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及董監事等高管違法違規扣分標準細化

2010年05月19日 08:11  上海證券報 我要評論

  中國證監會將在證券公司分類監管的分類復核環節建立專家評審機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研究處理證券公司分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證監會昨日發佈相關決定,對實施將滿一年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進行修改。新版《規定》明確,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行業自律組織、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組成。

  此次修訂進一步細化了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採取措施情況下,對券商評分過程中的相應扣分標準。

  相關修改集中在《規定》第9條,具體包括:公司被採取警告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警告行政處罰措施的,每次扣4分;公司被採取罰款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罰款行政處罰措施的,每次扣5分;公司被採取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措施的,每次扣6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一定期限內市場禁入,每次扣7分;公司被採取暫停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永久性市場禁入的,每次扣8分。

  經過修訂,一方面統一了公司與董監高被採取同類處理措施的扣分標準,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董監高違規行為的扣分力度,並細化了扣分檔級的安排。

  同時,第9條還增加了對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等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等主要業務人員因對公司及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措施的扣分標準,規定按原則減半扣分,累計最高扣5分。

  本次修訂還明確,券商因同一事項在不同評價期被分別採取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項在以前評價期已被扣分但未達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與已扣分值的差額扣分。

責編:曹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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