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達到1萬元以上將被立案追訴

2010年05月19日 10:33  重慶晚報 我要評論

  本文導讀: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惡意透支信用卡1萬元以上要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規範86种經濟犯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昨日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其中48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是新制定或者綜合各種因素作了補充修改完善的。

  高檢院、公安部先後於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發佈實施了《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及《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為公安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工作提供了明確、統一的執法規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不斷呈現出新特點和新變化,涉及經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發生了變化,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陸續施行後,新增和修正了許多的經濟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訴標準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執法的需要,執法辦案缺乏立案追訴標準。為此,高檢院與公安部在追訴標準及其補充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訴標準(二)》。據新華社

  □核心條款

  ■信用卡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假幣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製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應予立案追訴;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變造貨幣,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受賄行賄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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