規定,相關知情或非法獲取信息的人員,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進行買賣或暗示他人從事交易活動的,應予以追訴。

    明確操縱證券市場立案追訴標準另外,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也有明確規定:單獨或者合謀,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總量30%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累計買賣股份數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應予以起訴。

責編: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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